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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活跃发展,其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既制约着民间金融的有序发展,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此,笔者立足于发展民间金融的意义,分析了其发展现状,并就其发展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间金融 发展 金融监管体系
一、发展民间金融的意义所在
当下国际就民间金融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在此笔者将其理解为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认可,金融资产由民间个体所有且自主经营的信用部分,属于非正式金融范畴,其组织形式常见于企业融资、个人借贷,合会、标会、抬会等金融会,以及基金会、典当行、私人钱庄等。
民间金融具有辅助融资、资金互助、利于理财、增强效益等功能,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诸多积极效应,如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农民脱困,缓解国有银行难以满足社会资金需求等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于补充金融体系,加快储蓄转向投资速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意义重大。但因民间金融处于金融监管职责范围之外,其弊端随之显现,衍生了一系列不良事件,既影响其自身功效的发挥,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对其发展加以规范化管理,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助益。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民间金融形式多,层次广,数量巨大,比重不断攀升,而且逐渐由“地下”转向“地上”发展,虽未经法律认可,但其在当下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同时游离余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特点为其消极影响的出现和蔓延创造了机会,如由于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和统一,缺乏完善的管理机构,而且规模较小,基础薄弱,信息获取不畅,经营范围狭隘,加之投资盲目,成本较高,手续简单,注重道德约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风险防范,导致其风险不断升高,甚至失控,影响个人和企业切身利益不说,还易扰乱货币政策,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对策
考虑到我国民间金融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规模较小,涉及面广,自发性、逐利性和盲足性较为突出,既易引发风险,也难以抵御风险,加之机构多样,隐蔽性强,为其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政府基于扬长避短、对症下药的基本原则,给予其正确性的引导和规范化的管理,以此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可从下述几点着手:
1.确定民间金融法律地位
经上述分析可知,缺乏法律认可和保护是我国民间金融有序发展的一大障碍,对此可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待民间金融的方式,制定并出台《民间金融法》及其配套措施,以此确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将其合法化。
一是针对民间自由借贷行为,可对其借贷金额和范围、交易方式和流程、利率确定依据、处罚措施等加以规定,并正确引导借贷双方签订统一的书面合同,配以合理的监测体系和纠纷处理机构,以此确定其合法地位,明晰其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针对具有专业性特点的民间金融行为,建议适当强化其信息披露,如要求经营场所固定,禁止随意变更;利率应处于一定范围内,禁止随意提高,且资本金充足,来源正当;限制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禁止随意扩展;定期公披露资金用途、财务报表等;三是针对介于自由形态和专业形态之间的民间集资,建议引入政府的管制功能,并就其集资规模、资金利率、资金用途、集资者要求、信息披露范围和周期等予以规定,如规定集资规模低于1个亿,若超过规定数额应予以严格审批和跟踪监管,而对于互助会,则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会款金额、会员人数、会首权责、地域范围、惩罚规定等。
2.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环境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推动我国民间金融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故基于法律条文的约束和保障,政府还应进一步优化其发展环境,如实施合法登记制度,统一民间金融协议文本,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如对于民间集资行为,可由教育、农业、工业等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对应领域内的集资行为,并遵循规章制度予以审批、登记、监督、披露资金动向,以此实现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加大诚信宣传和失信行为打击力度,配以合理的信用担保制度,以此引导和鼓励民间金融行为参与者诚信交易;针对拉动内需、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服务,可适当降低审批门槛;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步伐,鼓励专业人才走向民间金融组织机构;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推行合理的支持性政策,如为保证小微型企业更易实现融资,可继续实施降低其存款准备率的政策,强化股权质押融资行为,拓宽其融资渠道等。
3.规范民间金融经营机制
一是交易成本低、手续简便、无需金融中介的民间自由借贷行为,可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进行交易行为,并由政府设定相关部门为借贷双方提供指导、咨询、协作服务,用于完成正当交易、有效担保和合法索赔。二是对于民间集资、互助会等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行为,除了上述对其模糊边界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还应对其经营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创新。如将互质较强的金融合会发展为合作性金融组织,若为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合作银行的形式构建合理的运作机制;若为经济呈中等水平的地区,可基于对合作性与商业性的考虑,成立二元复合制类型的金融合作组织;若为经济落后地区,可成立非盈利性金融互助合作组织,以此为当地提供一定的金融支持,此外对接农村互助会和生产专业合作社也具备较强的可行性。三是针对专业形态的私人钱庄,应基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引导其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群体,配以合法的担保体系,即有合法的担保机构、文件和抵押品,为其合法业务投保,若符合政府支持政策要求,可采取再担保措施等。而私募资金的经营机制则应以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企业为依托,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章制度,构建与管理者、技术人员等利益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并在政策扶持的帮助下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上市等。
参考文献:
[1] 易伟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探讨[J].科技致富导向,2013(05).
[2] 宋一鸣.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