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农业保险:一座有待开掘的“金矿”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今年入春以来,H7N9禽流感重创我国家禽业,农业保险再次引起多方关注。
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对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作用也日益凸显。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战略的纵深推进,我国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逐渐由城市转向农村,农业保险这个新兴的广阔市场,无疑将是一座待挖掘的“金矿”。
农业保险面临的五个发展瓶颈
农业保险在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投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和一项全新的工作,其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方面也更加复杂,因此,农业保险还面临诸多问题。
第一,缺乏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顶层设计”。由于缺乏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加之中央尚无相关配套政策,到目前为止,“试验”农险的各地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疑惑,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把农业保险试点当作一种“额外负担”。
第二,缺乏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商业模式”。农业保险与小微企业融资一样被称为“世界性难题”。与小微企业融资一样,农业保险业务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信息、风险不对称等问题。
第三,缺乏宏观政策架构和微观运行机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对农业保险也没有强硬的政策支持,在缺失国家、行业统一扶持政策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微观运行机制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好看不好“行”。
第四,机构网点不匹配,产品种类不配套。到目前为止,农业保险有试点,但没有机构和网点,造成推广难。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极易出现理赔纠纷。
第五,中央、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基层政府组织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发展农业保险的八项政策建议
要切实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做好“顶层设计”。针对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承受风险大的实际情况,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通过农业再保险对各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给予资金扶持;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给予经营费用补贴,对参保投保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
第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借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六项机制”,建设农业保险的费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运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人员培训机制以及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切实解决好政策、机制、体制、产品、营销、人员等问题。
第三,制定农业保险行业标准,研发细化农业保险产品。区分不同情况按品种分别确定理赔标准,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并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难、无理赔标准的问题,使农业保险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四,建立健全服务网点,创新农保服务机制。借鉴中央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模式,国家给政策,促进大中小各类银行都争做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经验,政策到位,资源整合,机构下沉,服务网点全覆盖,全方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五,确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利益诱导机制,使农业保险公司有利益可图,因而愿意经营和至少能维持经营,使被保险人能够承担和接受自己所分担的费率份额,达到国家、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赢。
第六,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
第七,制订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政府应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订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问题。
第八,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跨部门协调,这就需要设立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以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新《条例》为农业保险发展破题
国务院的《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有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据保监会数据,从2007年到2012年,农业保险共向7000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400多亿元。在《条例》出台前,这400多亿元的业务一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管理。农业保险的“蛋糕”小而精,切蛋糕的《保险法》却是把“大刀”,而《条例》是针对农业保险这一个方面,因此非常有针对性。
《条例》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给予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过去,当农业出现风险、造成损失之后,存在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不及时,对损失的估算、现场的查勘不及时等情况。如今,《条例》中专门有一部分界定法律责任,既能保证农民的利益又能保证保险机构的利益。因此,新《条例》将带来农户和保险公司双赢的局面,农业保险的未来由此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