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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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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不断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趋严重,因此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既是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也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顺利展开国际交流的外在条件。

一、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况

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入世后该类犯罪案件大幅增加。2005年、2006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1.2%和52.3%[1]。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04件,生效判决人数达1372人,同比分别上升17.56%和13.12%[2]。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96件,生效判决人数1657人,同比分别上升34.78%和20.86%[3]。可以说,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的调查显示,上述犯罪案件呈现了以下的特点:(1)发达地区犯罪率偏高;(2)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3)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水平高;(4)跨国跨境犯罪趋势明显。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正如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刑法具有严厉性和终极调控性,当民事和行政手段不足以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必须启动刑法来予以最终保障。

其次,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严重的侵权行为已不仅是各国的通例,更是被载入了许多国际公约中,以TRIPS协定为典型,从而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从国内提升至国际高度。履行国际公约要求我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在不断地得以完善,规定了知识产权个罪的犯罪构成、罚金刑和自由刑结合的刑罚、公诉与自诉结合的方式。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犯罪,涉及8个刑法条文和7个罪名,涵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此外,“两高”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完善了相关概念和标准,降低了犯罪门槛,加大了罚金刑适用力度。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经初步体系化,在实践中也有能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日新月异,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仍然巨大。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立足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际各种因素,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的战略高度保护知识产权。在刑事保护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统一执法标准。在实践中,各机关部门在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影响办案效率。司法机关应就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法律适用和鉴定资格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促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诉讼标准趋于统一。争取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案件证据信息共享,节约办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

(二)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水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智能化和专业化,给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带来高难度。针对该类案件,需要办案人员具备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业务素质。

(三)协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目前,已有检察机关开展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可能涉及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各机关在相互配合的同时,应做好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最高法熊选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长足进步》.法制日报,2007-04-26

[2]《2007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2008-04-28

[3]《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4-27

[4]李晓明:《从中美IP之争谈我国控制IP犯罪的法律机制建设》,载《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防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