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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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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公司”模式是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在支持重庆市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把农民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组织起来,有利于对农业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发挥农民公司和龙头公司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从而能够有效推进农业产生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关键词:农民公司;龙头公司;农业产品公司;公司+公司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5-0067-06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根本方向。要实现农业产业化需要一种有效的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以有利于对农民的有效组织和对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在支持重庆市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探索出的“公司+公司”模式,经过初步实践已收到了良好效果。对这种模式加以总结和评估,无论对于加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践进程,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及其局限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依靠各类龙头公司和中介组织的带动,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经营机制。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三种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即公司通过与农户签订订单或合同,组织农民生产,并回购、销售农产品,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在当前普遍存在的小规模、分散农业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龙头公司的带动和连接,以订单或合同的形式来整合分散的农户小规模生产,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解决农户生产的规模不经济问题,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

“公司+基地”模式,即龙头公司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筹建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由基地带动农户加盟生产经营。龙头公司负责培育和供应正规种苗,负责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技术服务,按合同价回收基地加盟农户的农产品和销售。这种模式有利于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实现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即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加入农民专业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和依托把公司与农户连接起来,这样缓解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农民和龙头公司都有好处。农民的好处是,合作显示了集体的力量,提高了农户在企业和市场面前讨价还价的能力,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龙头公司的好处是,通过合作社进行技术培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生产资料发放、产品收购验级等,管理成本降低了,产品质量也可以更有保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也提高了。

但是,现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就“公司+农户”模式而言,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公司,在收益分配上遵循资本增值最大化原则,并不承担将利润返还给农户的义务,公司不可能与农民分享利益,因此农民会处于不利地位。即使有些龙头公司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策略,其目的也只是为了稳定客户,真正的利润返还额在公司总利润中只占一小部分。公司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完全取决于公司本身的资本积累和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与农户基本上没有关系,因此龙头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也不受农户的约束。二是公司利益的保障问题。龙头公司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难以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数量,如果龙头公司把握不好农业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必将影响到它的销售环节,甚至影响公司的生存。三是公司与农户仅仅是一种产销关系,公司不参与生产环节,不利于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保证农产品质量,也不利于促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

就“公司+基地”模式而言,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这种模式中,农产品价格的定价权在龙头公司,基地农民与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较弱,仍处于利益分配的不利地位。二是龙头公司与基地农户之间的信用关系比较脆弱,当遇到市场风险时,基地农户可能是最终的损失承担者。三是基地只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不具有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一种平台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利于把国家扶持政策有效地落到实处。

就“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而言,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一种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松散合作,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联合体,难以对农户发挥应有的调控功能。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没有监督、管理和进行利益分配的权利或权利极为薄弱,对内缺乏调控手段、制约机制,对外服务功能发挥不出来,当合作社发展中出现问题时,无法体现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二是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程度不同,生产中的投入也就不同,这种管理参差不齐的格局,合作社无法调控。

二、“公司+公司”模式的基本内容

“公司+公司”制,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其内容涉及两个公司,前一个“公司”是指龙头企业的公司;后一个“公司”是指农民公司,即农民组建的或以农民为主要股东的公司,如重庆市的仁伟果业公司、江东生猪养殖公司等。这些公司都是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均是市场主体。

这种组织形式中的“+”号示意两个公司是互相关联的公司,这种关联属于产业的关联,并非只是一般市场主体的交易关联。他们是同一产业链上的两个主体,相互依存,形成有机的整体。

农民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农民组建的或以农民为主要股东的公司。农民组建公司,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权益资产入股。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民对土地权利与其它实物资产和现金资产一样,变成了可量化、可变现、可交易的股权。由此,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也悄然发生变化,由一块土地的部分占有者变成了自己股份的所有者,由一个捆在土地上的农民变成了自由之身的股东。

实践中,主要采用了两种公司制形式:一种是农民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参股农民持有的总股份占农民公司股份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如重庆市的仁伟公司;另一种是龙头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农民公司主要由龙头公司出资组建,农民参股并占有一定数量的股权,如重庆市的江东公司。

由于农民公司规模较小,又缺乏雄厚的资金和必要的市场信息、管理人才,因此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独立站稳脚跟。为了帮助农民公司的发展,还有必要引进一些大企业作为龙头,以带动农民公司的发展,这些企业被称为龙头公司。

所谓龙头公司,是指在农业产业中,以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服务为主,规模较大、辐射带动力 较强,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龙头公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姓农。它必须是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公司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龙头公司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必须占其总增加值70%以上。

第二,属“龙”。它必须与农民、农业基地相关联,建立起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体系,形成农业产业链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体化经营机制和利益机制。

