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交叉报复和报复顺序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交叉报复和报复顺序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机制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颇具特色。其中的授权报复仲裁保证和强化了WTO报复措施的实施和力度,本人对其中的报复目标、交叉报复报复顺序进行了初步探讨。WTO授权报复仲裁的报复目标。

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报复”问题更是各成员方广泛关注和争议的焦点,“WTO中的报复”、“WTO报复仲裁”似乎早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概念和术语。现对授权报复仲裁中的报复目标、交叉报复和报复顺序进行分析。

WTO授权报复的目标――“促使遵约”抑或“利益的再平衡”

WTO授权报复的目标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对报复目标的不同界定,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对报复水平的计算。与此同时,WTO成员是否有权进行交叉报复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报复目标的影响。

报复机制的目标是“促使遵约”。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WTO协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这一协定,因此在败诉方不履行相关规定时,作为WTO协定一部分的“贸易报复”的终极目标理应当是“促使遵约”。DSU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第2款都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标是寻求“遵守和充分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DSU第22条第8款也进一步规定,中止减让行为“应当是暂时的,争端解决机构应继续对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直至被判定为不符合涵盖协议的措施被修改掉”;DSU第23条第2款规定“中止减让是对有关成员在合理期限之内未执行建议或裁决的回应”。虽然DSU第22条第4款确定了“对等”的减让标准,但并不能证明报复的目标仅仅是为了恢复利益的再平衡。仅从字面上看,“对等”似乎证明报复的目标仅仅是补偿受损方,因为如果“报复”机制旨在促使败诉方“遵约”,那么就应当授权允许受损方采取更高程度的“惩罚”性报复措施,但是,这样孤立的看问题,忽视了“报复”能够为利益受损方带来的隐形救济,实践证明这些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为其持续的不履约行为付出国际名誉和其他社会代价。此外,交叉报复形式的确立也表明,实施报复措施的目标是有效地迫使违约方遵约。

报复机制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再平衡”。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报复机制的目标不是促使遵约,而是维持WTO谈判时确定的贸易互惠减让的平衡。他们认为:首先,GATT的谈判历史证明,保证持续的互惠、减让的平衡一直被视为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DSU也明文规定确保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运转,并且保持各成员间权利、义务的适当平衡,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现有规则下确定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DSU确定的授权报复水平计算的“对等”减让标准也表示,“报复”的目标应当是“补偿”而非“制裁”。DSU第22条第4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应该等于受损方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此外,从WTO协定约定义务的整体属性上可以察明。由于“承诺”具有互惠性和利益平衡性。“利益再平衡”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WTO规则的基础,“一揽子承诺”的概念将这些不同的领域捆绑在一起,促成了一项互惠减让的“大协议”,这使整个WTO协定的缔结成为可能。

DSB仲裁组在计算因被诉方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导致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时,如果报复的目标被确定为“补偿性”,那么衡量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的标准应该是受损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将报复的目标确定为“促使遵约”,确定更为合适的衡量标准应该是由于败诉方违约的行为造成的“贸易影响或者减损的贸易价值”。同样,仲裁员在根据DSU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对等”减让标准裁决报复水平时,如果认定报复的目标是“制裁”违约者以促使其遵守WTO规则,最终确定的报复数额很可能会大大高于J定为“补偿”目标时的数额。换言之,“促使遵约”或“制裁”最终需要采取的报复措施比恢复“利益平衡”或“补偿”受损方的程度更高。如果仅仅是简单地对贸易的失衡进行回调,那么报复措施在相同产业或者相同协议中进行会更为精确和合理;如果目标是为了促使违约方停止实施违约措施,由此仅仅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协议下的报复无法有效迫使违约方遵守规则的时候,就应当允许贸易受损方进行交叉报复。

从实际案例来看,WTO报复制度的目标并没有被清晰的界定,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否定和总结,发展到目前,中止减让的目标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促使遵约,而是在不同的案件中呈现出多重目标。

“交叉报复”的新前景

DSU第22条第3款所允许的同一WTO协定下跨部门以及不同WTO协定间跨协定的“交叉报复”体现了WTO框架下报复措施力度的强化。想要实施同一协定下跨部门报复需要在实施第22条第3款下一般报复“不可行”或“无效”为前提,实施跨协定报复以实施上述跨部门报复仍“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势足够严重”为前提。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仲裁员对“不可行”、“无效”、“情势足够严重”等相关衡量标准进行了系统详尽地分析,并最终裁决认定欧共体在货物部门违反WTO诸项义务,虽然双方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仲裁组任然允许厄瓜多尔中止《TRIPS协定》下多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减让,从而使本案具有典型性和历史突破性。但是,厄瓜多尔最终并没有实施该报复,原因就是相比较欧共体之发达经济实体、贸易大国来说。厄瓜多尔没有实力也没有能力和勇气对欧共体实施报复。在2007年12月21日公布的“美国影响跨境提供赌博服务的措施案(DS285)”(美国援引第22条第6款)的仲裁裁决中,DSB再次授权安提瓜对贸易大国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当时,仲裁庭支持了安提瓜的观点,认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在目标要求上不可行或无效、且损害情况足够严重,并称这符合DSU第22条第3款的原则和规定,最终裁定安提瓜可以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中止减让水平每年不超过2100万美元。

