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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拆招 大战三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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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准备在美国与当地人合作做生意,却又两眼一抹黑不知该注意些什么。或者一旦时运不济遇人不淑卷入商业纠纷,无奈何要与对手对簿公堂打官司又不知从何下手,ok,请听我说。我们就经历了这两桩衰事,但愿我们的惨痛教训对你有益DD

经风经雨,一波多折,我们在美国的官司眼下刚进行完一个阶段。有时候回过头来想一想,整个过程犹如一场残酷的拳击赛,对手利用地利之便撕拉扯咬阴损狡猾,让我们吃了不少苦头。敌我双方招数叠出你拆我解眼花缭乱。唉,晕,这买卖做的,这官司打的!

一切从三年前说起。

其实一开始就潜藏着诸多隐患可我们却毫不知晓

2002年,我所在的音像公司决定走出国门,去美国经营音像制品,主要是CD、DVD。当时,中国海关对音像制品的出口管制很严,只有少数几家国有大型公司有此出口资格,我所在的这家公司就荣列其间,因此国内的货源、出口渠道都很通达。我们在美国开的第一家店设在休斯敦,200平米左右,经营品种很齐全,拳头产品是国内热播的古装剧,顾客群以当地华人为主。买卖一开张就赢得碰头彩。生意好,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当地华人很多人排着队想跟我们谈合作谈扩大经营。我方正好也有此意。在诸多的橄榄枝中,我们选定了一根,是Tom・朱递来的。这位老兄是台湾人,美籍。当初之所以选中他,一方面是看上了他的销售网络,他在当地有个电话卡公司,专售电话卡的,销售对象也主要是当地华人。再者此君说起话来给人感觉很坦诚,好像又很有一套业务扩展计划。我们一时被他打动了,双方很快就签了合同,相约以彼此50%的股份合作经营。他呢,自然而然就成了公司在美方的执行总裁,他的妻子(一位上海女人)做了财务总裁。

我们的合作在友好愉快的氛围中进行,“蜜月”达一年半之久。

其间也有一些不爽,可我方以一向的宽厚和粗放并没有太介意。譬如,当初的合作合同上说得清清楚楚,我们双方各投入20万美金作为启动资金,用作租房、人工等费用,我们的20万很快到位,可他自始至终统共才掏了2万多。好在当时仅靠我们的钱就可以让店铺运转了,我方也就没有去跟他较真。另外,我们的音像货品发得很及时,他的销售回款却很慢。可所有这些,都被他描述的绚丽的拓展工程淡化了。

我们当时把主要阵地放在了洛杉矶,在洛杉矶一处很理想的地段租房开了个店面,挑费比休斯敦贵了好几倍,可因为那里的华人最多也最集中,据说有百万之众,消费群很庞大,生意也因此更加火爆。在主推洛杉矶店的同时,这位Tom・朱意气风发地又在纽约、新泽西和拉斯维加斯等好几个州设了分店,最盛时,分店多达10几个。这些分店的店名,都是在我们主店名Chinaqueen的后面后缀一些字母,譬如,Chinaqueen-LV,Chinaqueen-NG,我们依照中国的情况,想当然地认为,这是我们各个分店的店名,就像“东方红一厂,东方红二厂”是东方红的分公司一样理所当然。其实不然。在美国,两个公司名字上只要有一个不同的字母,就意味着这是迥然不同的两个公司了。而且,由于各州有一些相对独立的法律条文,你在任何一个州设店,都必须重新注册新公司,而他每一次都是用他自己的名字来注册。这就意味着Tom・朱用我们的钱和音像制品拓展的这些分店,其实都成了他自个儿的。可我们却被他存心蒙在鼓里。

期间,我方也曾派人去过几次美国,因每次去的时间很短暂,Tom・朱又刻意遮掩,竟然没有发现他更多的猫腻。

他拿公司的明天赌他个人的今天

最早嗅到这家伙不地道的是我。那已是转年的年底了,我和公司的另一位同事一起赴美,被当时还是好朋友的Tom・朱热情安排住在他家。在他家呆了几天,我和同事渐渐发现有些不对劲儿。我俩算了算,我们每个月给Tom・朱和他的妻子各支2000美金的工资,加一起4000美金。而他有2个孩子要养育,却住着老大一幢House,仅别墅前的草坪每月修理费就不少。他们的生活很奢华,而他俩除了经营咱们的音像店之外,并没有别的经济来源,他原先的电话卡公司早就关门了。这是否意味着……

