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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定言命令式的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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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llison、Timmermann等人对康德伦理学中定言命令式演绎进行了重构,但他们在两个关键环节――理性和第三者――上存在着问题:一是理性等同于理论理性的观点不符合《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文本依据;二是对第三者的论述不符合它的决定性判据。其实,理性是纯粹理性,包含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两种不同功能,第三者是不完善意志,即受感望刺激的意志与纯粹意志的结合体;从而挖掘出不为人关注的自由的演绎,以及定言命令式演绎的三个要素:两重世界成员、知性世界的权威性和第三者;最后将演绎思路重构为七个步骤。

[关键词]定言命令式 理性 第三者 自由 知性世界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2-0069―06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定言命令式演绎是公认的十分棘手的难题。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下文简称为《奠基》)第三章中,循环如何摆脱、第三者是什么、演绎如何重构……这些问题在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力图紧扣文本,论证出第三者不是知性世界,也不是纯粹意志的理念,而是不完善意志本身;与知性相对的理性不是理论理性,而是纯粹理性,包含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功能;演绎重构分为七步,循环构成其中一环。

一、研究者的重构思路

1.Allison

Allison将定言命令式的演绎重构为七步。

(1)“现在我宣称,每一个存在者,只要他仅能在自由理念下行动,单凭这一点――从实践的观点来看――他实际上就是自由的。”

(2)“我还坚持认为,对每一个拥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我们必须借助自由理念,将之作为他能够在其之下行动的唯一理念。”

第一步意味着,所有“与自由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法则对于这个存在者来说都是有效的;第二步则意味着,拥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是实践理性的那种存在者。这样就造成了一个“表面的循环”,即自由预设的前提是为了服从法则,而法则预设的前提却是把自由归于我们自身,两者互为前提,处于关联之中,所以引出了循环。

于是,Allison将后面的思路重构如下:

(3)陷入循环。要摆脱循环,在自由与法则的预设之中,必须找到一个独立的前提。

(4)这个前提就是现实的理性能力。由此,不但摆脱了循环,而且推出了理知世界的成员,进而推出我们拥有意志。

(5)道德法则对于每一个拥有理性和意志的存在者来说,都是有效的。

(6)道德法则对我们有效。

(7)因为我们是两个世界的成员,所以道德法则在我们身上的约束性成为定言命令式。

(1)+(2)(3);(3)(4);(4)+(5)(6);(4)+(6)(7)。这是个有效的论证,但它是否可靠呢?关键在于第四步,这一步包含的内容非常多。

Allison认为我们现实地具有的理性是理论理性,因而将第四步分为两小步:(1)从理论理性出发,通过认识的自发性推出知性世界成员的身份;(2)从知性世界的概念推出我们拥有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他由此把知性世界的理念当作第三者,并评价道,第一小步没问题,但第二小步却没有说明知性世界概念如何将理智与意志结合起来,因而两小步之间出现了跳跃。因此,他质疑道,康德的论证将消极意义的知性世界概念滑移到积极意义的概念”。实际上,Allison论证的起点是将纯粹自发性的理性看作理论理性。然而,这种理性究竟是不是理论理性,我们稍后作详细的分析。

Allison的重构是有问题的。其一,第四步和第六步不足以推出最后一步――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因为《奠基》第三章第四节提供了额外的条件,而这一节正是Allison所忽视的。其二,Alli-son将知性世界的理念看作第三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他的理由是知性世界的理念连接了理论理性与意志,因而是第三者。但是即便知性世界能够连接理论理性与意志,也不足以成为定言命令式演绎的中介,因为后者要连接的是意志与道德法则,这是实践领域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从理论领域到实践领域的问题。其三,Allison把道德法则的有效性看作演绎的重点,认为通过这一点可以直接推出定言命令式的有效性,根本没有抓住本章的任务。第四节才是定言命令式演绎的关键。

2.SchOnecker与Timmermann

Sch6nnecker与Timmermann都对第四节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Sch6nnecker对定言命令式如何可能的回答是:“知性世界与作为这个知性世界的一个成员的纯粹意志在本体论上优越于感官世界,因此这个世界与意志的法则(道德法则)作为定言命令式对双重世界成员的存在者具有约束性。”他将知性世界(纯粹意志或真正的自我)在本体论上的优越性看作康德论证的全部力量。不难看出,他指出了定言命令式演绎的两个要素:(1)双重世界的身份,道德法则只有在双重世界成员身上才体现为命令;(2)知性世界与纯粹意志的优越性。Sch6nnecker还指出了Allison等人重构的缺陷:他们的交互论符合康德分析性理论(Kant''s thesisof analyticity),这个理论针对的是完善意志,因而无法说明作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定言命令式。

不过,SchSnnecker遗漏了一项要素:第三者。这一点Timmermann进行了补充。Timmermann认为,第四节首先重述了第三节的结论――两重世界成员的身份,然后引入了知性世界的权威性,最后指明了第三者。第三者不是知性世界,也不是纯粹意志,而是纯粹意志的理念,它结合了人类意志与自律的法则。然而,Timmermann自己也疑惑:“处于一个理智王国的纯粹意志的理念可以说包含了自律的法则,但说它也包含了作为有限意志的理念则很不明显。”他意识到了纯粹意志的理念无法包含有限意志,这便产生了疑问:纯粹意志的理念真的是第三者吗?

