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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与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婚姻问题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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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光远,郑州大历史学院学中国古代史研究生。

摘要:本文主要依据《睡虎地秦简》和《走马楼》为主要的研究材料,并结合正史的资料,将秦代荆楚地区的婚姻习俗与三国时期荆楚地区的婚姻风俗进行一个对比。结合其中国一夫一妻制度先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的转变过程,证明东汉末期和三国时期是这一转变的时期,并对这种转变的原因做了一个解释。另外,也将秦简和吴简进行一个对比,描述出荆楚地区社会风俗的一个变化。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走马楼吴简》;婚姻伦理;汉代三国社会

1996年7月至11月,长沙市文物工作队对市中心五一广场西侧的“平和堂商厦”建筑工地内的古井进行了发掘。共发掘历代古井60余口,出土铜、铁、木、竹、陶瓷等各类文物3000余件。10月17日凌晨,在其中编号为22号的古井里,出土了一大批简牍。这批简牍均为三国孙吴纪年简牍,总数约17万余片,200余万字,其数量超过了以往中国各地出土简牍的总和。这是20世纪继殷商甲骨文、敦煌石窟文书、西北屯戍简牍发现之后,中国文献档案方面的又一次重大发现,被评为中国1996年十大考古发现之一。走马楼吴简的内容主要为地方文书档案,包括司法文书、黄簿民籍、名剌、缴纳赋税以及出入仓库的簿籍等种类。走马楼孙吴简牍的发现,为研究三国时期吴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及相关典籍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而同处荆楚故地的湖北在1975也出土过大量的竹简,这便是著名的“睡虎地秦简”。二者所处的历史年代虽然相差500余年,但仍然具有密切的联系。本文就二者所反映的婚姻和一些社会现象做出一些简要的分析和对照,使大家对秦汉时期和三国时期的一些社会变化,特别是中国南方社会有一些认识和了解。

婚姻问题的比较

婚姻乃人道之首,“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婚姻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睡虎地秦简和走马楼吴简都有所涉及,特别是前者的《日书》中有大量的关于娶妻择日吉日的内容。这都说明婚姻在古代社会的重要。中国自周代以后,就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并且历代的法典也有禁止重婚的规定。如桓谭《新论》载李愧《法经》条例: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虽然先秦典籍有过一夫多妻的记载,但是这都一些社会中一部分有财力有权势的人物,而一般平民还是通行一夫一妇原则,秦朝也是如此,既在秦人社会中,一夫一妻的单婚制和一夫多妻的复婚制并存,而以前者为主,后者仅是个别有权势的特权,仅从秦律中看不出复婚制的迹象。睡虎地秦简《封轸式》有:“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犬一。”这里所提到的家庭就是典型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它由夫(士伍甲)、妻(曰某)、女儿(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儿子(子小男子某)组成,也就是一夫一妻和一对子女。此外还有家内奴隶(臣某、妾小女子某)及财产若干(家室、衣器、畜产)。法律答问》中又分别有“夫妻子五人”与“夫妻子十人”的家庭:“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上述两条简牍中提到的也是妻,并未提到妾一级的人物,可见当时多数平民家庭多为一夫一妻。

在秦代,婚姻是需要通过官府登记的,否则将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答问》记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有经过官方认可和登记的才是有效婚姻,该女子如果再私自背夫逃亡便构成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反之,“未官”,就不是有效婚姻,不具备追究法律责.对于秦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必须“已官”这一规定,在其他朝代的法律文献中是没有的,其他朝代法律文献记载的多是婚姻的程序、户口、赋税以及“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具体行为规则,例如而后世的《明令》则记载:“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此条说的也是结婚的程序问题。秦国婚姻必须经过官方认可,应该与当时严厉的户籍管理有一定的关系。

秦律中不仅有对婚姻成立的规定,也有对婚姻解除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丈夫多居主动地位,表现为“弃妻”,但也有妻子逃离丈夫的现象。婚姻关系的解除也要有正式的文书。“弃妻不书,赀二甲”丈夫可以休掉妻子,但必须经过官府认可,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处罚。

走马楼吴简对婚姻直接涉及的很少,但是还是有一些从侧面反映了但是婚姻的一些状况。一些竹简中都提到了一个名词“小妻”,而与之对应是是“大妻”。我们看到,长沙走马楼简中涉及“小妻”的内容的有:(1)小妻大女口年……/2567;(2)祖小妻大女客年廿七g一/2924;(3)口小妻大女思年卅g一/30424;(4)小妻姑年廿七在本县屯将行/6705;(5)女弟饶年九岁儿小妻大女媚年八十七/7758;(6)东男弟狗年二岁鼠小妻钅昶次/8961;

结合史料我们可知,大妻当是“正妻”,而“小妻”当是正妻之外的配偶(张家山汉简称“偏妻”“下妻”)。以上只是选取有“小妻”记载的一小部分,有这一记载的竹简要多的多。由于走马楼吴简主要是记载嘉禾年间的司法文书、黄簿民籍、名剌、缴纳赋税以及出入仓库的簿籍等种文书,其涉及到当地社会的各个层次,所以我们可以得知大概在东汉三国时期多妻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一夫多妻现象不再仅仅存在于上层社会,而是逐渐在广大平民阶层中出现。至少一夫多妻制在南方逐渐兴起。秦时的单婚制为主的婚姻形式在三国时期已经发生了改变。原因在于秦汉之际时南方,地区大多还是蛮荒之地,地区没有得到开发,经济比较落后,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言“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巳氖常无饥馑之患,以故桉镣瞪,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因此一个家庭经济能力还不能支持一夫多妻制。但是东汉后期江南地区逐步得到发展,汉末战乱大量的北人南迁使得南方的经济优进一步的发展。到孙吴时期,南方的经济已经十分繁荣,尤其是荆、扬二州。经济的发展为一夫多妻制的逐渐普遍提供了基础。当然一夫多妻制的逐渐兴起还与女性地位的下降和江南地区男女性别比失调有重要关系。

小结

古代自《周书》以来都过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统治者为了小农经济和耕战也不同程度的规定。对婚姻有着严格法律规定的秦,更是奉行这一原则,甚至用法律维护这个原则。所以秦汉之际,南方大部分地区还是一夫一妻制为主体。随着南方经济的发展,在三国时期多妻制已经开始盛行,秦代的单妻制为主体的婚姻形式在三国时被打破。同时秦时独立的小家庭模式在三国时期也发生改变,原因在于豪门士族的兴起、门阀宗族制的逐渐形成、平民对大族的依附等。(作者单位:郑州大历史学院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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