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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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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和省政府七厅局《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低群众医药费负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总结20*年度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全市20*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遏制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提高优质药品的占有率,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负担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质量第一的原则,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及时协调,严格监督,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

为了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组建由医疗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

*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由郑树槐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委局的处室负责人组成,联系电话:*。

监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协调、研究处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3、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

(一)我市范围内,县(市、区)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不含中药饮片和本院制剂)都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对价格低廉,采购数量少,临床不宜滥用的药品是否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三)低值医用耗材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步进行。其评标专家库另行组建,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与要求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20*]320号文件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范本(试行)》的规定进行。

(二)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中明确的品种、价格、供货渠道和回款时间条款,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中标企业必须保证药品及时配送,不得进行回扣促销,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违者将给以记录不良行为、进行公示、黄牌警告、终止药品销售资格及其他更为严厉的处罚。

(三)为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其品种目录由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四)中标药品品种的零售价由物价部门按照“冀价工字[20*]第3号”文件规定核定实行。

(五)本次招标采购周期定为一年,并在市直医疗机构中试行网上采购。

五、县(市)、区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12月中旬下发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召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机构。

(二)12月下旬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收企业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年底前招标工作正式启动。

(三)明年1月至2月底,按照招标规范要求,继续做好报价、开标、评标、议价,完成审批零售价及购销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为保证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规范进行,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纠风与卫生、价格、社保、工商、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要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作为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监督领导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为了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落到实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医疗机构、开滦医疗集团和煤医附属医院由市卫生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对县(市)、区进行抽查。县(市)、区医疗机构及坐落在该辖区内的二级厂企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每季度至少上报一次,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