由此可知,研究者们对定言命令式演绎的重构在两个关键环节上出现了争议和疑问:第一,不论是Allison还是Sch6nnecker和Timmermann都认为理性能力是理论理性,而且就我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大多持这种观点,这便产生了疑问:理性能力究竟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或者,有没有第三种答案,比如将两者包含在内的纯粹理性?第二,第三者的答案纷争更大,知性世界、积极自由、纯粹意志的理念,还有两重世界的理念……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有没有什么判据能将其确定下来?

二、具体环节的争论

1.理性能力

研究者们对理性能力的争论源于《奠基》第三章第三节中的这样一段话:

现在,人在自己里面确实发现一种能力,他凭借这种能力而把自己你与其他一切事物区别开来,甚至就他被对象所刺激而言与它自己区别开来,而这就是理性。理性作为纯粹的自动性,甚至在如下这一点上还居于知性之上:尽管知性也是自动性,并且不像感官那样仅仅包含唯有当人们被事物刺激(因而是承受的)时才产生的表象,但他从自己的活动出发所能够产生的概念,却无非是仅仅用于把感性表象置于规则之下并由此把它们在一个意识中统一起来的概念;没有这种对感性的应用,知性就根本不会思维任何东西;而与此相反,理性在理念的名义下表现出一种如此纯粹的自发性,以至于它由于远远地超越了感性能够提供给它的一切,并在下面这一点上证明了自己最重要的工作,即把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彼此区别开来,并由此为知性本身划定对它的限制。

由于这段话与《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一段话极为相似,因此研究者们总是将它们拿来比较:

他对他自己来说当然一方面是现相,但另一方面,亦即就某些能力而言,则是一个单纯理知的对象,因为他的行动根本不能归入感性的接受性中。我们把这些能力称之为知性和理性,尤其后者是完全真正地和卓越地与一切经验性的力量区分开来的,因为理性只是按照理念来考虑自己的对象并据此来规定知性,然后知性就对自己的(虽然也是纯粹的)概念作一种经验性的运用。

于是这个理性具有原因性,至少我们在它身上设想着一种原因性,这一点从我们在一切实践的事情中作为规则而加在实行的力量之上的那些命令中就看得很清楚。

这两段话都表明,这里的理性与知性相对,是一种纯粹的自发性,“完全真正地和卓越地与一切经验性的力量区分开来”,并且它能区分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于是,有人认为这种理性就是理论理性,因为只有理论理性才能区分两个世界,区分的方式是产生作为纯粹理论理性概念的理念,即先验理念,借此将我们置于理知世界。持此观点的有Henrich和Timmermann。

我们暂且以《纯粹理性批判》为文本依据来看看是否合理。

首先,每个人都会认识到,他一方面是现相,另一方面是“单纯理知的对象”,因为他的行动不能归入感性的接受性。这里的“不能归入”既可指单纯理知对象的独立性,也可指它的自发性。由于这里谈到了行动,因此,自发性不可能属于判断力,要么属于知性,要么属于理性。若为前者,则行动服从知性的自然法则;若为后者,则行动要么独立于自然法则,要么服从于道德法则。因此,这里既可以是理论理性,又可以是实践理性。

其次,理性“是完全真正地和卓越地与一切经验性的力量区分开来的,因为理性只是按照理念来考虑自己的对象并据此规定知性”。完全与经验性的力量区分开并不是理论理性的特权,实践理性同样如此,关键在于,理性按照理念来考虑对象并据此规定知性。这里的“理念”固然是先验理念,但它不足以证明这样的理性就是理论理性,因为它还可以是实践领域的超验理念,因为先验理念与超验理念其实是同一个东西,只是不同领域的运用而已。因此,理性既可以按照先验理念来考虑对象,又可以按照超验理念来考虑,前者对应理论理性,后者对应实践理性。两者都可以据此规定知性,前者体现为理论理性的调节性,后者体现为实践领域的自然法则模型。所以,这句话同样不能确证理论理性。

最后,这个理性“在一切实践的事情中作为规则而加在实行的力量之上的那些命令中就看得很清楚”。从“实践的事情”、“实行的力量”、“命令”这些词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个理性是实践理性。然而,这并没有确证理性为实践理性,因为在这里,康德只是拿实践理性举个例子,理性的能力在实践理性方面会看得很清楚。但它至少表明了这里的理性绝对不仅仅是理论理性,还可以是实践理性。

