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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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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刚才潘圣明同志就“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回顾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我都同意,请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今天上午,大家现场考察了绍兴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3个工程。刚才,省厅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徐春喜等47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又听取了绍兴县人民政府等7个单位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讲得都很好,我深受启发。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厅向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奋斗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省人大农资环委、省政协人资环委、省财政厅、省生态办、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地勘局等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

**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活动中造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必须履行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并负治理责任。随后,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条例》实施以来,全省所有矿山企业都签订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面达到100%,实际收取治理备用金49735万元,确保了“不欠新账”。与此同时,为逐步“还清老账”,大力开展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废弃矿山治理的目标任务、责任主体、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厅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为抓手,全面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到2006年底,全省投入废弃矿山的治理资金达5.62亿元,治理废弃矿山923个,占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57%,逐步“还清老账”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到“十一五”末,全省应治理的废弃矿山将基本治理完毕。

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及其备用金制度,在全国率先实施建立以来,在省人大、省政协,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开创性和突破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省”的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全党、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首要政治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党的十七大首次引入了“生态文明”这个新概念。把“生态文明”写入党代会报告,是我们党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做到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认识再统一再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体现了人们尊重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形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需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克难攻坚,扎实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三、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切实抓好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近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并联系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2008年贯彻落实的初步设想。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以服务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科技兴地为动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手段,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努力做到保护资源更加有效,保障发展更加有力,节约资源更加扎实,维权维稳更加落实,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体现上述总体要求。具体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全面部署,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进一步完善制度。完善治理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明确收取标准、收取方法、使用和返还程序。完善“绿色矿山”创建机制,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建立完善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激励机制。

3、加大废弃矿地的利用。鉴于我省露采矿山占大多数的实际,要进一步加大对废弃矿山、矿地的整治开发力度,以缓解当前的用地矛盾。各市、县(市、区)要对可整治复垦的废弃矿山、矿地资源作一次普查,并制定整治复垦利用的专项规划。这项工作可以与编制新一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达到最佳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要加大对乱挖滥采矿山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巩固和发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成果。

4、加大治理投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筹措机制。认真落实好浙政办发〔2003〕75号文件的规定,加大市、县采矿权出让所得中用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比例,整治后新增土地有偿收益的绝大部分要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同时,还要按照“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

5、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宣传贯彻,广泛深入宣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增强全社会对资源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