DSB的@次授权报复引起了学界对“有效报复”的讨论。WTO一直以来被称为发达国家的游戏场,发展中国家很难利用游戏规则为自身谋取利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权力不对称的国家之间报复的公平性问题,它虽然提高了强势成员违法的成本,但也突出了弱势成员与强势成员之间实力的不平等”。虽然现阶段的交叉报复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之间,或许没有完全落实,但是发展中国家更加积极的参与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组织,更加主动的争取权益,对WTO的发展与完善也是有很大裨益。

“报复顺序”问题所引发的授权报复仲裁中止

WTO授权报复仲裁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授权报复仲裁的“中止”,而引发这一问题的正是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第6款的适用顺序。根据DSU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胜诉方申请报复的前提之一是败诉方未执行DSB的裁决和建议,而按照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对于败诉方是否采取了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措施是否符合WTO协定的争议应交由尽可能是原专家组成员组成的“执行审查专家组”来按照DSU争端解决程序定夺。在一些案件中,被诉方出于国内利益之考虑而明确声明不履行DSB的裁决和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申诉方启动报复程序并不存在任何争议。然而,实践中更普遍的情形是被诉方以其已经撤销违法措施并完全履行了DSB的裁决和建议为抗辩事由,要求首先启动DSU第21条第5款下的执行审查程序。由于反向机制的存在以及第22条第5款项下执行审查程序的“长期限”与第22条第6款项下授权报复仲裁的“短期限”的明显脱节,当DSB根据授权报复仲裁裁决在规定时间内应当给予报复授权时,执行审查程序还远未结束,也就出现了被报复方(败诉方)是否执行了DSB裁决建议还无法确定的不合逻辑的“倒置局面”,进而使得“报复”措施无法真正实施。

面对这一难题,在实践中各国发展出新的解决办法一以双边临时协议

(ad hoc agreement)的方式来提前安排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第6款程序间的冲突问题。自早些的“澳大利亚鲑鱼案”到近些的“欧共体影响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和销售的措施案”,争端双方都就“顺序”问题达成临时协议,这些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争议双方同时启动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第6款项下两个程序,但同时又中止第22条第6款项下的仲裁程序,直到由第21条第5款执行审查专家组确定执行措施不符合WTO的协定,再重新启动第22条第6款的仲裁来确定授权报复的水平。由此可以清晰的看出,这些双边临时协议的一个条件就是暂时中止第22条第6款项下的授权报复仲裁程序。但实践证明,这常导致第22条第6款仲裁陷入“无限期拖延”的局面,根本不可能按照DSU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届满60天内完成。事实上,这一“协议中止”正是DSU第22条第6款项下仲裁不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最大干扰和障碍。

报复制度改革建议的一点思考

集体报复。集体报复的建议是由最不发达国家提出来的,这也符合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如果被采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地位。从表面上看集体报复可以增加成员尤其是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使不发达国家成员能够更容易地获得一种“救济上的正义”。但是该想法在理论与实践中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就理论层面而言,WTO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集体”报复的规定,集体报复的做法与WTO成员之间关系的双边性相违背。

报复权的转让。报复权的转让相比较“集体报复”来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加具有威慑力。被授权报复的国家如果没有实施报复的能力,或者现阶段不能够在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对被诉方实施报复,那可以选择与被报复方经济实力相同的国家“转让”其报复权,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被诉方“遵约”。有学者提出“私领域的复仇”担忧,但是相比较大规模的集体报复来说,一对一的报复更加可行,也没有违背“报复制度”的初衷与目标。

其他改进措施。关于“旋转木马式报复”、“惩罚性报复”等一些新鲜的方式,或因为现阶段的DSU已对此有相关规定,亦或者因为其危害大于可能发挥的作用而不可能实现。DUS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第6款的适用顺序问题,虽然现阶段还没有一个更好地办法来彻底解决困境,但是多数国家也认同双方协商。主席案文基本上采纳了欧共体和日本的建议,增加了新的条款,用以专门规定判定执行情况的程序规则,这有利于增强DUS的合理性与权威性。

WTO救济制度提供了适当的动力使WTO成员以共同的福利最大化的方式行事。虽然在大多情况下,WTO报复机制不能给受害方提供“等值”的和“充分”的补偿,但它至少能给国内某些出口商和政治家提供某种形式的好处。贸易报复制度中的仲裁有利于迅速解决争端,因为确定了利益受损的水平,会加速补偿谈判的进程;同时仲裁审查能防止争端升级从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DSU中的授权报复仲裁作为WTO争端结局中的最后一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制度存在这不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各国不断探索,不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也给WTO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