综上所述,从《纯粹理性批判》文本中我们无法得出理性就是理论理性的结论。这里只透露出一个信息: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都可以。我认为康德要强调的不是理论理性,也不是实践理性,而是纯粹理性,因为两者统一于纯粹理性,单独强调哪一方面都不全面。这样一来,Henrich和Timmer―mann的观点就不攻自破了,因为实践理性也可以区分两个世界,区分的方式未必要通过先验理念。同样,Allison的质疑也随之消解。既然理性不仅仅是理论理性,那么就不存在从理论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跳跃,因而意志是否存在不需要进行证明。当康德说人在自己身上确实发现理性能力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他拥有意志。

2.第三者

学界关于第三者的意见分歧很大,知性世界、纯粹意志的理念、积极自由、两重世界成员身份的理念(idea)……上文已经对前两种答案提出了一些质疑。如果他们的回答都不令人满意,那么第三者究竟是什么呢,有没有直接针对第三者的判据?《奠基》第三章有两处重要的文本依据:

但是,这样的综合命题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这两种认识都通过与一个第三者的联结而相互结合起来,它们都可以在这个第三者中被发现。自由的积极概念就造就了这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不能像在自然原因中那样是感性世界的本性……至于自由给我们指示的,我们先天地对它有一个理念的这个第三者是什么……”

这个定言的应当表现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在我被感望所刺激的意志之外,还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同一个意志却是属于知性世界的、纯粹的、对于自身来说实践的……这大约就像是给感性的直观加上本身只不过意味着一般而言的法则形式的知性概念,并且因此使对自然的一切知识所依据的综合命题成为可能”。《实践理性批判》中还有一处重要依据:

道德律尽管没有提供任何展望,但却提供出某种从感官世界的一切材料和我们理论理性运用的整个范围都绝对不可解释的事实,这个事实提供了对某个纯粹知性世界的指示,甚至对这个世界作出了积极的规定,并让我们认识到有关它的某种东西,即某种法则。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第三者的五个判据:(1)第三者能将两种认识包含在自身中;(2)积极自由指示出第三者,它不同于单纯感性世界的本性;(3)我们对第三者先天地有个理念;(4)第三者是“同一个意志”;(5)第三者与自然知识中的综合方式具有类比关系。

现在需要对第一个、第四个与第五个判据加以说明。首先,第一个判据中有两个关键词:“两种认识”与“包含”。所谓“两种认识”,我认为它泛指定言命令式的主词和谓词。当第一节绝对善良意志与准则的合法则性充当定言命令式主词和谓词时,这两者就是两种认识;当第四节受感望刺激的意志与纯粹意志充当定言命令式主词和谓词时,则此二者为两种认识。“包含”不同于“联结”,两者有重大区别,包含条件下的第三者相当于集合中的并集,而联结条件下的第三者则相当于交集。康德明确说,“它们都可以在从这个第三者中被发现”,这表明第三者必须将两个认识包含在自身之内,而不仅仅是联结它们。其次,同一个意志既是受感望刺激的意志,又是纯粹意志。最后,第五个判据表明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与自然知识有相通之处。它们的相通之处在于,定言命令式与自然知识作为先厌综合命题,它们的综合过程都是通过一方添加到另一方来完成的,而添加的一方不能充当第三者。

不难看出,之前的回答大多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判据,但它们的主要问题是无法满足第一个与第五个判据的要求。首先,知性世界、积极自由、纯粹意志的理念……它们具有意志纯粹的一面,可以包含准则的合法则性,但却无法包含绝对善良意志,因为这里的绝对善良意志指的是不完善意志,它还具有受感性冲动刺激的一面。因此,这些答案不符合第一个判据。其次,它们也不符合第五个判据。由于自然知识的知性概念与定言命令式的纯粹意志的理念严格对应,因而后者在定言命令式中是添加的一方;又由于添加的一方不能作为第三者,因此上述与纯粹意志的理念类似的答案都不能作第三者。

如果说第一个与第五个判据是第三者的消极判据,它们指出第三者不是什么,那么第四个判据则是积极判据,它直接点出第三者是什么。第三者是“同一个意志”。康德说,定言命令式之所以是先天综合命题,是因为在受感望刺激的意志之上,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这个意志是纯粹意志。很显然,“同一个意志”能够将两种认识――受感望刺激的意志和纯粹意志――包含在自身之中,并且它像自然知识中的图型一样,既不同于添加一方的纯粹意志,也不同于单纯的受感性刺激的意志。它同时满足其他四个判据,本身也作为一个判据,因此它就是第三者。那么,这个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意志”就是不完善意志,即纯粹意志与受感望刺激的意志的结合体。满足第二与第三个判据可能无法满足第一个、第四个与第五个判据,但反过来,满足第一个、第四个与第五个判据必定满足第二与第三个判据,所以第一个、第四个与第五个判据是第三者的决定性判据。只要满足这三个判据,它就是第三者。

