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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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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遗产

“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缘于人类为保护自然生态,解决各国在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的争端时,反思何为“共同利益”的收获之一,以及在维护世界和平的行动中取得的共识[2]。这一理念体现出对全体人类共同利益的关注,渐渐地成为国际社会保护自然和其他文化的支配原则之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月球协定》《南极条约》等国际法规,联合国提出的“人类共同遗产”理念涉及以下原则:第一,人类共同遗产不属于任何个人和国家,而属于全人类,任何私人或国家都不得独占,应实行国际管理。第二,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前提,确保人类共同遗产的非军事化。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政策,注意环保,坚持相关收益可以公平地分配给当代世界所有国家以及全人类的后代。1954年,吸取二战教训,为避免战争期间文物被毁,UNESCO在荷兰海牙通过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由这份国际法,“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在文物保护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产生了法律效力。1960年,UNESCO应埃及的请求,发起了努比亚遗址国际保护运动[3],不仅改变了公众对物质遗产保护合作的认识,还推动了“人类共同遗产”理念与文化政策的有力结合,在世界范围内调动起人们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1962年,国际社会又发起了保护纪念文化遗产的行动,即保护威尼斯。1968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70年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66年,UNESCO大会通过了著名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这份宣言是值得人们注意的,宣言第一条开明宗义地指出:每一文化有其尊重和价值,必须受到尊重和保存;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去发展自己的文化,这些丰富而多样,并互为影响的各类文化,是人类共同遗产的组成部分,属于全人类。严格地讲,《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并没有从法律角度使用文化遗产概念,但“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已成为UNESCO文化政策领域的关键要素②。1972年公约的保护目标与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宗旨具有一致性,这一公约的制定受到“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的很大影响,从1972年公约前言我们可以看出:7、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8、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前言这两段清晰地表明1972年公约下规定的文化遗产属于全体人类,享有文化遗产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代的全体人类。文化遗产学者阿特尔•奥姆兰德认为1972年公约的核心理念就是文化遗产属于公众,亦即1972年公约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指出的,世界遗产的核心特质是普世性,即世界遗产地属于全世界所有人,不论它坐落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疆域内[4]。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遗产来自过去,是当代送给未来的礼物。这句话就把文化遗产的过去、现在、将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融入了“代际平等”思想,视世界遗产为“全人类共同继承”,值得人类珍惜并好好保护下去,具有很强的伦理意义,日益成为共识,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但这一理念也与国家和利益发生了冲突,为此1972年公约在文化遗产归属权、所有权、《世界遗产名录》评选、文化遗产地国家和国际社会利益共享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寻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紧密结合,并与国家责任感联系起来,使文化遗产得到各国妥善的保护和管理。除1972年公约外,UNESCO1989年《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案》也沿用了“人类共同遗产”的提法:“考虑到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把文化多样性也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第1条“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简称“2005年公约”)延续了这一思想,前言中“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加以珍爱和维护。”2005年,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将文化遗产视为特定社会群体认同,并继承了来自过去的资源,体现、反映了他们持续的价值观、信仰、知识和传统的演进,包括人与时空的互动中形成的所有方面。在此基础上,界定出了促进欧洲稳定、凝聚欧洲文化共同感的“欧洲共同遗产”的内涵。这表明,“人类共同遗产”意味着全人类应该树立这种价值观,保护“共同遗产”是人类需要履行的道德责任。在国际法作用下,“人类共同遗产”在文化层面正不断获得承认和贯彻。在我国,从法学层面对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关系的研究也正不断深入,内容侧重于人权、自然生态、文物保护等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加入1972年公约、2005年公约,但还没有“人类共同遗产”的立法意图,而国内文化遗产法规和保护实践为此已经做出哪些调整,还需进行哪些调整,是文化遗产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

文化遗产“资源”观

方李莉认为,在我国,文化遗产被理解为是前代人的遗留物,来自过去在当代不再发挥效用的,至少是不再完全发挥效用的传统文化,曾被视为阻碍社会发展遭到贬损与否定,冠以我们极为熟悉的“落后文化”、“旧的传统”、“保守”、“封建”、“迷信”等刻板符号,这源自中国近代受侮辱与殖民的历史语境。在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之后,人们把这些遗留物“China”(谐音“拆呐”)完之后,怀旧成为人们保护传统文化的原因。她认为非遗始于UNESCO的提倡,保护理论体系来自国外,很多人不知道文化遗产保护是怎么一回事,惯常的反应是发展旅游。所以,我国也许只有文物保护体系,而没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5]。著者的上述观点指出了因历史原因,我们没有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更谈不上文化遗产在知识层面的传播,使得我国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普遍缺失。在此基础上,方李莉沿用费孝通先生“人文资源”①的思路,着重从“资源”角度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她认为文化遗产不仅是来自过去的文化表现形式,更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宝贵文化资源,能不断提供给人们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强调文化遗产的资源意义和价值。目前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并不能充分体现当代赋予“文化”的多重意义,因此视文化遗产为资源时,就是要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生活。而“创新”一词在现下非遗保护实践中不断遭到滥用时,方李莉指出“民众有时比我们更知道,他们应该如何生活,如何创造新的文化。……创新也是一种保护方式”[6]。这一观点,贯穿于她西部人文资源的一系列研究著作中②。在法规层面,响应2003年公约,我国官方正式法规文件把非遗与文化资源联系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③”结合方李莉的讨论,笔者认为,视文化遗产为“资源”,重点在于“利用”和“受益”于当代人,其背后蕴含着人类学关于“文化再创造”的理论视角,侧重于那些被我们视为非遗的文化形式在当代的重新发现和创新,但把发现和利用的主体转向了“民众”,但民众是哪些人,在理论层面又如何对非遗“创新”做出内涵上的诠释。上述文化遗产的“资源化”观点如何在理论层面得到发展,这都是十分值得观察的,沿着这个思考下去,或许将形成基于我国国情的文化遗产理论。在我国当下人的发展主要用于为经济服务的社会语境中,把“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尤其是非遗联系在一起有其必然性的一面。当我们使用“文化遗产”时,表明它是与特定群体相联系的,较之这一内涵,文化资源则包容了当代文化产业盛行背景下“利用”的内涵,追求更多人来共享、消费它们,这点也是为我国公众所津津乐道的。如起用云南草根舞蹈演员但在商业票房上获得极大成功的《云南印象》,被视为非遗在当代传承的典型样本。再有河南的少林武术产业,1982年电影《少林寺》公映后,此后逐渐带动起旅游、教育、电子游戏、表演等文化产业。1984年260万人到河南登封县旅游,2004年到少林寺的游客按每人消费200元计算,登封的经济收益为2.2亿元;少林寺周围的武校有5万学生,按每人每年消费1万元计算,是5个亿。2005年,经少林寺授权,由台湾开发的大型网络《少林传奇》游戏举行公测;2005年,舞剧《风中少林》在北京保利剧院上演[7]。

作者:钱永平 单位:晋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