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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行为,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确保合格碘盐的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中旬至8月中旬,在全旗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一)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厉打击私盐产运销团伙,切断私盐货源。
(二)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我旗食盐市场。
(三)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二、整治对象
(一)无证照擅自运输食盐及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单位和个人。
(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学校、建筑工地等人员聚集较多的食堂。
三、整治地区
城乡结合部,各公立、私立学校食堂,各建筑工地食堂,各乡镇餐饮业。
四、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此次盐业市场专项行动,查处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政部门负责规范盐业许可和生产行为,查禁加工、贩运私盐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管理,监督加工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制造食盐。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盐业违法犯罪大要案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综合执法,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盐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排查力度,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其盐业产品。严厉打击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学校和建筑工地等人员聚集较多的食堂的日常检查,严肃处理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代替食盐的行为。
(二)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储运证制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三)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处理,坚决遏制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达到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特成立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旗工商局,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
各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认真落实,严格执法,在我旗逐步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部门牵头,其它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支持的盐业市场监管格局。
七、要求事项
(一)每10天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汇总,并按要求上报全区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
(二)8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旗工商局,由旗工商局汇总后上报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