第三,为“头”。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是农业产业链上的主要经济主体,在所在产业和区域中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能够带动农业产业的扩张与升级。

这就要求龙头公司,不仅要具备较大的经营规模,而且应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从经济、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带动农业基地及农业产业的发展。

龙头公司与农民公司的关系主要是:

(一)上下游关系

龙头公司和农民公司是农业产业链上的两大经济主体,自然具有关联性。充分认识这种关联性,并依此建立有效的关联机制,形成有机的整体,是“公司+公司”模式成功的保障,且直接关系到农业产业化的成功与否。从农业产业链、农业产业发展和主体发展分析,龙头公司与农民公司应构建成以下关系:

在农业产业链中,农民公司和龙头公司是上下游关系。农民公司负责农业基地建设,生产初级农业产品,处在上游;龙头公司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处在下游。上游和下游共同构成产业链条,没有上游就不会有下游,没有下游的带动,上游就很难规模化发展。

例如重庆柑橘产业。仁伟公司等农民公司从恒河公司购买优良柑橘苗木,并种植柑橘林,生产柑橘;恒河公司统一收购柑橘并加工。没有柑橘的生产,就不会有恒河公司;没有恒河公司,农民公司就无从获得优良的柑橘品种,尽管也能直接销售鲜柑橘,但是无法获得附加值,难以组织规模化种植。

基于这种相互依存的上下游关系,首先必须认识到两个主体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同等重要性。其次要重视两者之间的协同关系,包括生产上的协同、规模上的协同以及经营上的协同。只有两者协同发展,才能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利益共享关系农民公司与龙头公司利益相关。龙头公司靠经营、加工农民公司的产品而获得利益,没有农民公司的利益,就没有龙头公司的利益。农民公司的产品通过龙头公司而进入市场,同样,没有龙头公司的利益,就不会有农民公司长期、稳定的高收益。

龙头公司和农民公司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基于利益的共享关系,二者必须同心协力,只有产业效益提升了,同一产业链上的两个主体才能增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龙头公司与农民公司属于利益共同体,应该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从实际情况和农业产业化角度看,龙头公司处于主导地位,其有机构成比农民公司强,盈利空间大。在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中,龙头公司应该保护农民公司利益,利益分配应适当向农民公司倾斜。这既是追求共同利益的必要举措,也是龙头公司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保障。如重庆恒河公司在与仁伟公司等农民公司签订的柑橘购销协议中承诺,对农民公司实行最低保护价(现定为1.1元公斤),且保护价不低于(2006年实际高于)重庆柑橘市场平均价格。这是明智之举,其结果是“双赢”。

(三)风险共担关系

风险是市场的常态。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存在风险,农业产业化更不例外,除了作为企业所面临的生产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外,还存在自然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产业。作为农业产业链上的两个主体,龙头公司与农民公司风险共担,一方的损失必然殃及另一方。如何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这是农业产业化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公司+公司”模式需要研究的问题。

相对而言,农民公司面临的风险比龙头公司大,而农民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却比龙头公司弱。农民及其组织起来的市场主体都是弱势群体,需要龙头公司、政府及社会各界保护和支持。在国家开行重庆市分行推进的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各方对农民公司防范风险给予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支持:

一是最低保护价。即对农民公司生产的产品,由龙头公司统购,并实行最低保护价,防范和控制农民公司的市场风险。国家开行重庆市分行推进并初步打造成型的八条农业产业链,均实行了最低保护价。

二是收益保障。农业风险较大,龙头公司需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收益,防止风险给农民造成损失。如重庆桂楼公司在与江东公司农民股东签订的人股协议中承诺,土地经营权入股股权的每亩收益每年不低于800斤谷子收入,现金入股股东的分红每年不低于10%。这就切实保护了农民利益,防范了因农民公司遭遇经营风险给农民带来损失。

三是融资担保。农民公司融资,政府和龙头公司提供担保,以防止农民公司债务风险。如江津的农民公司融资,由江津绿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绿丰公司是由江津市政府、重庆市农业局、恒河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0%、20%和20%。并且,如果贷款农民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清盘后仍不足以偿还负债,造成最终损失时,国家开行重庆市分行承担80%,江津市政府承担16%,恒河公司承担4%。为此,江津市政府和恒河公司还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10万元,恒河公司每年提供2万元,以绿丰担保公司名义专户存储,防范风险。

四是保险支持。当地政府与龙头公司共同协助农民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以防自然灾害。如涪陵区政府协同桂楼公司,帮助江东公司参与生猪保险,每头猪保费7元,区政府资助5元,江东公司自己仅承担2元。

此外,龙头公司和当地政府为农民公司提供技术、信息等各种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公司防范风险。

