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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残联〔2011〕150号)和《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市残发〔2011〕3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惠民工程。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要坚持优先优惠照顾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要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实现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凡户籍在本县,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人均每月不低于50元执行。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须填写《县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批程序。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残疾人逐一核对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汇总上报县残联,县残联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
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县残联要在每年年初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四、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负担50%,市、县各负担25%。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残联要在每年年初核定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预算方案。县残联应根据当年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财政部门。
(三)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残联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由县残联按季度发放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到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四)补贴发放时间起执行。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是一项提高广大残疾人生活待遇,保障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责任,严格政策,不折不扣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残疾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严格有关政策规定,严把审核关、发放关,确保残疾人生活补贴公平公正、按时足额发放。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贫困程度等基础信息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对发现弄虚作假、瞒报等现象,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乱发、套取资金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