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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塑料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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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解国际上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管理模式,通过对当前比较通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对日本和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包装材料管理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管理提供借鉴。从法规设置、管理机构、管理程序等角度进行比较,发达国家都建有比较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和高效清晰的管理程序,对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管理比较成熟。我国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包装材料准入制度,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并加强对包装材料安全评价和检测能力的建设。

【关键词】食品包装材料;卫生管理;检测;法学;参考标准

【中图分类号】R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08-0043-02

目前几乎所有的食品,不论多少,都用塑料包装。各种塑料由于固有的特性,可以增高食品的保存性和防止食物中毒,效果很好。但另一方面,包装材料能引起食品污染和其本身可成为废弃物,而引起公害。

用塑料作食品的包装材料,最重要的是要对内容物无害,塑料对食品无移行性,其本身在化学上很稳定,但当其在成型加工和使用时,或多或少地加上一些添加剂,在合成工艺中又会有一些单体残留,并有可能溶出一些低分子物质,致污染食品。

1 污染物质

1.1 氯乙烯单体(VCM):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指出,不是聚氯乙烯(PVC)本身,而是残存于PVC中的VCM在经口摄取后有致癌的可能,因而禁止PVC制品作为食品包装材料。至于不存在VCM的软质PVC制品则不在此例。1973年日本禁止以PVC制作的瓶作为酒类的容器,并规定PVC容器中的内容物VCM的检出量为

1.2 酞酸醋类:1972年日本从多摩川河水中检出二丁基(DBP)与二辛基(DOP)酞酸醋,引起了国内外的严重关注。酞酸醋类是由酞酸和各种醇合成的醋,根据醇的种类而形成多种异构体,它们的毒性从无到致畸性都有。因而各国根据每个化合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资料来判断哪些可作食品包装材料用。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规定二乙基(DAP)、二丁基(DBP)、丁基酞酷(BPBG)、丁基联苯酚(BBZP)、二辛基(DflP)等酞酸醋可用作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成分。荷兰、法国等的规定与美国的相同。对食品包装材料中酞酸醋类的测定,基本上采用以溶剂提取后用气液层析分离定量。有意加入包装材料的添加剂,其含量一般都在1%以上,易于检出,但作为污染物,其浓度最高也不会超过10PPiy如仅用气相色谱检测,有可能把其它物质误测为酞酸醋。只有在气液色谱与质谱仪联合使用下,用气液色谱测得的物质的分子量峰值与质谱仪的结果相符合时,才能得到确定。目前尚未对包装材料中酞酸醋的容许标准作出规定。

2 目前食品包装检测控制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食品包装质量检测控制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我国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已引起越来越多的食品生产厂家、包装供应商乃至消费者的关注。目前食品包装检测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阻隔性测试。阻隔性通常是指包装材料对气体、液体等渗透物的阻隔作用。由于阻隔性能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及保质期等关键问题,所以在众多包装测试项目中处于重要地位。②强度测试。强度是一个综合的指标,它是包装材料的抗拉、抗断强度及变形率,封口的热封强度,膜的复合强度的综合体现,相关标准中规定的物理指标也是强度要求的细化指标。

3 各国对塑料包装材料的关注

随着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由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导致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定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内壁涂料。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双重意义:一是合适的包装方式和材料可以保护食品不受外界的污染,保持食品本身的水分、成分、品质等特性不发生改变。二是包装材料本身的化学成分会向食品中发生迁移,如果迁移的量超过一定界限,会影响到食品的卫生。随着食品科技和包装工业的迅速发展,许多新型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不断出现,如何对各类包装材料在食品中的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下面就以美国和中国为例,具体阐述一二。

3.1 美国: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食品包装材料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范围。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包括了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添加、接触食品成为食品成分或者影响食品性质的所有物质。由于包装、贮存或其它加工处理过程而迁移到食品的物质属于间接添加剂。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都是在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如能证明一种化学物质通过食品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则对该类物质不需要专门的审批程序。但证明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这一工作需要由申请人来完成。对于一种未知其安全性的物质,依照美国对于食品添加剂类物质的管理体系,应首先选择其使用的管理程序。美国对于包装材料的管理分为免于法规管理、食品添加剂审批、食品接触物质通报三种情况。

