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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加强矫正发展意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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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南浔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浔司[*]22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努力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维护我镇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做出贡献。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以法律为依据,整合并运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改造教育力度,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并推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我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高起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果的基本工作思路,吸收并借鉴其他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创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不断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及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地顺利开展。

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四、社区矫正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通过实行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改造,缓解监狱关押改造的压力,降低改造成本,实现行刑社会化,在有利环境中实现对罪犯人员的思想改造,并且更直观的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有效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五、社区矫正的目的

(一)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二)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六、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衔接到位。

(二)社区矫正的措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

1.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自愿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应当予以鼓励。

3.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按照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个别谈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和途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形势、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小时。

4.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司法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协调教育部门,为符合试学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进行试学。

6.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7.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依法可以就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8.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应当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将有关材料送交区公安机关审核。区公安机关经审核无误的,签发《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样式附后),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社区矫正工作站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同时,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的村(居、社区)组织和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届满的,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3.社区矫正对象因被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被收押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自然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区公安机关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例会制度,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的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走访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当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居、社区)组织等,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五)培训工作制度。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视情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情况通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八)信息报送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

八、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群众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九、*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三)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四)组织、督促、检查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七)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为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党委、政府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人武部部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由公安派出所、法院、司法所、综治办、财政办、民政办等单位为成员的*镇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指导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设在镇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并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协作。积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专业队伍、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引导鼓励其积极参与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要定期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