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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援助困境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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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制意识也在提高。但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弱势群体数量较多,他们在寻求司法救助时常因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受到限制。这使得法律援助成为了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是一项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是社会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司法压力和提高大学生自身素养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大学生在进行法律援助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当下宁夏地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以期有利于当地大学生的援助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问题与对策;管理与完善

一、宁夏法律援助的现状

2003年以来,宁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有100万,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万多件,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少,许多地区的县级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有一两名,使宁夏法律援助工作多年呈现为案多人少的局面。[1]2006年,宁夏公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宁夏地区的法律援助立法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在司法上的救济手段。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不断扩增,法律援助的形式变得更加灵活多样,援助主体也从国家规定的政府、律师、公证机构、基层法律工作者延伸到了社会团体、个人、青年志愿者以及高校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法科大学生不同于其他主体,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自身所学知识,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帮助,也借此锻炼自己在社会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打破理论知识的限制。同时,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不足与社会现实需求大之间的矛盾,但其本身的运行机制以及援助渠道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发展,许多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不能从一而终的坚持下去。

二、宁夏地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受限

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援助主体资格大多是通过法律技能考试有专业资格的人才,但其没有给予大学生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为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关调取相关资料时,该机关并不以支持,也因此会受到援助对象的不信任。这无疑极大的打击了大学生进行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导致大学生无法顺利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二)缺乏规范性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平台

自大学生法律援助在全国开展实施以来,各大高校将法律援助引入到大学生的学习时实践中来,一方面是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缓解一部分社会法律援助的负担。宁夏地区各大高校,只是将法律援助中心定位成一个实践课程教育培训基地,并没有像西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那样发展较好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平台。宁夏高校学生在里面只是学习实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对法律援助的贡献十分有限。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动无法很好的开展究其原意就是缺乏一支规范性的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的领导。

(三)自身能力不足,缺乏专业指导老师

学生方面。首先,大学生本身缺乏完备的知识体系,面对问题无法很好地解决,使得服务质量很难提高。其次,大学生极少接触社会,缺乏实践经验,无法很好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再者,大学生课堂时间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时间有所冲突,尤其是当援助对象事件紧急又距离援助者较远时,很难及时给予有效的帮助。老师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不同于理论教学,它不仅要求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法学院的很多老师都没有从事过实务工作,这就使得法学院的很多老师不能指导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案件;与此同时,作为律师的其他老师案件较多,业务繁忙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前来指导,这就使得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2]

(四)管理不健全,人员流动大

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大部分并没有自己的章程、值班制度、例会制度及纪律条例等,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吸收成员时,对成员的专业技能及实践经验并没有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高,这就导致了成员专业素养的参差不齐。尤其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多为不同年级的学生自愿参与(以大一大二的居多),大三大四的学生因为司法考试、考研等原因逐渐退出,导致队伍人员流动性大、成员结构不稳定。

(五)运行模式单一、受案渠道狭窄

大学生法律援助刚开展时,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受援群体的不同需求、真正案件、服务社会的运行模式为主,但近年来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事实上早已名不副实。普法宣传、社区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成为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援助工作中心内容。而且活动次数越来越少,范围越来越小,呈现出以本学校为中心、间或辐射学校周围及少数具名社区或村镇的局面。学校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并未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大学生并不能积极主动的分担机构的一些较简单的案例,大学生受案只能消极被动的“等、派、指”。

三、就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界定大学生的主体身份

在相应的立法过程中给予切合大学生实际能力的法律主体资格,从而为大学生提供法律建立制度的保障,使得大学生在处理援助案件时能够在较大自由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援助权利。例如给予大学生在调取当事人合法且不违反法律限制的相关材料的权利。

(二)建立规范运行的法律援助平台

平台是援助活动的载体,建立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援助平台让法律援助能够有条理的运行。首先,各市辖区高校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可以吸纳各校优秀的法律专业学生联合组建一支专业规范的法律援助队伍,接受辖区内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向辖区政府申请法律援助的专项专款,在本区内建立合适的办公场地以供实施援助的成员之间促进交流、学习和办理援助案件。其次,在网上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平台,以供各辖区内的法律援助队伍交流监督。

(三)提高大学生自身专业素养,完善专业指导教师制度

大学生应该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储备量,并积极将理论知识很好地运用到生活中去,积极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学校也应该组织专业的培训,邀请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前来指导,讲解一些处理案件的的技巧,提高成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另外,可以建立专职教师指导制度,可对指导老师采用聘任形式,使得老师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实践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教师可以通过案件讨论会,组织学生就案件的焦点和争议进行争辩,提高学生的辩论及技巧,也可以在学生接受案件的时,对该案的风险进行评估确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3]充分调动高校法学院系在职教师中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带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拓展业务领域,在办案过程中让学生全程参与。

(四)完善管理机制,明确人员分工

首先,完善组织内部规程及内部奖罚制度,建立系统的领导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专业技能的优势,分成不同的事务处理小组,开展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组之间紧密配合,便与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在吸收人员时,对专业知识、实践技能、道德素养进行入门考核。以大三学生为骨干,以大二的为辅助,以大一的为后备,隔代培养。同时,鼓励高校法律研究生积极参与到援助活动中来,对内部成员给予一定的引导,在实过程中帮助成员提高实务技能,完成初期的经验积累。另外,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作为面向社会的公益组织,可以吸收部分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样既可以解决人才缺失和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也可以保证法律援助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

(五)拓展资金渠道,探索多元化运行模式,增加受案渠道来源

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是明显的非营利性活动,但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在进行法律援助的活动中,需要自己补贴办案经费,这样会严重打击其服务热情。此情形下,组织可以拓展资金来源,向高校、政府、社会公益基金组织或社会公益人士寻求资金的支持,以保障长期稳定的发展,解决成员的办案顾虑。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应积极寻求多样式的运行模式,例如在基于互联网+的模式下,开展线上数据库平台服务,为各辖区法律援助队伍提供便利,法律援助队伍可将本辖区的援助案例上传平台,交流援助经验。而且若辖区的援助案例较为复杂,可共同商议解决。线下,各法律援助队伍可定期开展深入社区、乡镇的法律咨询活动,对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此外,法律援助队伍还可自行召开援助案例交流会议,对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援助案例进行汇总编制,同步上传到数据库平台。这样各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就广泛建立了合作交流机制,彼此互相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形成一种大学生援助共同体的状态。

四、结语

法律援助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学生法律援助也正在探索之中,可能目前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资金来源的匮乏、专业指导的缺失、培训交流管理的不足等。这使得大学生法律援助处于边缘化地位,改革现有机制成为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必要,高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补充,也是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的一环,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和司法价值。我们应当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志愿者成宁夏基层法援中心中坚力量[EB/OL].

[2]刘志伟.关于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的若干思考[D].山东经济学院,2010.

[3]陆岸.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与改革路径———以华东地区法律院校实践为视角[D].苏州大学,2014.

[4]胡小彧,李泊毅.高校法律援助困境与出路探索[D].西南石油大学,2013.

作者:马丽媛 赖云金 孔梦雪 单位: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