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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法律解释的明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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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法律适用都需要解释几乎已成为当下学术界的“共识”。然而,法律解释的普遍性论题根源于过于宽泛地界定了法律解释的含义,或者源于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含混的或错误的认识。这些错误的认识所带来的后果是不能清晰地将法律解释与其他法学方法区别开来,可能对司法实践造成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这些不利后果,应当重申法律解释明晰原则,强调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澄清文义的活动只有在法律规则不清晰时才有必要,以使这一特殊的法律方法得到更好的运用。

首先需要妥当理解法律解释的含义。鉴于法律概念含义的界定应当满足“使所讨论之问题便于理解”以及“具有清晰性和可操作性”两个条件,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则文义的澄清与确定。

法律解释的普遍性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从来没有清晰过,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普遍的解释。这一命题并不成立。其一,虽然我们可以设想规则适用存疑的情况,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它是否被提出是另一回事。其二,在许多明确的案例中,适用规则无需参考目的。其三,虽然清晰规则与不清晰规则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一些具体的情形下判断某个规则是否清晰。

还有观点认为,清晰的规则的适用同样需要解释,因为在规则与事实间存在一个逻辑缺环,需要解释予以弥合。事实上,主体为了弥补逻辑缺环而将规范适用于现实的行为,并不是解释,而是判断。判断是一种归类性的活动,而解释是一种澄清性的活动。解释只是复杂情形下人们进行判断的先前步骤,因此规则与事实之间的逻辑缺环不能依靠解释加以弥合。

法律解释的普遍性论题以哲学诠释学为依据,提出理解与解释具有同一性,理解的过程本身就是解释的过程,因此法律解释也具有普遍性。然而,事实上“理解与解释的同一性”指的是对任何文本的理解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解释性框架。上述观点错误地将“理解在本质上是解释性的”等同于“每一次理解都需要解释活动”。对此哲学诠释学的借鉴意义极为有限。综上,法律解释应当有限度,不能将其泛化理解。

(摘自《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第85-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