回国后,我把情况跟公司反映了,公司决定派个会计去摸底。会计这次领了使命,就踏踏实实地在那里住了几个月,Tom・朱自然是全面防备,我们的会计小心行事,走访各店了解情况,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中最可怕的是,这小子在美国的个人信用度很差――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非常健全,一个人的每一笔经济金融活动譬如买房买车贷款还款情况、经商交易纳税情况等等,都有记录,如果你的个人信用度低,那么你在租房、贷款等各个方面都会有麻烦,因为谁都不想跟一个没有信用的人或公司打交道。这位Tom・朱在跟我们合作之前,其实已经囊中羞涩,他那个所谓的电话卡公司也已因为经营不善而几近瘫痪,并被勒令赔款几十万元。像这样的主儿,当地人避之唯恐不及。可我们哪里知道呢!

Tom・朱对咱们国内一些腐败分子的做法好像无师自通。他清楚自己的个人信用度差,当然也没想把我们共同拥有的公司的信用度放在心上――他在经营时多次透支。透支,在美国被称为“跳票”。会计查了查,Tom・朱经手2年,前后跳票1千多次,几乎每个跟他打过交道的大一些的客户,都收到过跳票,他是拿公司的明天来赌他个人的今天啊,公司的信用等级因此扶摇直下。于“公”,他采取这一套见不得人的伎俩,于“私”呢,他却留了一手,他私下里以他老婆的名义又设了个音像销售公司(当然是我们的货品和资金源),可这个公司在方方面面都做得非常好,信用度也有。看看,他是多么公私分明啊。

――总有朋友向我取经,问如何在美国跟当地人合作做买卖。一遭被蛇咬过,我当然有着刻骨铭心的教训。我总会不厌其烦地告诉朋友,第一,必须要先摸清当地的相关法律、相关资讯,以免被歹人利用彼此的信息不对称钻了空子;第二,必须要先了解合作方的个人信用度。其实很简单,你让他带着你到信用机构去查看一下就一目了然了,查询费用也不过区区几十美元;第三,最好自始至终都聘请当地的律师帮着打理,这笔费用不少,但花得值,可以为以后减去很多麻烦,甚至防患于未然。

几经周折摸清Tom・朱的情况后,我们决定亡羊补牢,跟Tom・朱摊牌,将他扫地出门。没曾想事情却远没想象的那么简单。

双方你来我往官司打得眼花缭乱

我们搜集了大量的证据。2004年9月22日,我们公司的老总与Tom・朱在中美两地开了个电话董事会,老总在会上明确表示,因为Tom・朱的种种表现,免去他的总裁职务,公司将去个新人替代他,同时免去他妻子的财务总裁职务。Tom・朱一下傻眼了,赖着不走。第二天,我们在洛杉矶当地聘请的律师就去州法院请来第一道禁止令,勒令他马上走人。在美国,一般来说,有关侵犯人权方面(比如家庭暴力等等)的禁止令很容易申请到,而涉及到合作双方商务纠纷的禁止令却很难下达。我们之所以能够如此顺利快捷地申请到禁止令,一方面得益于我们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另一方面也足以说明Tom・朱是个多么糟糕无信的商人。说起来这个Tom・朱真是十足的奸小,就在开完董事会的当晚,他竟然把我们洛杉矶店里的音像制品席卷一空。这还不算,我方让他把其他分店的销售额等资讯转给我们,以便让替换他的新人尽快上马,他却置若罔闻不答不理,无奈何,我们的律师又去州法院申请了第二道禁止令,强制执行了。

