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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导致本次危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统计数据缺失所引起的监管缺位,为此纷纷达成改善金融统计框架、拓宽金融统计口径、推进金融统计综合化和全面化的共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以及金融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健全我国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对维护我国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加强金融国际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背景和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等的创新和变革,促进了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金融创新在成为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运行的“引擎”的同时,由此带来的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刘锡良教授曾从三个层面分析过金融安全:微观层面反映机构金融安全,就是要考察金融机构是否能正常履行其提供流动性、降低成本等功能;中观层面反映区域金融安全,就是看金融行业能否正常履行交易服务、交易中介和证券转换三大功能;宏观层面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安全,就是看中央银行能否正常履行货币政策职能,整个金融体系能否健康运转。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综合统计无法在这三个层面上满足监管部门对金融安全的监控。金融综合统计可以通过对金融部门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风险情况的统计实现对金融整体的宏观情况的把握与理解,多维度的统计范畴可以帮助随时掌控金融业态之间的联动关系,也只有具备预警性的指标体系才能实施逆周期的管理措施,因此建立完备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对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
我国2012年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建立统一、全面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及“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均明确提出了“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的要求,但是,我国金融综合统计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第一,金融统计工作法律基础薄弱。目前关于金融综合统计工作方面最权威的立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不仅明确了金融业统计的法律职能,还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报送统计资料。但是,我国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在我国金融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对其统计工作尚未纳入明确的立法层次,给金融综合统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除此之外,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虽然是金融业的新兴产物,在某种程度上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鉴于其可监控性较弱,给金融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为此2015年央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但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缺少立法强制规定的金融综合统计工作,使得不同金融机构面临统计口径和会计制度等方面的不一致问题,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第二,责任主体和统计体系不明确。除《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负有金融业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责任外,未将其他金融机构明确纳入责任主体,同时尚未健全金融综合统计体系。直接导致了综合统计责任不明晰、统计对象不明确、统计标准不一致、采集指标不确定等问题,无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现阶段我国金融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控一直受制于统计数据的不完善。
第三,缺少信息共享机制。由于目前统计标准不一致,各部门采用独立的统计制度和统计体系,因此在金融综合统计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衔接方式,使得金融部门之间不仅统计数据兼容性较差,并且存在交叉重叠和空白的问题,统计结果无法反映金融运行的真实情况。
第四,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我国金融统计数据质量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大中型金融机构数据上报制度较为完善,数据质量较高。而基层数据质量普遍偏低,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其他小型金融机构,不仅数量较多,而且缺乏技术支持,在数据统计上错误率较高。数据质量良莠不齐是我国金融综合统计工作的一项难点,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五,滞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了较高的风险,如美国次贷危机中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被看作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我国金融综合统计工作远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同时为金融安全埋下隐患。
改进措施
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主要的国家和组织在金融综合统计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给我国的金融统计实践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一,完善金融综合统计立法。尽快完善金融综合统计法律框架,增强现有法案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综合统计相关规定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为统计法规的修订及更新提供总体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建立以货币银行统计为主、金融市场统计为辅,并覆盖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互联网金融等部门的完善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体系。赋予人民银行收集统计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公司统计金融数据的权力,规定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公司如实上报金融统计数据的责任和义务,提高金融综合统计工作的效率。
第二,建立综合统计的标准化准则。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该指南对金融机构的分类、金融部门的划分等做了细化分解,将统计对象由银行拓展到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工具,并引入信用总量和流动性总量统计,对金融统计进行了标准化规范。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统计工作相对独立,并且统计标准不一致,所以我国应出台覆盖各金融部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准则,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方法、统计原则、统计范围,提高统计数据的兼容性和全面性。
第三,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与元数据交换标准(SDMX2.1)已经成为国际标准,并且与包括BIS、ECB和OECD等在内的国际组织联合建立了“主要全球指标”网站,促进金融统计信息的共享。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要实现国家内部各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还要广泛参与到国际合作中,我国应该在统计数据际标准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金融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并由央行牵头组织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做出具体的信息共享制度性安排,尽快解决共享平台的有关技术问题,真正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四,建立金融风险监控统计系统。金融综合统计要为金融安全服务,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其预警能力的高低取决于金融综合统计中关于各种风险值的选取、计算和阈值设定,目前统计数据的不全面、金融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之间联动性较差是制约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研究和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在统计指标选取上应充分考虑到风险的分布、特点及其与宏观经济之间的联动性,突破现有统计指标的限制,适当增加更能反映风险特征的指标,为金融风险监控和研究工作提供数据依据。
金融安全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涉及国内外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的综合作用和相互影响,完备的金融综合统计数据直接影响到对金融安全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因此,在维护金融安全的过程中,离不开金融综合统计的基础,鉴于我国金融综合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备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为我国的金融安全工作保驾护航。(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