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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软”和“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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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2日,费孝通先生在其80岁生日这天与朋友的欢叙会上提出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主张,集中表达了他建构和谐世界、追求美好社会的愿望。这十六个字也概括了费先生所言的文化自觉的历程,而这一历程是分阶段性的;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前,世界上各个群体大多处在封闭状态中,自给自足,互不关联,各自有各自的传统价值标准,不同的价值标准间不免互相排斥,这就是“各美其美”;在进入现代社会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全世界各个地方的人群越来越紧密地被交通、通讯等联系了起来,构成一个休戚相关的整体,在这种处境下,人们必须容忍不同的价值观点,承认多元并存,求同存异,相互理解,日趋靠拢,从“各美其美”上升到“美人之美”;更进一步,通过不同群体之间的接触、交流和融合,在实践中筛选出一系列能为各群体自愿接受的共同价值标准,实现“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美好世界。

很显然,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美人之美”的阶段,而这一阶段的文化交往则突显出一种差异和共同、多元和普遍之间的矛盾与张力。在现今世界多元文化的格局下,自我中心、唯我独尊、君临一切的做法当然行不通,因此有必要采取某种程度上的文化相对主义立场。

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relativism,又译文化相对论)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弗朗兹・博厄斯于二十世纪初提出的,之后经过其弟子露丝・本尼迪克特、玛格丽特・米德,特别是赫斯科维茨的阐发和总结,成为文化人类学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其主要观点包括: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独创性和充分的价值,一切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人类行为的善恶标准只有在一定的文化参照系之内才有意义。因此文化没有先进和落后之分,人们面对他种文化时,应该持一种超然的价值中立的态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后,文化相对主义思潮在西方的盛行,守护了人类文化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有力地批判了西方欧美中心主义和民族中心主义的谬误;特别是上述人类学家平等对待他种文化的宽容胸怀,更让人钦佩和敬仰。但是文化相对主义亦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困境。首先,当我们把这一原则绝对化,文化相对主义便在逻辑上走到了自身的反面,因而不可能贯彻到底;其次,宽容亦有一个限度问题,或者说应有一个起码的底线,否则对一切现象的宽容,则不可避免地流于混淆是非和价值虚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一源于西方的理论来到东方,更有可能滑向以文化相对论之名,大行文化原教旨主义、狭隘民族主义之实,拒绝国家认同,排斥普适价值,从而导致墨守成规,固步自封。

唯我独尊、强加于人的普遍主义立场固不足恃,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和应对这一文化相对主义的悖论和困局?

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文化(culture)”一词本身的含义混杂不清。什么是文化?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与克鲁克洪曾对1871年到1952年期间的西方文化概念进行统计,共得到关于文化的定义164种,其含义之庞杂由此可见一斑。时至今日,学界最为经典的文化定义来自英国人类学家泰勒。他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就其在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克罗伯与克鲁克洪的定义也颇有影响: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通过象征符号而获致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它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地获致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国内通行的文化定义(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科学卷》)则为: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上述综合、描述性的文化定义自有其不可取代的优长之处,但无论是对文化“外显”与“内隐”模式的探讨,还是对其广义和狭义内含的说明,都无法有效地破解文化相对主义的困局,更无从解答这样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一个民主或准民主的现代社会,作为公民的个人面对林林总总的各色文化样态和要素,哪些可以选择,哪些则必须遵守?

在此,笔者尝试将含义混杂、包罗万象的“文化”进一步区分为“软”和“硬”两个方面,借以明确对于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来说,哪些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软文化,哪些又是必须自觉遵守的硬规则。

文化可以被选择吗?在露丝・本尼迪克特、玛格丽特・米德等人类文化学家看来,特定族群的文化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族群成员的气质个性即由其文化模式塑造而成。可见,在其文化相对主义背后,往往隐含着文化决定论的立场,个人沦为特定文化所塑造的产物。但是,这种通过对于相对封闭、简单的原始部落的观察分析而得出来的结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开放而复杂的现代社会,还是很值得怀疑。在世界各族群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不断碰撞冲突乃至相互渗透与融合的今天,个人在特定文化面前并非完全被动,至少某些文化的要素和方面可以为个人所自由地选择。晚清民国时期,湖南名士叶德辉即写有这样一副有趣的对联:“男女平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阴阳合历,你过你的年,我过我的年。”不管其中包含多少挪揄调侃之意,但这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的确,作为中国人,我们可以过2月14日的西方情人节,也可以过农历七月七日我们自己的“七夕”节;平时逛街,我们可以穿唐装,也可以穿西服;年轻人可以留一头黑发,也可以把头发做得又黄又卷。同理,美国好莱坞的电影与法国巴黎的时装完全可以吸收、采用来自东方的文化要素;而西方的一些诗人(比如美国意象派诗人庞德对于中国唐诗的借鉴)和画家(比如法国印象派画家深受日本浮世绘的影响)从非西方传统艺术的形式和技巧中获取创作灵感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但是显而易见,个人的文化认同和自由选择不能越过一定的底线,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规定就是公民个人必须遵守的硬规则。特别是在全球化的今天,整个世界日益缩小为一个地球村,不同的文化群体也逐渐趋同于共通的行为规范和普适的伦理价值。1993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走向全球伦理宣言》,确立了世界性伦理的两项基本的要求,即“每一个人都应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和“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以及四条不可取消的行为指令,即1、一种非暴力和敬重生命的文化:“不可杀人”――“尊重生命”1 2、一种团结的文化和公正的经济秩序:“不可偷窃”――“处事正直,办事公平”13、一种宽容的文化和诚实的生活:“不可撒谎”――“言行都应诚实”14、一种男女之间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不可奸淫”――“彼此尊重,彼此相爱”!正是人道、平等、自由、宽容、 和谐等等这些现代伦理价值才为我们提供了最为基本的善恶评判和普遍适用的是非标准。也正是以此为据,我们才能理解抗拒种族歧视、解放黑人奴隶的正义性,才能确认反对女性裹脚、摒弃包办婚姻的进步意义。

