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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城镇居民医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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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5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人社办发〔〕6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要求,全力做好2012年度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确保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含婴幼儿)、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

三、筹资标准

2012年我县城镇居民的筹资水平为成年人每人380元,政府对普通居民的补助提高到每人200元,个人缴纳180元;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筹集水平为每人220元,政府补贴提高到每人200元,个人缴纳20元;6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筹资水平为380元,政府补贴330元,个人缴纳50元;低保对象、重残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工作安排

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各学校负责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医保费收缴、参保人员信息审核及录入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参保登记。

1、城区学生以学校(乡镇以中心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学校凭参保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建立电子档案。

2、非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其他居民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社区)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参保人员须持本人户口簿原件或者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所属乡镇或社区登记建立电子档案。

(二)信息录入。由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社区)、各学校负责将参保人员信息建立电子数据库,做好登记、核对、录入等基础工作。

(三)费用征缴。

1、各学校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收集各班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向每一位参保学生出具《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学校持县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出具的《现金存款凭证》到建设银行缴纳代收的医疗保险费。

2、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社区)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确定缴费额,向参保居民出具《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收取医疗保险费,由协作银行代收医疗保险费。

(四)办理期限。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在校学生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时间;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时间。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保险年度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止。已办理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五)就医程序。参保对象住院凭户口簿原件或者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内及宜昌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上结算,取消转诊审批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指派专人具体经办,切实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人管理、有人负责、有人落实。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所有在园的幼儿和在校中小学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学生)的参保工作,督促未参保学生尽快到所在学校参保缴费。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力争完成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目标。

(二)精心组织,宣传动员。县社会保险征收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到乡镇、学校宣传政策,指导参保工作。在启动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使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尽知,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机制,认真考核。一是建立督办考核长效机制。要将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列入各乡镇人社中心的考核内容,并将城镇居民参保率、基金征缴率、配套措施到位率、群众满意率等指标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体运行情况纳入考核机制,认真检查考核。二是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完成情况,建立数据库按乡镇(社区)、学校进行通报。年底将根据工作情况,兑现相关工作经费;三是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到位后,要研究新的征收业务经办流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业务经办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效,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