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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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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中国残联网站的数据为出发点,对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促进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按比例就业;残疾人;社会歧视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112-02

1990年中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本文对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促进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起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现状分析

回顾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2000―2009年的十年间,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呈现出先持续上升,后略有下降而保持稳定的态势。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从2000年的970 236人持续上升,到2005年达到最高峰为1 402 683人,六年间增加了43万人;2006年其合计人数下降为1 272 439人,2007―2008年,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略微有所上升,2008年为1 287 161人,然而,2009年下降为1 165 449人,低于2003年。

从年度新安排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来看,中国年度新安排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从2001年66 423人持续上升,到2005年达最大值为110 072人,在2006年下降为99 361人,2007年上升到115 48人后下降的趋势,2009年为89 019人,基本和2004年持平。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式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以下两大不容忽视的问题:

1.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模小

2009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仅为1 165 449人,相对于全国8 300多万残疾人来说,简直微不足道,其规模相当小。每年新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也不多,只有2005年与2007年超过了10万人。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但是,中国2009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依然达到了8.7%,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和年度新安排按比例就业人数的下降明显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互。可见,在现实中,按比例就业方式发挥的作用有限,按比例就业方式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2.参与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的工作稳定性差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数据,虽然自2002年起,每年新安排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都在7万人以上,但是,除了2003年外,年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的增加值均低于年度新安排的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可见,每年都有不少参与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2006年为229 605人,2007年为111 223人,2008年为87 664人,2009年为210 731人,是该年度新安排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的1.37倍,可以看出,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工作稳定性差,容易被解雇。

二、影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歧视

尽管社会日益进步,但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会影响单位形象,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很多单位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致使很多单位不重视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是实施按比例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很多地方以“要”、“应当”、“可以”等字眼表述,柔情有余而刚性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

虽然,各省市都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但是,这些按比例就业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而且,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致使一些单位既不接纳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0.5‰计收滞纳金。”但是,对既不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该办法并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作为一部具体的实施办法,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三)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出行存在困难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文盲率为43.29%。可见,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同时,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缺陷和社会无障碍设施的不完善等造成了残疾人出行相当困难,这都使得残疾人参与按比例就业存在困难。

三、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歧视是阻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主要因素,所以,营造接受残疾人,平等对待残疾人,关心、爱护残疾人,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残疾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组成和一种社会现实的存在,是人类社会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的概念,唤起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转变对待残疾人的观念;大力宣传残疾人刻苦上进、自强不息的事迹,使社会和企业对残疾人及其能力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大力宣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吸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仅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鼓励其为残疾人开发更多适合的就业岗位。

其次,中国也可尝试设立《反歧视法》、《反歧视残疾人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改善歧视弱势群体、歧视残疾人的社会现象,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细则

首先,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公务员法,制定分职务分类别的体检标准,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的要求和拟用人员的情况,录用一些合适的残疾人在政府部门就业。这样可以使政府成为社会的榜样,向企业传达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决心,对企业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其次,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行业,制定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按比例就业细则。对一些垄断性行业和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行业,可以规定其承担更大比例的安残责任和义务,并且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安置残疾人就业,往往这些企业都是大企业,具有强大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比如水电,电讯,银行等行业,而且有大量适合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岗位。另外,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应该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录用残疾人,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处以高额的罚款。对规模不大的企业(如几十人的企业),录用残疾人就业,应该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再次,政府可以考虑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中有建设性意义的条文,如“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写进按比例就业细则,长期贯彻实行,以促进残疾人大学生按比例就业。

最后,可以考虑在民政、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设立专门负责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小组,以加快执法速度,强化执法效果,对不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律义务的单位进行及时严厉的处罚,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三)提高残疾人教育与职业技术水平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其人力资本水平低下,阻碍了残疾人参与按比例就业,所以,必须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从整体上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首先,必须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并实行政策倾斜,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对贫困残疾学生实行杂费减免,并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同时,积极培育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其次,残疾人高等教育应实行政策倾斜,反对一切歧视,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学生,甚至可以考虑实行残疾学生降分录取政策,适当减免其学费,以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再次,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实行有针对性的多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省略.cn/sjcx/node_5061.htm.

[2]张建伟,胡隽.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成就、问题与促进措施[J].人口学刊,2008,(2).

[3]赖德胜,等.中国残疾人就业与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6.

[4]邵君凤.残疾人就业难在哪?[EB/OL].火凤社区,club.省略/index.php/action-viewthread-tid-6774,200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