总之,我们需要在具体的文化交往和现实的审美实践中,对于文化的“软”和“硬”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区分。前者更多地指向着装、饮食、恋爱、文娱活动等个人生活空间,而后者则明显地属于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规约等社会公共领域。在“软文化”的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主义完全成立,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特定的观点、信仰、习俗和趣味强加于人;而在硬规则领域,我们则有必要做出是非善恶的判断,区分出进步与落后的差别。事实上,在和平与战争之间、自愿与强迫之间、自由和奴役之间,是不存在相对正确的意义的。

这种对于文化“软”、“硬”两方面的区分,借鉴了西方现代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value pluralism)。这一理论最早见于以赛亚・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一文。柏林认为,多元主义以及它所蕴舍的消极自由取向比之人类积极自由的目标更真实也更人道,因为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结果,人可以在各种终极的价值中进行选择。近期美国学者盖尔斯敦写有《自由多元主义》一书,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阐发和总结。其基本观点包括:1、价值多元主义不是相对主义。在好与坏、善与恶之间的分野是客观的,并可以进行理性的辩护。2、客观的善不可能被完全地划分出等级秩序来。这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可以衡量所有的善的统一标准,因为所有的善在本质上都是异质的;它意味着不存在至善,即适用于所有个人的主要的善;它意味着在各种善之间不存在一种完备的字典式排序,而只是一系列公共的善与美德,由于环境的不同而具有相对的重要性。3、有一些善属于基本的善,因为它们构成了任何一种值得选择的人类生活观念的组成部分:这些善被剥夺,就等于强迫人们去忍受生存的深重罪恶。4、这一理论极为谨慎地开列出基本的善,而在此之外,合法的多样性的领域却极为广泛:它包含了个体对美好生活、公共文化以及公共目的等问题的观念。这一系列合法的多样性不仅规定了个人自由的范围,而且也规定了协商与民主决策的范围。个体选择开始于(自然或道德意义上的)必然性结束的地方。

由此可见,价值多元主义一方面维护了最低限度的普遍主义,它要求其中每一元都必须符合人类最为基本的善;另一方面又承认各种善的价值之间的不可公度性或不可通约性,从而为个体的自由选择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具体的文化实践中,它一方面维护公正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又不妨碍个体按照自己对于幸福生活的理解和信仰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这一理论曾经保护了正统犹太教教义所要求的男性割礼和性别隔离,但是不能容忍诸如人牲、决斗、私刑之类的野蛮风俗;它可以认同一些非自由或非民主的自愿组织的存在,但同时赋予个人从构成公民社会的族群和团体中退出的权利。总之,它提供了对现代民主政治中一致性的主张和多样性的要求之间关系的独特理解和实践,对于我们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当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如前文克罗伯与克鲁克洪的文化定义所言,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地获致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附带的价值。一种文化之所以有其持续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其所包含的恒久的善的价值意义。文化传统的外在形式变动不拘,因时因地而异,其内在的价值理想却往往超越时空,相对稳定。所以,笔者赞同价值多元主义立场,却谨慎地对待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诚如英国学者c・w・沃特森所言,“文化是一个不断使人们适应环境的过程,而环境也要求人们用新的方式来理解这个世界并做出回应。”“如果我们想有效地保留‘多元文化主义’这个术语,我们必须摒弃错误地将‘文化’这个词语和国家或者种族群体或者相联系,而且必须更为缜密地审视表达认同的不断变化的方式,这些认同是对新近可达到的地方和世界有利环境的回应。”由于“文化”一词本身含义的庞杂所带来的理解上的混乱,更由于任何现存的文化样态都并非凝固不变、纯然自我、不可拆分,所以我们最好在与“硬规则”相对应的“软文化”的意义上来理解多元文化主义,这“要求我们所有人具有对差异的接受能力、对变革的开放心态、追求平等的激情和在其他人的生疏感面前承认熟悉的自我的能力”。

另外,对于文化的“软”、“硬”区分,仅仅适用于现代民主或准民主的自由社会。在文化专制主义的传统社会,或是私人生活空间几乎完全泯灭的法西斯式的极权时代,个人匍匐于种种社会集体权威之下,其自由选择权利根本无从谈起,所以也就无所谓文化的“软”和“硬”。在从传统威权时代到现代民主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大量文化要素由“硬”变“软”,由必须服从到可以选择的情形,比如人们对于着装、恋爱等行为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和宽容;也有少许文化要素越来越“硬”,比如对于暴力行为――不管是出于私人还是公共权力_的约束力越来越强。这样,我们也就为看待文化的“软”和“硬”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动态的、历史的视野。

总之,把含义混杂、包罗万象的“文化”区分为“软”和“硬”两个方面,可以有效地破解文化相对主义的困局,也是对费孝通先生“美人之美”、“和而不同”话题的进一步深入。对于可以选择的“软文化”,应该力主自由,守护差异和多样;至于必须遵守的“硬规则”,宜于明辨是非,谋求普适的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