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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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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是探讨有关于小额诉讼在我国可以具体实施的现实可能性,针对我国大部分有关于小额诉讼的案例,都适用于简易程序。如果可以将小额诉讼具体到现实当中,对于提高法律的效率,一定会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62-1

案例:

2011年1月4日讯 纳豆激酶发现者、纳豆激酶专利拥有者之一的日本须见洋行博士以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在北京昌平区法院对北京百纳恩食品有限公司提讼。须见洋行博士要求百纳恩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失一元钱,并且在全国主要媒体上赔礼道歉。昌平区法院立案庭已经收到了须见洋行交纳的立案材料,但未当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正如案例中提到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观念的增强,许许多多以前人们不以为然的事情,人们都会为了追逐自己的权利而进行诉讼,一方面我们应该为普法教育的阶段性成功感到欣慰,而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空白也成为了应该解决的问题,如何界定小额诉讼,怎么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衡平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对小额诉讼,将从其定义,小额的界定,小额诉讼的特征,以及增设小额程序的意义展开以下论述:

一、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小额诉讼,指法院或者专门审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受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所进行的诉讼,和由这些诉讼活动产生关系的综合。

小额的界定:从其他国家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上来看,比如在美国,虽然各州小额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和诉讼金额有所不同,但是一般受理5000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债务、租赁等案件。我国虽然没有具体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但是在201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从其他各国的小额诉讼的实践中,可以总结小额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以效率优先为其原则:小额程序以追求效率为根本原则,在衡平了公平与效率之后选择效率为优先的结果。2.小额诉讼中的请求,一般仅限于债权之间的纠纷,而且,对于诉讼标的也有严格的界限要求。3.小额诉讼程序简便而且灵活。小额诉讼的灵活、简便性,主要体现在:a.一次性开庭审结;b.调解优先;c.允许缺席判决。比如一方在不到场的时候,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作出缺席判决;d.采取一审终审制。比如为了避免因为上诉而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彻底贯彻小额诉讼的效率优先原则,各国都会采取一审终审制。4.法官拥有比普通程序更大的职权,简单的说,程序越简单,法官的职权会越大,这与程序简单之后职权的灵活性是对应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更快的进入诉讼,加快诉讼进程,因此,小额诉讼会比普通程序更容易让法官介入诉讼,当然,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在对双方的对抗收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发生的。比如,在许多小额诉讼的例子中,鼓励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从而禁止律师进行小额诉讼的案件,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定,不允许交叉询问,法官会积极的促进当事人和解等等,从而贯彻小额程序存在的意义,节约人力、物力,更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

二、增设小额程序的意义

虽然我国尚未规定有关小额诉讼的法律,但是,对于小额案件都会试用简易程序。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小额诉讼的案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甚至出现来很多一元钱的案,今时今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纠纷越来越多,这就出现了司法资源与诉讼之间的剧烈的冲突。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当有关于小额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的今天,仅仅依靠简易程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有关于小额程序的要求,因此,再增设一个小额程序已经势在必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小额案件,越早的解决案件,越有利于人们对于自己权利的保护,因为时间拖延的越长,越有可能对人们的人力、物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而且,基于当事人的要求,标的额越小,表明当事人可能不是太在乎有关于物质方面的需要,而是希望法官可以给予人们一个公正的审判,因此,如何衡平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保护的要求,小额诉讼才会显得如此必要。

最后,我国对于小额的案件并不是一味的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在一些基层法院已经开始设立了小额诉讼的探索。比如,截止2011年12月20日,云南省两个试点法院共审结小额速裁案件4651件,判决35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71%,调解1044件,占28.81%,撤诉2228件,占61.48%,调撤共计3272件,占90.29%,无当事人提起异议的案件。对判决案件,经事后回访,当事人对判决内容均表示满意。希望以后可以在全国推行这种制度,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总结:当然,在具体的实行小额诉讼程序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小额诉讼程序当中法官权力过大、怎么确实保证当事人利益,但是,随着试点的增多,相信这些问题在实践案件当中都会迎刃而解,希望中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

作者简介:朱嘉庆(1990-),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