这样一来,《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论据就失去价值了。首先,理性的事实并非积极自由;其次,这个论据与第二个判据类似,而第二个判据并非决定性判据。

三、我的重构

经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发现不管是Allison还是SchSnnecker和Timmermann,他们在理性能力与第三者的问题上都存在不足。下面我将按照康德的行文顺序重构出他的论证思路,不过在此之前,先要做些准备工作。

1.自由的演绎

自由的演绎这个概念来自于《奠基》第三章第一节的末尾:“自由概念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的演绎”,这一演绎对应的地方在第三节的最后四段。研究者大多没有注意到它是论证两重世界成员身份的必经环节,亦即理性通过自由的理念使得理性存在者成为理知世界的成员。

理性与自由是什么关系呢?简单地说,自由是意志的属性,而意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原因性,受到理性的规定,因而理性与自由通过意志的概念联系起来,即理性对意志的规定表现出自由的属性。康德说,“对感官世界的规定原因的独立性(理性必须在任何时候都把诸如此类的独立性归于自己)就是自由”,自由是对自然因果性的独立性,而理性则必须把这种独立性归于自己。就此而论,它是自由的根据。但这里的自由还只是消极的自由。一旦意志具有这种消极的自由,那么理性存在者就能据此跃升为理知世界的成员。

另一方面,通过第三章第一节,我们可以从消极自由的概念分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推导过程大致如下:(1)自由是对自然因果性的独立性;(2)自由具有原因性;(3)原因性或者因果性有且只有两种――自律和他律,因此,自由的原因性是自律。而自律就意味着意志自身需服从的道德法则。由此康德便从消极自由推出了道德法则的适用性,最后他作了总结:“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因此,自由演绎的思路是这样:现实的理性能力一自由的理念一理知世界成员一道德法则的适用性。

2.三个要素

第三节已经出现了一个要素:两重世界。其他两个要素则隐藏在第四节中。第四节第一段第一句是重述两重世界的观点,后面引入一个新要素――知性世界的权威性。“知性世界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根据,从而也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法则的根据”,知性世界的权威性体现为它是感官世界的根据。当不完善意志的准则面临道德法则与欲望冲动的冲突时,道德法则对欲望冲动具有压倒性。最后一个要素――第三者――出现在第四节第二段中。这段文字是定言命令式演绎的集中回答,它囊括所有要素:

这样,定言命令式就是可能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因此,如果我只是这样一个成员,我的一切行为就会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意志的自律;但既然我同时直观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成员,所以这些行为应当符合意志的自律;这个定言的应当表现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在我被感望所刺激的意志之外,还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同一个意志却是属于知性世界的、纯粹的、对于自身来说实践的。在理性看来,它包含着前一个意志的最高条件。

康德断言,定言命令式是可能的。首先,现实的理性能力给了我自由,自由使我获得了理知世界成员的身份,我同时又直观到自己属于感官世界,因此我同时处于两个世界。这是第一个要素――两重世界。其次,同一个意志是第三者,这是第二个要素。最后,纯粹意志包含着被感望刺激的意志的最高条件,这是第三个要素――权威性。

3.重构步骤

经过上述讨论,我将康德定言命令式演绎的思路重构如下:

(1)从自由的预设推到道德法则;

(2)从理性的预设到自由;

(3)自由与理性之间产生循环;

(4)人在自己身上确实发现理性能力,摆脱循环;

(5)自由的演绎:理性能力推出自由的理念,再推出理知世界成员,再推出道德法则的适用性;

(6)我们直观到自己为感官世界的成员,因此我们具有双重世界成员身份;

(7)知性世界的权威性与第三者;

(8)定言命令式得以可能。

其中,前四个前提由理性能力保证,理性得到一个独立的确认,不再与自由在关联中相互预设而陷入循环。第五个和第六个前提由自由的演绎保证,它从理性能力推出定言命令式演绎的第一个要素――两重世界的身份。第七个前提是演绎的另外两个要素。如果说两重世界的身份是演绎的现实前提,那么知性世界的权威性和第三者则构成了演绎的逻辑前提。虽然后两者并未对演绎增添新东西,但如果没有它们,定言命令式便无法成为可能a试想,如果感性冲动具有权威性,而非知性世界,那么道德法则在处于双重世界的自我身上就不会成为“应当”。第三者同样是逻辑前提,因为定言命令式作为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它的主词和谓词必须通过第三者结合起来。由于前七个前提确立了定言命令式演绎的三要素,因此,定言命令式得以可能:道德法则在双重世界成员身上体现为定言命令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