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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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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院科研档案是存储医学知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医院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是充分利用其为医院诊断、决策和医疗人员进行科研提供信息和科学依据的法律基础,也是保存档案完整、充分发挥价值的前提条件。本文通过对医院科研档案形成过程的分析,认为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医院。

【关键词】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职务行为

【中图分类号】471.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033-01

医院科研档案是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实践和医院科学研究的活动中获取、记录或制作形成的以文字、图标、数据、声像等各种信息为载体的材料,典型的如医院科研成果档案、医院科研立项结题档案,等等。医院科研档案是反映医学科研活动的历史系统资料,对检验科研工作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考核科研人员、衡量科技管理水平、提高医疗水平有重要作用。[1]然而,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归属于院方还是个人的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探讨其所有权归属,有助于定纷止争,调动各方积极性,因此有其必要性。

1 什么是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

医院科研档案是医疗科研人员在医疗实践和科学研究

活动中的智力成果,其物质基础是医疗机构提供的环境、药品或者实例,主要内容是医疗人员的研究结果和过程。所有权则属物权范畴,《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推出,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是指对医院科研档案的占有、使用直至最终处分的权利。具体细化为:占有,指对医院科研档案所享有的占有权利,所有权人可掌握、管理和支配,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使用,指医院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权利,如对档案的查阅、摘抄的权利以及利用档案为工作服务等;收益,指通过对医院科研档案的利用或处分,产生经济效益,所有权人有权向利用者索取补偿和报酬;处分,是指对医院科研档案予以销毁、出让或公布等形式的处置权利。

2 明确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归属的意义及现状

医院科研档案作为等级医院评审的条件之一,是医院科研活动的历史记录,它如实载录和反映了医疗研究活动的全过程,是存储医学知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医院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是充分利用其为医院诊断、决策和医疗人员进行科研提供信息和科学依据的法律基础,也是保存档案完整、充分发挥价值的前提条件。我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据此,医院科研档案自然属于档案的一种。但是,《档案法》又将档案所有权分为国家档案所有权和集体档案所有权、私人档案所有权,却未对档案所有权的保护作出直接规定,更遑论医院科研档案的所有权。实际工作中,医院科研档案的所有权归属,一度成为医院和医院工作人员双方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医院科研档案作为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成果,主要参与者应当享有著作权,有著作权就有所有权,个人拥有对其参与制作的医院科研档案的所有权。基于此种认识,很多科研负责人不愿意把科研成果证书交给医院管理,而希望自己保管或只选择部分内容移交医院,以方便科研工作、资料的自由使用,甚至处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院科研档案是医疗人员在工作期间制作完成的成果,其研究过程所使用的物质支持、环境配合、案例收集均由医院提供,本身即属于为院方工作的职务行为,因此所记录研究过程的档案属于单位而非个人,应统一交由医院保管。

3 医院科研档案应归谁所有

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的争议,导致医院档案收集过程中普遍存在收集不齐全、材料内容不完整;项目总结性材料多,原始材料少,一般性材料多,关键性技术材料少;文字材料多,其他载体的材料少;复印件多,原件少等现象。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医疗水平的迅速发展,科研课题、科研成果逐年增加,给医院科研档案的管理增加了新的挑战,因此确有必要明确医院科研档案的所有权归属。笔者认为,医院科研档案的所有权应归属医院,由医院负责档案的管理、使用等。原因如下:

3.1 医院科研档案的形成过程属于职务行为

医院科研档案是医学科研活动的过程和成果的记录,是医疗人员职务行为的成果。如何定义职务行为呢?特点有三:1.该医学科研活动是医疗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完成医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医院的职工,其本身与医院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医院通过行政命令或工作要求等方式安排其进行医学科研活动,成为该人员本身应完成的工作内容。2.导致医学科研活动产生的起因是医院的意志,由医院决定,体现在:该医学科研活动由医院牵头和组织的,参与工作人员由医院安排,医院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医院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甚至决定停止或继续。3.该医学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和责任由医院承担。由于该医学科研活动所体现的是医院的意志,因此其所产生的物质收益归属于医院,同时医院也对该科研成果所采用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准确性等负责。

3.2 职务行为的成果属于单位

满足了上述三个特点的医学科研活动即为职务活动,而医疗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科研档案应归医院所有。首先,医院在医学科研活动中投入了大量物资和人力,主导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国家卫生部办公厅2008年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各卫生机构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集中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移交。”也从侧面证明医院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归医院所有。其次,科研档案归医院所有,有利于医学研究的持续发展。为了维护其科学性与权威性,医学科研活动持续的时间往往很长,且根据临床实验不断进行完善。如果医院科研档案归个人所有,由个人保管,使得利用该档案时须征得所有者同意,若无法获得授权,医院就可能无法利用。因此,只有当医院对该科研档案享有所有权,单位才能随时根据需要,充分自主地开发利用该档案,从而促进医疗技术的发展。再次,从医学科研活动产生的过程、结果和所担负的责任来看,医学科研活动往往由没有法律关系的若干人共同完成,属于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于该集体所进行的活动结果,只能由组织活动的医院负责。

当然,对归医院所有的医院科研档案范围要有清晰的界定,并非医疗人员在所有的医疗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医疗科研成果都归属医院所有,只有在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才属于医院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以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2]

3.3 医院科研档案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医院科研档案作为医疗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的智力成果,必然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拥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拥有所有权,不可混淆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关系,片面将其视为统一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与著作权虽均属于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但由于法律对各自保护的对象的不同,它们应分别由《物权法》和《著作权法》调整和规范,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两个主体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代替。[3]医院科研档案的所有权虽然具有排他性,但与其著作权的存在并不矛盾。著作权并不需要实际地占有,不是一种实际具体的控制,而是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利用,可以被若干主体同时占有、共同使用,甚至不因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在医院科研档案的利用中,不仅需要界定所有权归属,还需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付小莹、曹敏、汪军洪. 医院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探讨. 兰台世界. 2009(8)

[2] 赵辉. 论我国《档案法》中档案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 兰台世界. 2011(13)

[3] 张世林. 档案所有权与著作权相关权利辨析及其权利的实现. 山西档案. 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