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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运营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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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险公司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快速处理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正确评估资本充足程度,加强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善外部监管。

【关键词】保险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运营策略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快速处理机制

控股公司要比单个的保险公司更要加强对于风险的预估和防范,因为控股公司的范围大,一旦发生风险,危害非常的大。从控股公司到下面的各个子公司,因为他们是一个整体里面的个体,相互紧密联系,一旦控股公司有风险,那么子公司也会发生资金等一系列的资产方面的风险,如果风险非常大的话控股公司还可能无法持续经营继续生存下来;就单独个体的保险公司来说,它发生风险就相对影响范围较小,只影响到公司内部人员,还有监督管理部门对它的保障,所以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就比控股公司小很多。这样看来,建立完善快速处理危机的机制非常的必要,它不仅可以防范风险,还可以稳定整个金融系统。要快速处理危机,集团公司要对下面的子公司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查看报告和资料,防范风险,集团公司自己也要加强防范;一旦子公司出现了危机,集团公司应尽可能地处理;如果子公司要退出,经营不善,那么集团公司要配合部门保证子公司不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退出。

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从当前金融产业经营与其产业的集团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发展所面临的最大的阻碍是来自于同金融产业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在发达国家对金融进行的监管中都是先建立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管的前提。所以只有在现有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的基础之上,对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尤其要对公司在集团化的经营趋势方面要尽快做出安排,修改相关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之类的金融法律中同混业经营相冲突的部分条款,统一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在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与内部防火墙的建立是其中的重点。当然也可以对针对金融集团的经营方面的法律进行研究,如对《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研制。

三、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正确评估资本充足程度

金融机构的风险或多或少的存在,因此,金融机构对资本需要做出相对准确的评估,才能降低金融风险,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当金融机构在资本方面发生巨大的提前透支或者超出本身控制能力的风险抵押,往往会造成金融危机,不能满足相应的赔付需要。我国出台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均对各类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以这些法律法规作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保证其有充足的资本。金融控股公司不同于单一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的界定方面更为复杂,往往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率、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子公司以及其它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根据自身规模,立足实际来确定资本充足率,同时保证控股下的任何一个公司不能依靠负债资金进行去完成对经济市场的投资。因此,对资本充足率做出准确的判断影响着集团资本和风险控制的匹配程度。

四、加强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通过公布信息,帮助外界了解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状况,信息披露的内容以总公司和旗下银行、保险、证券的运营状况为主。信息披露是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必备的工作组成部分,应积极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一是做到全面。信息的全面性能够增强外界对公司的信任度。公司应灌输全面信息披露的观念,做到从内到外,从过程到结果都能向外界全面公开信息,如内部交易、风险评估、资本匹配等。不能只一些固定的定性信息,而且要保证信息的数量。核心信息很重要,但是其附加的细节信息也不能忽视,更不能隐而不发。另外,要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既要做到定期还要根据变化随时调整。

二是做到时效。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是保障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取得消费者信任的关键因素之一,定期披露信息是前提,如果信息发生变化,公司应及时确认信息的实质,并在第一时间披露。一旦在核实过程中出现延迟状况,应及时与信息使用者沟通,维护其利益。

五、完善外部监管

面对当下金融综合经营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刻不容缓。金融控股公司等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世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变革的一个原因,一体化的监管是其变革的主要方向。虽然现在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经常联系机制这类的协调体制,但是想要在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这类现象的同时能对跨市场金融组织及产品进行更优化的监管,这就需要统一当下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以综合经营为经营主体的国际金融保险集团这类的外资金融企业的加入,这进一步的加大了国内金融行业间的竞争。不过我国也有6家在保险领域保险控股集团,今后他们也必将面向世界。所以我国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参与进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活动并与相关的国家监管部门展开广泛的合作,从而共享监管双方的信息,达到提升监管协调性的目的;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入对新国际监管的指定与发展的项目中来,关注最新的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我们也可以利用在国际合作中的动力和压力来推动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制上的改革。还可以开金融监管的国际研讨会,派遣学员到国外的监管部门去学习,从而达到提高我国监管人员的素质达到进一步同国际标准接轨目的。再者就是需要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国际金融业信息网络、国际接轨的金融会计制度和在境内境外的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档案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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