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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跨地区经营”对纳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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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从字面理解是企业由于规模扩大、分支机构设立形成的经营范围的扩大,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范畴。但这里所说的“跨地区经营”是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

根据财政部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其独立核算、独立登记单位为独立纳税人,所得税交纳,纳税企业当年亏损(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年度弥补,但弥补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但是一旦被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跨地区经营企业,当年即可合并交纳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出现对我国税制将产生什么影响呢?

一、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执行

税收是国家以政权为依托,强制的、无偿的、固定的从纳税人手中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税收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企业的收益并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认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可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合并纳税,而没有被认定的只能各自纳税。从整个公司(企业)看,“跨地区经营企业”如果有其中一个下属公司(企业)发生亏损,总体交纳的所得税当年就少于同样的非“跨地区经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

例如:A企业总公司2000年盈利(视同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下属10个分公司九个各盈利10万元,第十分公司亏损10万元,该企业为“跨地区经营企业”,那么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20+90-10=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B企业与A企业相同,但不是“跨地区经营企业”,那么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20+90=11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6.3万元,比A企业多纳税3.3万元。如果2001、2002与2000年假定情况相同,B企业由于第十分公司下年度无赢利无法弥补亏损,三年比A企业多交纳所得税9.9万元。形成了A、B企业严重的税赋不公,B企业第十分公司由于无法弥补亏损,可能形成倒闭,而A企业第十分公司可能由于其他公司弥补亏损可以获得喘息机会,最终形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结果。

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目前,由于各国税赋不一,跨国集团国际间避税十分普遍,发达国家一直存在避税与反避税,即国家以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征管制度,减少避税的环节。但是我国“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出现和增多,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方便条件。一是“跨地区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吸纳亏损大户,达到少交所得税和不缴所得税。如:上述A企业可以吸纳年亏损100万元以上的大户,作为分公司,即可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内部对此利益的分配,从法律上税务及其他政府部门无权干涉。二是象上述非“跨地区经营企业”B,可以和A集团并购或与A联合投资,由A控股,再进行内部分配,以达到少缴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

三、形成和加剧地区间税收的转移,干扰正常的财政转移支付

“跨地区经营企业”大量增加的另一个后果是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转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构统一征收,就地交入中央金库“跨地区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财政部按确定的各地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地区通过金库划转地方收入。这样即存在各地所得税系数的确定问题,事实上由于企业经营非常复杂、变化很快,这个系数不可能准确确定,这样难免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地区间转移。

由于“跨地区经营企业”可以不在考虑各分支机构的盈亏平衡问题,可以通过总公司与销售分公司或上游产品公司与下游产品公司任意的进销价格调整,达到增值税25%部分和所得税的转移,增加某地地方政府的收入,而地方政府在“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后,采用低价土地、超收奖励等手段,把企业“引进”的税收返还给企业。

过去几年,许多国内知名企业纷纷在我省各地设立产品销售分公司,如:某钢铁集团公司在我省Z市设立销售公司,2007至2012年,每年销售钢材10万吨,进销差价达1000元,运输费暂作O考虑,每年交纳增值税1700万元,25%部分交入Z市425万元。2008年以后,由于该集团与当地政府实行“先征后返”超收奖励的办法,该集团公司调高了销售公司钢材进价,但考虑销售公司不能亏损,作微利处理,否则无法税前弥补,每吨进销差价定100元,运输费暂作O考虑,每年交纳增值税170万元,25%部分交入Z市42.5万元,这样每年增值税25%地方部分有370多万从Z市转移到某钢铁集团公司所在市。2002年,该企业被认定为“跨地区经营企业”,由于可以合并纳税,该钢铁集团公司不在考虑销售公司的微利,钢材进销差价定为O, 增值税25%地方部分全部从Z市转移到某钢铁集团公司所在市,所得税也随之转移。

“跨地区经营企业”的认定,作为鼓励企业集团发展、鼓励扶植某种产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是有一定利益的,但从实践看,这种分割财政分配职能的做法有很多弊端,同时,也和

WTO规则不一致,因此,应逐步减少和取消“跨地区经营企业”,对确实需要扶植的高科技、农业等集团公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政策引导、国内技术标准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保持税收的公平非歧视性,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地方政府确定稳定税源,以避免地方政府拉税源,变相分解税收,增加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