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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佛教业报法则的涵义,并尝试挖掘其中的科学积极因素,将其理解为客观事物从原因到结果发生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揭示了佛教业报法则在道德激励方面的积极意义,引导人们以科学的态度认识对待宗教文化,并利用其中的积极正面因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
关键词:业报法则 必然性 偶然性 积极因素
中图分类号:B0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0059-01
千百年来,佛教的伦理道德思想不断完善发展,不仅对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有时能弥补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不足。因为佛教伦理道德是由信仰而来,因此有一种内在的自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与国家法律的强制手段和社会道德的舆论压力而带来的外来约束力,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特别是公共道德中流行的一些词汇和思想,有许多即是来之于佛教道德。
一、业报法则的基本内容
业报法则,具体来说也就是业报因果法则,它与儒家、道教本有的报应思想结合所形成的善恶报应观念,渗透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在中国古代曾被社会各阶层广泛接受,通过诗文、小说、戏剧、民谣、谚语深入人心,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主导力量,“所谓‘中华文明礼仪’之殿堂,若缺了释氏业力因果之梁柱,便有崩塌之虞”。按照佛教的观点,人类所有善恶的行为,都将形成业力,待因缘成熟之时,会产生相应的果报。业,在佛教中指人的有意识的由心发起的一切言行、思想。行为构成身业;言语构成口业;思想构成意业。它是众生主观意志的外化,一旦引发,就具有外在性,必然产生相应的结果,就像各种自然力,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故称为业力。善的业力产生善报,恶的业力产生恶报。
佛教伦理要求所有佛教徒都要弃恶扬善。在佛教看来,善就是顺应解脱之理的行为,恶就是违背解脱之理的行为。《佛说分别善恶所起经》详细向世人阐述了“十善”与“十恶”。十善是由佛教五戒扩充而来的,是佛教道德的基本信条。它包括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这三条属于身业;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这四条属于口业;不贪欲、不嗔恚、不邪见,这三条属于意业。修十善业,就得善报。譬如身常无病、寿命长远、福德自在、随心所欲、物皆备故等。十恶则与十善相反,它包括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嗔恚、邪见。修十恶业,就得恶报。譬如如果有众生偷盗别人的物品,就种下三恶道的罪业,即便生到人道中,也是一直贫困,吃不饱穿不暖,衣不蔽体,这都是因为偷盗的缘故,抢夺别人的财物,就相当于断掉别人的生活来源;如果有众生妄语,就种下了地狱的罪业,即便生到人道,也会被人所轻贱,说的话没人肯相信,之所以这样,都是因为前世妄语导致的。
现实生活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事例不胜枚举,但也不乏善受恶报、恶受善报的例外。对此,东晋的慧远大师解释说:因果报应有三种――现报、生报和后报。现报,就是善恶之报发生在今世;生报,是指来生受报;后报,则是经历二世、三世乃至百世千年,方才机缘成熟而受报。由于成熟有迟缓,所以报应有先后。这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来到。时候一到,必定受报”。然而,前世今生的说法,是目前科学所无法证实的。所谓“机缘成熟”恐怕才是解释善受恶报、恶受善报的关键。
二、业报法则中的科学性因素
机缘,即外部条件。机缘成熟也就是外部条件的配合得当。外部条件是事物或现象得以产生发展的推动性力量,它们配合得当,事情就会向合理的方向发展,反之则会背道而驰。由此,我们不妨将业报法则理解成一种必然性,而善受恶报、恶受善报则可以理解为偶然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与因果关系有着密切联系,是因果关系的进一步展开与深化。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疑的趋势。偶然性是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不确定的趋势,它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也没有脱离必然性的纯粹偶然性。
业报法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当社会健康发展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业报法则对社会现实给予肯定的评价,促进道德的进步与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它可以提高人的责任心。处于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自己的行为,因为自己现在的行为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因果报应还能起到劝善的作用。劝导人们行善去恶。因此,结合现代社会和人生来研究中国佛教文化的基本精神,发掘其中的精华,使之更好地为现代社会和人生服务,这既是我们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新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现实的需要和我们作为华夏文化传人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