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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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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1年的国内著作权之争,我们不难发现,过去的一年堪称著作权利人“雄起”之年。传统的出版物维权案势头不减,新类型的著作权纠纷频频出现。民间艺术作品权利人到法院讨说法,500字博文获赔金额达万元,中文字体维权两起案件结果相反,网络侵权纠纷层出不穷……这些案件无一不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引发热议,权利人的多样性在这一年尤为突出。著作权法律调整的范围所涉及的广泛程度远远大于以往任何时候,完善著作权法律也不再只是少数专家学者研究的课题,而成为需要公众共同参与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1年实施,2001年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进行过修订,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宣布启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实施至今已满二十年,既存在法条自身的冲突和争议,也存在形势变迁后法条与现实的不协调,前两次小幅度的修改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所涉各方利益诉求。在提升文化生产力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今天,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资源必须得到完善的法律保证,《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迫在眉睫。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已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加快推动修法进度。在此,笔者对《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及著作权的核心财产权利――复制权做了思考

一、利益平衡,是与时俱进的立法宗旨

百道网上有消息称,在瑞士目前的版权保护法律下,下载盗版内容,只要是个人使用而不是用来商业牟利就是合法的。日前,瑞士政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盗版下载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盗版下载者把更多的钱花在了其他的合法娱乐产品上,因此,研究报告支持瑞士政府维持现有版权保护法。盗版下载者将娱乐的预算都转移到了其他方面,这意味着盗版下载与其他娱乐产品存在着互补性。另外据悉,美国版权局将针对《数字千年版权法》所提出的免责豁免令申请举行听证会。因为该法案常常被一些商业公司滥用,用以打击竞争对手、限制民众言论自由与合理使用权。颁发免责令的目的就是减轻该法案对一些合法的、非侵权的使用版权素材的行为所带来的伤害。这些法律措施,在维持著作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平衡过程中,似乎更重视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这也许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早、体系较完善有关系,当个体维权意识强盛的同时,也要预防那些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避免因著作权的扩张而挤压公共利益空间。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利益平衡,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尤为突出,著作权立法也不例外。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保护平衡线处于不断变动和游移中。面对着多种利益之间的权衡,面对着多种价值的选择,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因此,对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法律既要进行确认和保护,又要予以合理约束。也就是说,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适度”。而这个度怎样来把握,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在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社会讨论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如何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如何界定侵权责任人和如何加大侵权惩罚力度等。加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固然重要,但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势的情况下,从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出发强调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和保护公众的知悉权和获取权同样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完善著作权制度必须为作品的合理使用留下充分的空间。

二、复制权,到了该“松绑”的时候

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法条表述来看,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十六项基本权利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属于财产权。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公众利益的关系。著作权的英文是“copy-right”,因为著作权制度起源于复制权。由于复制技术的发展,使得创作者的权利处于易受侵害的状态,故产生“copy-right”。 著作权制度起源于复制权,同时复制是使作品得以传播的重要手段。因此,传统的著作权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将复制权排在了财产权的第一位。

从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颁布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复制技术的发展经历了跨越式发展,已经不是印刷技术时代的人所能想象到的。在网络化、数字化的今天,复制无处不在,无时不可,几乎不存在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更加没有主体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轻点鼠标或者轻触屏幕完成无差别复制。从网络技术层面来看,复制是传播的必需手段。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已合二为一。数字网络复制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冲击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社会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WCT、WPPT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用户浏览网站网页、系统缓存暂存之前浏览的网页均属于临时复制。按照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应包含临时复制行为的主张,依复制权即可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此外,由于私人复制的便利性和广泛性,加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方式规定有所欠缺,复制权保护制度急需应对之策。

从利益平衡的立法原则来看待复制权所处的困境,其实解决之道已经呼之欲出,那就是应该给复制权“松绑”了。著作权法存在的必要性在于:通过协调权利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文化的交流,实现作品的社会价值。复制是传播的重要手段,是文化交流活动的前提。对于复制权的强保护显然限制了文化传播自由。因此,数字时代的复制权应当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如:临时复制,远程教学中产生的复制,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的复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计算机系统在提供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复制等应纳入合理使用范围。有学者提出现代著作权法体系应该以传播权为核心,而不是复制权。他的理由是,仅仅是复制并不会伤害权利人所有的著作权,侵权必要行为之一是把复制品向公众发行或传播。笔者认为,复制是实现传播的必经步骤,复制权是传播权的源权利,从这一点来说复制权的核心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但是,传播权的确有必要予以明确和重视。具体到我国《著作权法》的法条而言,应当在对现有权利整合的基础上对传播权的权利定位以及类型界定作出规定。

(作者单位系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