(四)资本关系

所谓资本关系,是指龙头公司与农民公司相互参股而形成的股权关系。这不是一种必然的关系,也非“公司+公司”组织形成的必要条件,而是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两个经济主体为进一步密切相互关系而作出的共同选择。毫无疑问,通过相互参股,形成资本纽带,可以使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的两个企业关系更加紧密,目标更趋一致,生产经营更加协调,因而更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

重庆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这种关系。如桂楼公司与江东公司,桂楼公司是江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江东公司是桂楼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种关系的形成,除上述原因外,还因为江东公司的建设需要一笔数额不小的资金,目前农民积累十分有限,无法在乡村有限的范围内筹足这笔建设资本金,需要引入投资者,当然桂楼公司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对象。桂楼 公司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也需要建立自己的商品猪养殖基础。这样双方一拍即合,结成资本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虽然也有资金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为了密切双方的关系,构成一种经济联盟。实践证明,出于双方各自利益的考虑,彼此都会用心关注和支持对方的发展。

除上述关系外,龙头公司与农民公司还在技术、原材料供应、劳动力、信息等方面具有合作关系。正是这些关系的建立和完善,使龙头公司和农民公司在尊重各自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结成新型的、稳定的、和谐的合作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公司+公司”模式的创新点及其优越性

现阶段,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普遍采用的经营组织形式是“公司+农户”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后者是前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公司+公司”模式与“公司+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比较,两者虽然都是建立在农业产业链上,均具有龙头公司,且都有一套相互关联的机制,但却存在以下明显差异:一是主体不同。“公司+公司”模式的主体都是公司,而“公司+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主体之一是农户。前者是企业,后者是个体农户,很显然,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发展潜能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二是关联机制不同。“公司+公司”模式是两个市场主体,通过契约(如仁伟公司)和资本纽带(如江东公司)而构筑的关联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刚性的制度约束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是一种组织化程度高的紧密型合作关系。而“公司+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是多个市场主体(龙头公司与千家万户),通过专业合作社这一松散型组织而建立的一种关联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以道德约束为主的关系,实际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他们是一种组织化程度低的松散型合作关系。三是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公司+公司”模式,无论是龙头公司还是农民公司,都是企业化生产和经营管理,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从而产生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提高农业生产率。“公司+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则是基于传统的“一家一户制”,这种单家独户耕作方式既无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又无力扩大再生产,有的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

正是以上三点不同,形成了“公司+公司”模式的鲜明特点,也是“公司+公司”模式的主要创新之点。这种模式的出现,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优越性。

从农民公司来看,采用公司制的组织模式,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第一,公司制的组织模式能够帮助农民实现对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交易费用。在人类生活中,资源是有限的,而人们对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迫使人们寻找其资源的合理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下,按市场需求配置资源。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实行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并相互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当有合适的项目时,通过股份公司的方式可以迅速地聚集生产中所需的稀缺资源,如土地、资金、技术、人才,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使得企业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第二,公司制的组织模式采取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有助于农民公司吸收高素质人才管理公司,通过这些高素质的人才,能够促进农民公司吸收利用先进的农业科技,促进公司的发展,进而推进农业的增长方式向集约式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组织降低成本,在劳动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加速技术进步降低生产中的成本或开发新产品占领市场,企业才能成长。在股份制农民公司中,在企业资本、技术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在农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利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进农业经济的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践已经证明农业科技的进步和推广对农业增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公司制的组织模式对提高农业效益,增强农业与其它产业的竞争力方面也有重要作用。股份制公司更多的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传统农业中由于仅从事传统的种植业,由于其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投入大、风险高、收益低,同时农业中的剪刀差的存在,使农业始终处于弱质地位。而在采用了现代股份制治理结构的农民公司中,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必然要采用了先进的工艺和科学技术,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业收益,特别是进行农业新产品生产的组织其收益还高过社会平均利润率。

总之,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采用农民公司制,有助于合理配置资源,利用先进的农业科技,提高整个农业的比较效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另一方面,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引进龙头企业,使之与农民公司结合起来,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同样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第一,龙头企业发挥着推动产业链形成的作用。“公司+公司”模式中,龙头企业使农业产业链有效并合理地延长,农业生产成本明显下降,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和农业的整体效益大幅提高,农业结构也更趋合理。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个环节有机地连接起来,使农民分享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润,增加就业,增加收入。

