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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能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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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日前公布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共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根据央企须上缴利润5%~10%的红利计算,去年共上缴红利440亿元。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对央企(2家粮棉储备的央企除外)统一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并扩大征缴企业范围。

近2万亿元之巨的国企利润,居然只上缴区区440亿元。这样的国企,究竟是谁的国企?而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是,国企上缴红利不仅比例低,其上缴的国企分红非但未能纳入公共财政造福于民,反而是公共财政经常要从国库中拿钱补贴国企!

数据显示,以实现利润按比例征收央企红利为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08年、2009年分别为547.8亿元、873.6亿元。这些资金绝大部分用在了国企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重组补助等方面,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只有区区10亿元。而这10亿元,其实也仅只具有象征意义。2008年,国家财政光是给石化双雄发的补贴分别就有503亿元和169.1亿元,已远超当年所有国企上缴给国家的全部红利。

正如国资委前掌门人李荣融所言:“任何出资人、任何股东,都需要回报,这是常识。”可到了国企身上,偏偏就出了“傻子”,全民股东多少年来都是“只投资不受益”,而且“一年到头为垄断国企打工”,忍受着垄断国企左手要涨价右手要补贴,“贡献”出了全球最赚钱的银行、全球最赚钱的电信公司、全亚洲最大的石化企业,还贡献出高达2万亿的国企巨额利润。可回报有多少?两年只有10亿元。

国有企业的本性是全民性和公共性。通俗地理解,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全民所有,显然国有企业的收益自然要回归全民,或者回报全民。按照这一特性理解,国有企业盈利后,应该服务全民,提供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健、扶贫(如目前的新农村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建设、国防等。

国企敢于与民争利的原因在于,央企上缴红利中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首先,央企缺少积极上缴利润的压力和动力。为了少缴和不缴红利,央企往往采取提高管理者奖金、增加职务消费等多种手段来转移利润,并且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下,利用体制漏洞追求自身经济人利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流失,红利也就无法如期如实上缴。

其次是国有企业的红利使用缺少合理性,普通公众无法充分分享国企改革发展的成果。目前,虽然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对央企红利应用于民生领域建言甚多,但是从现行制度来看,公众要想从央企红利中分得一杯羹,实非易事。按照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企红利用途的先后排序是: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发展及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补充社会保障,把红利用于民生领域仍然未列入议事日程。

国有企业在成长初期,国家无论在政策还是财力上,都给予了多重优惠。倾力帮助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使之成为各行各业中的“航空母舰”。现在,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交纳红利,显然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国企只顾与民争利,热衷自己发家致富。40多万亿元国有资产变成全国极少一部分人的利益分配,这是明显不当的。于情于理,都不成立!

国有企业该如何上缴红利?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到40%之间,而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还都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国企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在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一般都将红利缴纳给国家财政部门,用于公共预算财政,而非缴入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小金库”。比如美国,不少州将公有资产的收益直接向居民分红。而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不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一般都要求将国有企业的红利直接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瑞典等国都实行这一规则。在这样的“国际惯例”面前,平素喜欢说和国际接轨的央企却远远低于国际水平。

对于与民争利的国有企业,国务院日前决定,从2011年起,对央企(2家粮棉储备的央企除外)统一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并扩大征缴企业范围(最初是按照收益的5%和10%两个档次上缴,2011年提高到10%和15%)。这个征缴范围与幅度,虽与此前学者主张全面开征以及40%、60%的征缴比重仍相距甚远,但毕竟开了个好头。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亚洲开发银行在《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一文中建议,中国应通过再分配将国有企业利润更多地用于社会开支。据亚行统计,目前中国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方面的开支仅相当于GDP的6%,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高达28%。显然,在央企上缴红利上,我国各级政府应站在民生的角度,尽快制定央企红利合理的民生分配比例,以逐步加大央企红利对改善民生领域的贡献力度,这不仅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为重要的是,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