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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体察人民群众疾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前,随着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涉检上访问题也日益凸显,各种矛盾以不同的表现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一般说来,在处理涉检访问题上,只要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事情大多比较好解决、效果也比较明显,但也确有为数不少的涉检上访者不肯息访,继续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缠访、闹访甚至越级上访,形成不稳定因素,解决起来难度也比较大,本文试以我院近来处理解决涉检访的情况为基础,就涉检访的现状、特点,形成原因和解决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涉检上访的成因
一是办案质量不高。这是引发涉检访的直接原因。从我院涉及的17起涉检上访中,有近80%的涉检上访案件是由于办案质量不高引发的。而质量不高的突出表现就是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上均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是处理上访问题的机制不足助长了涉检上访人上访心理。上级领导机关对待工作的处理方式基本上是“一票否决”,只要结果,不问过程,无论是否涉检,无论其上访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只要“赴省进京”了,轻则通报,责令息诉解决,重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基层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造成很大压力。
三是涉检上访人对检察机关缺少应有的信任度。在自侦案件中涉检上访人对其举报的线索因检察机关在线索评估后认为没有价值而没有进行调查不满意,对初查后不能按照举报人的要求而将被举报人绳之以法不满意。进而以检察机关不作为、有徇私嫌疑而重复举报和上访。在刑事案件上,涉检上访人对公安机关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不予批捕或退补侦查决定的案件不满意,认为公安、检察是一家,互相“包庇”,互相“遮掩”,缺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进而不断上访。
四是一些涉检上访者的素质较低。有的上访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工作性质、管辖权限缺乏了解,如有的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一些诉求在对上访人做出解释后,认为检察机关是在推诿。还有的涉检上访人心理扭曲、固执编见,一旦自己的上访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不从自身寻找问题的根源,使无端猜疑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问题,更有甚者,有的涉检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认为访就能得到利益从而不间断地缠访。
二、处理涉检访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1.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承担起化解涉检访矛盾的重要职责。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有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特别是涉检访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从更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
2.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避免涉检访问题的发生。案件质量存在瑕疵和缺陷是引发涉检访的主要因素,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涉检访问题的发生。
一是在办案实体上,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运用法律关。在各个诉讼环节做到依法,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切实做好不予批准逮捕、不予案件等案件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增强他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信任。
二是在办案程序上,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对案件的线索受理、细致初查和侦查、批捕、等每个具体执法环节的质量标准做出严密、的规定,使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同时将执法责任追究、办案质量督查贯穿其中,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在办案方式上,实行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案情、公开证据、公开法律和法理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等,让涉检上访者了解办案程序和过程,特别是要将公开答复作为落实涉检上访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这种“阳光司法”、让涉检上访人得以信服,提高其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
3.加强析理释法,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说理工作。接待工作是处理涉检访的第一个环节,接待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处理效果。在接待涉检上访人时,绝不可态度生硬,方法简单,要做到真诚热情,了解耐心,解答细心,处理诚心,不以“请示”来回避,不用“报告”来敷衍,不拿“研究”来推诿,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急上访人之所急,认真听取上访人的倾诉,通过选择合适的切入点,营造融洽的谈话氛围,与上访人进行思想交流以达到共鸣,从情绪上理解、控制、引导上访人正确面对现实,理智看待问题,进而抓住时机,把握火候、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帮助上访人理清思想问题。通过“送法”引导上访人依法维权、有序维权。对于缠访、闹访现象,要坚持“两手抓”,一边抓化解,一边抓防范,刚柔相济,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失之过软。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之以法,抵消其不满情绪,引导其回到正确上访轨道上来。对个别上访人不遵守工作规定,无理取闹、盅惑人心、煽动闹事,甚至以利用上访敲诈勒索的,在劝阻、批评、制止无效时,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坚决处理。
4.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涉检上访问题。涉检上访问题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不可能仅仅通过短时期内的工作就消失,而是需要建立一种长效工作机制,方能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问题的目的。
一是建立定期排查摸底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控申部门对可能有上访苗头的案件,逐人逐案排查摸底,层层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定期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涉检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二是落实首办责任制度,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办理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有可能引起涉检上访问题的案件,实行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化解上访苗头。同时,对发现的涉检上访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情况,做到“早知道、早安排、早预案、早化解”,防患于未然,防止“上推下卸、推诿扯皮、一转了之”的现象。
三是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巡回接待、预约接待、上门接待制度,从抓预防、抓源头、抓机制、抓规范入手,变堵为疏,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为主动,变单向为双向互动,增强群众信任感,减少呈报批转环节,缩短办理周期,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四是形成联动机制,切实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有道理,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涉检问题,而且目前又有条件解决的,抓紧依法妥善处理,决不能敷衍了事;对那些意见和要求虽然合理或部分合理,但由于条件制约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主动做好访问演出服,解释工作;对不合理要求,依法不能解决的涉检案件,只要不是无理纠缠,对其讲明政策,宣传法律,阐明不能解决的原因,争取群众的支持和谅解。同时,要加强与、民政及涉访单位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力所能及地解决涉检上访人的实际困难,使其息诉息访。
收稿日期: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