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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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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故称其为消防刑事案件,在消防机构内部也简称为“两案”,消防刑事案件是火灾刑事案件的一种。在消防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原因、核定损失、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办案人员要查明案情,必须广泛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并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深入研究、综合审查,正确的认定其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大小。

1审查判断单个证据

审查判断单个证据,主要适用于对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审查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等,分析其是否可靠,是否具有证明价值,以去伪存真,剔除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证据。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1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证据应该具有的客观存在属性,也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首先看证据的来源,即证据是怎样形成的或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例如,判断火场中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是客观形成,其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及影响的大小;判断证人自身具有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等方面有无缺陷,是否因火灾惊吓而导致表述不清以及证人的身份与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这些都是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来源需要考虑的因素。其次要看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即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情况是否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熟知的真理或某个专门领域里的道理。例如火场中形成的物证痕迹等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燃烧原理和规律等。

1.2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看证据是否是由法定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办案人员在收集火灾证据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次看证据是否具有合法的形式。例如,证据形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形式,证人证言吗,火灾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勘验、检查等笔录是否按照规定格式由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等。还要看证据是否有合法的来源。例如,证人证言是否出自合格的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出自其本身,鉴定意见是否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出具等。一切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道听途说的言词或捕风捉影的议论,只能在侦查中作为参考的线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3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即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某一情节。例如,由于吸烟不慎造成的失火案件中,并非所有的烟头都是物证,只有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联系的那一个,才能作为物证使用。一般来讲,直接证据的联系比较明显,办案人员可以很好判断,无需复杂的推理。而间接证据的联系比较隐蔽,并不能够单独来证明案件事实,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对其进行关联性判断。

2审查判断多个证据

审查判断多个证据尤其适用于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对反映案件事实中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分析其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对于互相矛盾或者有差异的证据要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及时辨明真伪。

审查判断多个证据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看同一个人对案件事实所提供的多次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如果发现差异,要及时查明情况,例如证人是否受到威胁利诱,犯罪嫌疑人是否为逃避责任而翻供等,从而判断其陈述的真伪。二是看证明同一个问题的多个并列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例如,在判断起火点时,要综合考虑火势蔓延痕迹、烟熏痕迹以及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看其所表现出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指向同一点。在判定多个证据的可信性的同时,还要判断单个证据的可信性。

3审查判断全案证据

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就是对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看其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其任务主要是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证据确实性的审查判断是将全案所有的证据与其所分别证明的若干个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检验,以查实它们是否相互协调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合理。对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判断是把查证属实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对象联系起来分析,以确定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首先,通过比较印证等方法将全案各个证据进行横向比较,看其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通过比较、鉴别,及时剔除虚假不实或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其次,将收集到的所有证据串联起来,看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主要环节的关键证据是否都具备,这些证据是否指向同一个证明方向,是否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例如在失火案件中,要看收集到的证明起火时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等证据环是否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并最后一致指向火灾由人为过失所引起,而排除故意放火或其它客观因素所导致火灾等可能性。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在办理消防刑事案件时,必须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步骤,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和鉴别,去伪存真,方能对案情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提高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