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农民工体检调研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当前,城镇职工通过定期参加体检,能够及时了解身体状况和得到保健咨询服务,健康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民工缺乏有组织的体检和健康意识,许多潜在疾病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治疗,其健康状况令人十分担忧。
一份令人心痛的调查报告
今年7月,我们在农民工输出大市——四川省巴中市的巴州区了解到,有84%的农民工此前从未做过体检。在返乡农民工中,有近50%的农民工在区卫生部门近期专项开展的医疗卫生普查中,被查出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这对以中青年人为主的农民工来说,不可谓不严重。
我们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导致以上情况的原因有三:
一、高强度劳动。
我们在四川广元抽样调查时发现,2008年农民工日均工作时间达9.3小时,月均工作日超过26天。我们在成都、资阳等地抽样调查发现,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超负荷工作问题最严重,日均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
二、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起居。
广元外出务工农民中,78%以上的农民工在制造、建筑、采矿业工作,而这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向农民工提供的岗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高危、高污染岗位。以成都某电缆企业“混橡”(即拌和电缆绝缘橡胶)工种为例,由于高温、有毒、体力消耗大,工人们不仅一年四季都要几乎赤身地工作,还须在体表涂满滑石粉进行防护,因此在此岗位上工作的农民工不仅饱受毒气之熏,还易患皮肤病。
在成都合江亭附近的某商住楼建筑工地,上百名农民工都居住在用竹胶合板搭成的简易工棚内,工棚内除了床之外几乎无法容纳其他用具,起居场所之拥挤、空气之污浊可见一斑。同时,因为缺乏就餐场所,农民工吃饭时只能蹲在工地旁进行,飞扬的尘土不时落在他们的饭碗中。
三、低收入的农民工对病痛普遍实行“强忍”和草率治疗。
2008年,广元市农民工年均收入为13113元,是城镇在岗职工的57.6%;2009年上半年,蓬溪县农民工人均收入约3400元,是城镇职工的51.5%。低收入使农民工普遍对病痛实行“强忍”,直到“熬不住”才上医院草率治疗。
政府应为农民工的健康搭建更坚实的政策平台
农民工身上潜伏的疾病不仅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影响到他们对家庭成员的供养和赡养,还可能造就一大批新的贫困家庭,使政府增加扶贫负担、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理应受到切实关注,他们理应得到及时、有效的卫生保健服务。
为此,笔者建议:
一、对职业病范围予以重新界定。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用人单位、劳动者预防、治疗职业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但还存在覆盖面窄的问题。例如,《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认定也仅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述规定既未包括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又未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及健康要求的生活起居环境的责任,已与当前农民工超负荷劳动现象突出、生活起居条件普遍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现状不符。
因此,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将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中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生活起居场所中因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纳入职业病或工伤范畴,将其作为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为农民工搭建更宽阔的职业病防治平台。
二、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健康体检制度化。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等,但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对此类责任既有意规避、又无力实施;虽然部分地方政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向农民工提供了不定期免费体检,但尚无制度将此做法常规化。
对此,中央有关部门应出台长效政策,引导各地定期开展农民工常规健康免费体检。体检工作的组织应明确由农民工输入地基层政府承担,体检工作的实施应明确由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对象应主要针对与当地用人单位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体检内容应包括常规检查和高发病检查。对中小企业农民工,职业病体检可采取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由企业承担的方式来解决费用问题,常规体检的费用则由财政、企业、农民工三方共同承担。
三、加快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方面,要以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制度为平台,建立起同标准、同待遇、能够实现双向转移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设立独立账户对统筹基金进行管理,为未来要构建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可相互衔接的制度性基础;提高单位缴纳费用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利于将来农民工回乡后给新农合带回更多资金支持;允许农民工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中平行报销,尽量减少其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可由中央有关部门会同群团组织,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在要求地方财政注入适量启动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制度统一、又符合各地实际的民工医疗救助基金组织,以此吸引各种民间资金的注入,提高农民工医疗救助水平。基金组织的运用和日常事务办理可委托给慈善会或其他规范的民间组织进行,基金的监管可由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农民工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进行,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接受大病救治的农民工,救助资格、标准、程序等由当地劳务(或劳动)管理部门和农民工代表等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