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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切实保障在园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于府字[2013]65号)和《全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于府办发[2013]65号)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镇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为方针,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督促整改办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办园审批手续,依法责令停办或取缔一批不符合办园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综治、民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房产、交警、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城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校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整改的日常工作。各村(居)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清理整改工作。
三、清理整改对象
全镇属地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
四、清理整改内容
1、全面审查幼儿园的办学资格。按照国家实行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的规定,对符合办园条件未办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必须在自查整改期内到镇中心小学登记注册,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备案;对未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且认定为非法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办园条件或拒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查封。
2、全面审查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按照幼儿园管理办法和办园标准,对辖区幼儿园的园舍标准、设备设施、师资力量、安全卫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已办证却存在办园条件不足和安全问题的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查封,收回办园许可证。对无证办园和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审查幼儿接送车运营资格。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查校车运营资质,对没有取得校车运行资质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格规范校车运行行为,对超员、超速、不按线路运行和带病营运的,一律从高限处罚。
4、全面审查幼儿园招生行为。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有关规定,对幼儿园名称重新审查,幼儿园名称引起歧义,误导家长的应更改名称申报;清理审查幼儿园荣誉奖牌、宣传牌匾,凡虚假荣誉奖牌及非法宣传牌匾一律撤下不得悬挂;未经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宣传横幅、标语等非法宣传广告从严打击。
五、清理整改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10日—9月30日)
各村(居)、相关部门要根据方案的部署和要求,通过手机信息平台、广播、电视、社区宣传栏、致家长一封信、“三送”工作队员入园等形式,大力宣传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对确保幼儿安全和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幼儿园建设标准、办园条件、报批程序、接送车及园务管理的要求;大力宣传非法办园、非法接送车、虚假招生宣传的社会危害,提高全社会对非法幼儿园清理整顿的责任意识,引导家长和举办者支持和配合清理整改工作。
2、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10月1日—11月30日)
对辖区内已办证、未办证幼儿园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整改,重新登记注册。要对照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的程序、办学资格、办园条件、接送车使用资格、名称使用、荣誉授受、招生宣传等规定,对辖区各幼儿园进行清理检查,分类整顿。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已办证幼儿园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下发停办通知,收回办园许可证;对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要帮助其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的无证幼儿园,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合格的,帮助其办理审批手续,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限期停办;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将组织站(室)所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
3、联合执法督查阶段(2013年12月1日—31日)
对民办幼儿园自查整改的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教育、民政、房产、消防、食品药品监督、交警、交通、公安、城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督查组,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对辖区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对无证幼儿园分类处置情况予以核实,对非法办园问题严重的将给予全县通报,限期整改。对于少数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又不关、停的非法幼儿园,由联合执法督查组强行取缔。
4、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元月—20日)
要认真总结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清理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早宣传、早发现、早干预以及热情服务、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科学布局辖区内幼儿园网点;要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民办幼儿园管理尤其是安全、接送车和无证幼儿园整治纳入日常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举一反三,严防无证幼儿园和违规办学行为反弹。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稳定。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牵涉到家长或举办者的切身利益问题。各村(居)、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共同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同时,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依法稳步推进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改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把握标准,分类治理。要全面熟悉民办幼儿园办园标准,掌握幼儿园申办审批的程序、规定,在清理整改工作中,对无证幼儿园要严格要求,不得为了办证而降低标准;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清理整改应遵循分类治理的原则,要采取“批”、“停”、“关”办法,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凡达到办园标准且符合幼儿园布点规划的,准予补办审批手续;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限期停办,依法取缔。
3、主动服务,注重实效。要鼓励无证幼儿园举办者增加投入、改善实施;对筹办过程中的民办幼儿园要定期跟踪,了解其整改情况,主动提供服务,确保筹办期内能达到基本要求;对纳入取缔的无证园,要逐一制定预案,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做好举办者和家长的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有应对处置预案,确保取缔决定得以执行,确保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安全、有序、有效开展。
4、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村(居)、相关单位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根据生源状况合理设置幼儿园,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引导家长将幼儿送入正规幼儿园,从源头上杜绝无证幼儿园。要加快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按照《县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方案》(于府办发[2013]38号)的进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尽快投入使用;有闲置校舍改建、附属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应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要管理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充分发挥巡回支教面广点多的优势,吸引当地的家长将幼儿送入支教点接受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