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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瑕疵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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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种种原因,遗嘱上的瑕疵总会出现,这些遗嘱是否全部归于无效?

文字、标点有误

何某是名手艺人,生前走街串巷,靠给人磨刀赚钱。

他文化不高,老伴早去,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务农为生。临终前,他留下遗嘱:“我两间五十米的平房由老大继承。八万圈存款由老儿子继承”。

房屋的面积应当为平方米,人民币的计算单位为圆,显然为笔误。

经核对,实际房屋面积、存款与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存折上的数额相符。其没有违反《继承法》,不能因笔误而否认遗嘱效力。

另一位张先生的缺陷遗嘱就不那么“幸运了”。

张先生为退休干部,老伴脑出血死亡后,子女们放弃了继承,老伴遗产全归了张先生。此后,他续娶了老伴李某。李某无儿无女,实心实意过日子,对张先生很好。

张先生不久写了一份遗嘱,“我死后将我现在居住的花园小区一区28号楼8单元304室内有彩电冰箱及卧室厨房用具全部归李某所有”。他因肺癌去世后,其子女与李某发生了争执。

因为遗嘱中,没有一个标点符号,李某认为张先生把房屋及房中物品全留给了她。张的子女认为,其父只表示将房中物品留给李某。

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凭主观臆断,决定遗嘱真实意思。因此,此遗嘱无效,遗产只能按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遗嘱没保留“必留份”

展某前年与妻子离婚,之后再婚。其前妻携2岁的孩子与他人结婚。

离婚时,展某向前妻一次性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再没有往来。

最近展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抢救期间,展某留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由后妻和与后妻所生的子女继承。此时,他与前妻的子女不满5岁。

依《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展某与前妻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此遗嘱无效。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退休工人严某,立下一份遗嘱:他死后,所居房屋和存款归再婚老伴尹某。他去世后,其子女和老伴发生纠纷。因为严某前妻去世时,对其遗产没有进行分割。严某的遗产中有前妻的遗产。

依《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案应将严某前妻的遗产分出,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再执行严某的遗嘱。

没有冠“遗嘱”的遗嘱

周某是退休的公务员,有房产一处共三间,老伴早逝,有一子一女,都成年。

周某和女儿一同生活,女儿女婿对他很好。儿子却以他把养老金等都给了女儿为由,不但不来看他,还索要房子,逼他写赠与合同。

周某气愤地发表了一个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死后将房产全给女儿。

血缘关系不能断绝,自然血亲不能解除,但周某声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声明虽未冠“遗嘱”,但具有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3.遗嘱人立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4.遗嘱是以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

遗嘱只有印章或手印

吴某去世九个月前,刚与保姆、小他三十岁的农村女性田某结婚。

他死后,田某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由一名公证人员代书、见证的公证遗嘱。遗嘱称:吴某所遗价值近150万元的房子和10万存款全归田某。遗嘱没有吴某的签名,只有他的印章。

吴某的两个儿子表示怀疑,别说他们和父亲关系融洽,经常见面,就是抛开父子关系,父亲也不可能一点财产都不留给孙子、孙女。

依《继承法》第十七条,书面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签字。且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综上所述,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落款没有年月日

郑明和郑平是亲兄弟,郑平婚后搬入老屋与父母生活。

考虑郑平结婚时,父母没出钱为其买房,而郑明结婚时,父母为其买房出资20余万元。父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写明父母死后,价值15万元的房产归郑平。遗嘱有父母的签名,落款却没有年月日。

父母逝后,郑明提出分割房子,郑平拿出了遗嘱。郑明认为,遗嘱没有年月日,为无效。这时两人的叔叔作证,遗嘱为郑平结婚时所写,当时其父母身体健康。

按《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般应认定无效。但遗嘱意思表示真实,所处财产为遗嘱人的,遗嘱符合全部实质要件,形式其他要件具备,只是没落款,有其他证据可证明的,尊重遗嘱人的意思,法院可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