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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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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重点,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与公共建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条件,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二)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加大投资,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三)坚持推广与监管相结合。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开展。

三、工作目标

(一)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意见》要求,利用三年时间,使城市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应用普及率达到40%以上,农村达到10%以上。全县乡镇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和集中供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确保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12层以上高层建筑合理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鼓励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

(二)自2009年开始,浅层地能应用取得明显成效,按照优先发展土壤源热泵,积极发展污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的原则,逐步提高地源热泵系统在城市供暖中多占比例,县规划范围内每年新增浅层地能技术应用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

(三)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应用。优先推广光伏技术在住宅小区路灯、景观灯中的应用。

(四)鼓励发展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并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

(五)鼓励生物质能在农村地区建筑中应用,优先发展沼气能源在供热水、炊事方面的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产品现象。

(四)建设单位应向建筑使用方提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各方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县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委员会及时对进入我县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进行考察论证,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

(二)县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制订经济扶持政策,采取减免相关规费,设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争取可再生能源示范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我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大规模应用。

(三)规划部门对按规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建设项目,要审查应用后的建筑外观效果。

(四)县住建局要将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应用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应用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而未设计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要将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质量纳入质量监督范畴,擅自取消、更改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