第一回合交手,我们打得很漂亮。可没想到Tom・朱又暗地里使绊子,给我们来了个措手不及――就在我们举杯相庆的时候,得知Tom・朱居然在9月24日,他已被扫地出门之后,抢先跑到我们洛杉矶主店的房东那里,以他姐姐的名义把这个店面给续租了。这个店12月份房租到期,以美国的情况,一般是在房租到期前的半年左右必须续约,房东不欢迎快到期时再续租的行为。我们一开始哪里知道这些呢。等到9月26日,我方的人找到房东表示续约时,房东遗憾地告诉我们,2天前Tom・朱已经以私人名义续租了(在美国,房东更喜欢把房子租给个人,而不是公司,因为个人的信用度比较好把握)。这就意味着,我们好不容易抢回的阵地,2个月后又将被这小子轻而易举地夺回去。也许有人会说,“你们重新找个店面不就行了吗?”说这话的人,还是对美国的国情不够了解。在美国,经营场地问题真的很重要。因为房主在把房子租给你时,基本上要保证你所经营的这家店在这一小块地盘上是独一无二的,四周尽可能不安排同行,以免同业竞争优胜劣败,败的一方卷铺盖走人给房东带来利益损失。我们在洛杉矶的这家店已经聚集了相当的人气和知名度,一旦失去了,后果相当不堪。怎么办?当然是夺回阵地。第二回合的较量又开始了。

这一回合真称得上是硝烟弥漫。我们先做房东的工作,人家无所谓,左右是租房,租给我们也无不可,不过房东并不想自己先行撕毁他跟Tom・朱的合同,的确人家也犯不着。所以,一切看我们自己的运作了。

我们的律师向州法院提讼,呈明Tom・朱的险恶用心,州法院表现出对我方明显的好感,法官当庭斥责 Tom・朱,并使用了法官口中最难说出的一句话:“我不相信你”。我们以为事情会很顺利,谁知道,Tom・朱竟然也搬来了一位很厉害的律师,这个律师出了一张看似绵软的狠牌,他将Tom・朱置于弱者的位置,说Tom・朱毕竟是公司50%股份的持有者,他现在已经一无所有了,该如何保障他的权益呢?州法院于是要求我方以20万美金的保险作抵押,作为Tom・朱的保险金。如果我方是美国当地人,这个保险很好办,只消拿出这笔保险额的1%-2%就行了。可我们是外国人,在美国就要实际拿出这笔钱来。然后,州法院就可以下达对朱不能租房的禁止令了。这个条件对于我们显然太苛刻了,而法官并未意识到我方在国内很难拟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来支出这笔钱。怎么办?有没有其它变通的方法呢?州法院表示,我们也可以找个监管人来监管公司的经营情况,一打听,天,监管人的监管费用是1小时好几百美金,比律师费还高很多,这也太离谱了。明明是我们占理,转眼却陷入穷途窘境,唉!看着Tom・朱那张洋洋得意的大脸,我们气得不行。

在此前后,被Tom・朱以前拖欠资金的客户,却排着队来公司讨债,一时间公司里债主盈门让人应接不暇。

我方苦苦思索,终于亮出杀手锏。我们直接去联邦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美国的破产法囊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破产,灰溜溜关门大吉完事,另一种就是破产保护。一旦申请到破产保护,你的公司就可以享受到相当的优惠,譬如,不必马上向所有的债主还款,只要拟定一份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然后依照执行就可以了,你的经营场地也可以保护下来,总之是给你喘息的机会,让你能够东山再起。Tom・朱怎么也没想到我们会祭出这套组合拳,他只得乖乖让出场地。第三个回合,我们胜利收兵。

当然,我们与Tom・朱的较量还没有划上句号,他诈欺签约、盗窃音像制品等劣迹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好在我们已经熟悉了当地的法律、处事方略及习俗,底气足,无所畏惧了。

――若问这一通官司打下来,我有什么心得,那就是:一要掌握、搜集足够的证据。二要聘请当地的律师,与律师充分沟通,尽可能多地了解美国当地的法律。要知道,在那边打官司更是一门大学问,光有证据还不行,还必须讲究韬略。三,要有耐心,在美国一次律师间答辩就要一个月,再加上等待开庭的时间,一个回合下来要近两个月。四、当然,也要备足银两,律师费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喔。在美国,没钱就是有理也打不起或打不赢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