3.1.1 免于管理:如果某种物质作为包装材料或作为其中的一种成分,能够被证明其迁移到食品的量低于某一限值,且该物质不是已知的致癌物,不会对食品产生影响,不会影响

环境,则对该类物质采用免于管理的方式。一般而言,这一限值的要求为该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0.5g/kg,或人体每日通过饮食摄入该物质的量小于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的1%。对免于管理物质的申请,FDA要求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包括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化学特性、应用情况、迁移情况(包括最大可能迁移量,加工过程使用量或成品包装材料的残留量)、检测分析方法、膳食暴露情况、毒理学评价资料(特别是致癌试验资料)等。FDA根据申请资料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对该物质免除法规管理。如果申请获得批准,FDA会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在免于管理物质名单上增加该物质。该名单在FDA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化学名称、申请公司、用途、使用范围等,在相同条件下,任何人均可依据此名单在包装材料中使用该物质。

3.1.2 申请食品添加剂:如果有资料证明通过食品包装过程能够迁移到食品中一定的量,且该物质不是GRAS(通常认为安全)物质或1988年前批准使用的物质(或称前批准物质),则需要对该物质按照食品添加剂的评价程序进行评价、审批。食品添加剂申请需要向FDA提交化学、工艺学、毒理学等一系列资料,经过1年或多年的评价后,通过公示、审批等步骤列入到联邦法规。对列邦法规的物质,任何人均可依据法规生产和使用。

3.1.3 食品接触物质通报:1997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进行修订,对食品接触物质(Food Contact Substance)的管理程序作了另行规定。食品接触物质是指用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过程中与食品接触不会对食品产生技术影响的物质或作为该物质的一种成分。对于这类物质通报系统要求生产商向FDA提供充分的能够证明该物质在特定使用条件下不会影响食品安全的所有资料,包括化学特性、加工过程、质量规格、使用要求、迁移数据、膳食暴露、毒理学资料、环境评价等内容。FDA在接到申请资料120d内确定是否同意该物质的通报,如果120d后FDA未给出不同意申请的答复,则意味着该通报已经生效,并在FDA网站公布。与免于管理物质的名单不同的是,食品接触物质通报系统通报的物质仅适用于该物质的申请者,如其他生产商要应用同种物质,则必须再次向FDA申请该物质的通报。通报的物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申请通报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2 中国: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进口包装材料应”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依据上述规定,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颁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的法规依据。卫生部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设立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协作组,承担新型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评价和标准制定工作。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卫生标准的标龄较长,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于新型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管理机制,导致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的监管空白。

通过分析日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体制,可以发现在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方面均有以下特点。①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食品包装材料具有明确的范围和定位,对包装材料的管理与对食品添加剂、食品本身的管理一起构成了对食品安全的全面管理。在管理机制上,设置有公开、透明、高效的评价审核机制。②充分引入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评价一种新材料的安全与否除考虑材料本身的结构、性质外,充分结合其应用的食品包装用途,以迁移量为基础评价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③积极发挥生产企业和社会机构的技术力量,大量的安全性评价等实验室工作基本由生产者自己完成。建立有较为权威的技术评价机构,科学、高效地评价各类材料的安全性。

我国已经具有了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和标准体系,食品包装材料方面的管理体制也正在接近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但由于受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分工的限制,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得到较高水平的贯彻执行,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不足,如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往往由发达工业国家引导,一些新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往往掌握在发达国家政府和一些跨国企业手中,我国在食品包装工业上还处于跟风状态。我国在安全评价和检测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也有一定差距,影响了对新物质和新材料的评价能力。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陈旧的现状,建议管理部门尽快完善新材料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评价机制,并加速现有标准的修订和更新。此外,还应加强对技术支撑机构检测评价能力建设,增进与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通过以上努力,逐步提高我国的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我国食品包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332005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卫生监督所1

332005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CD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