例如,在重庆丰都试点,农民公司大方双路相当于青蒿产业链中的一个生产基地,在龙头企业的带动和支持下进行原材料的生产提供,这不仅完善了龙头企业的青蒿产业链,同时也促进了丰都县青蒿产业的发展。目前,大方双路公司已形成从种植到提取、合成完整的产业链。该产业链由10万亩种植基地24个蒿叶粗加工厂、30吨/年提取生产线、20吨/年合成生产线组成,预计可实现销售值3亿元以上(其中可创汇3000万美元),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

第二,龙头企业发挥着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升级的作用。由于目前小规模的、兼业的、一家一户的小农式生产难以容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科技创新又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支撑,只有通过龙头企业最大程度地吸收、集成和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带动农民形成群体规模,才能使高新技术成果大量进入商品化农业生产,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不断增加高附加值农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从而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

例如,重庆恒河公司2003年起在江津成立技术部,成为公司聘员最多的部门,除负责建立国外技术的承接平台,还承担品种和栽培技术以及采后处理的实验试验,田间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2005年起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培训会,并由技术推广组每十天一次巡回到各种植单位作田间检查、技术指导和推广。可见在这个过程中,龙头企业以其自身的资金、规模、人才、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与农业产业相结合,成为农业产业化的有力 支撑。

第三,龙头企业发挥着开拓市场、赢得市场的作用。龙头企业通过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有形市场和不断开拓无形市场,切实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促进商品大流通、生产大发展,从而提高农民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起到了“减震器”的作用。

一方面龙头企业发挥着桥梁作用,它上联市场,下联农户,把农民小规模的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通过龙头企业的引擎,为农产品走向市场打开了一个又一个通道。从一定意义上讲,龙头企业对于农民公司就是市场,农民公司找到了龙头企业就找到了市场。

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具有比较完善和畅通的销售和信息采集渠道,它们通过自己的信息网络了解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的品种、品质、规格等的需求,然后将这些信息传达到农民公司中,从而引导其确定合理的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

我们在调研中看到,在“公司+公司”模式的各个改革试点中,龙头企业都将分散的农户经营与市场需求有机的联系起来,引导农户按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按照市场信号要求所带动的农户种多少或养多少,改变了农民先种养,后找市场的传统习惯,避免了生产的大起大落和分散的农户信息闭塞及自发调整结构所带来的盲目性和趋同性。

第四,龙头企业发挥着扶持农民公司的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龙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在农民公司组建之初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从而保证了公司的顺利运作和发展壮大。比如,涪陵的桂楼公司在和江东街道营盘村10组26户村民组建东江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时,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桂楼公司就出资人民币70万元,占总股份的70%,农民以23.235亩土地的22年租金和现金人股共计人民币30万元,占总股份的30%,同时还自筹436.75万元用于项目固定增产建设。可见,没有龙头企业的前期投资,农民公司的组建是不现实的。

(2)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如前所述,小农式的生产难以容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龙头企业凭借着自己的技术优势,向传统的农业生产中大量引入了高新科技成果,对公司农民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这样就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从而帮助农民公司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比如恒河公司2003年起在江津成立技术部,成为公司聘员最多的部门,除负责建立国外技术的承接平台,还承担品种和栽培技术以及采后处理的实验试验,田间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2005年起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培训会,并由技术推广组每十天一次巡回到各种植单位作田间检查、技术指导和推广。恒河公司认为,如果没有果农的技术进步和素质提高,就不可能产出企业需求的材料果,这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一环。

(3)龙头企业对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农民公司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自动自觉地按照市场导向和需求,组织标准化、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了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同时,龙头企业还主动组织农民接受有关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农民的科技素养和科学意识得到提高,增加了他们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变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带动了农民增收。

比如在重庆东江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桂楼公司通过“公司+农户”,实行圈舍统一规划、技术统一培训、种猪和仔猪统一提供、饲料统一配方、疫病统一防治、生产统一保险、产品统一销售等“七统一”的标准化养猪模式,扶持股东农户通过规模化、生态化,推广现代养猪技术,打造绿色生态养殖基地,发展壮大生猪养殖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东江公司在运转中能通过规范管理扩大效益。

总之,龙头企业是农产品市场中最强劲的竞争主体,在农业产业这个链条中处于“龙头”地位,它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决定着整个农业产业化链条的规模和水平。

综上所述,在重庆市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的改革中,通过“公司+公司”的组织模式,注重发挥农民公司和龙头公司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创新性地组建了农民公司,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把农民组织起来,对现有的农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积极有效地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农业产业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引进龙头企业与农民公司结合,使之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型组织者、带动者和市场开拓者,凭借它们自己的规模、技术等优势,开拓市场、技术创新,通过引导、扶持和服务功能,把千家万户的农业连接起来,实现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从而形成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产品优质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企业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目前重庆的试验来看,“公司+公司”的经营组织模式是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模式,也是一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