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中国汽车租赁业现状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中国汽车租赁业现状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蓬勃发展的汽车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便利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由于行业发展不规范而带来的诸多法律纠纷与问题亟待解决完善。在分析当前汽车租赁行业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以期为中国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汽车租赁;现状问题;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093-02

一、中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现状

汽车租赁,也称为机动车租赁,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1918年美国人雅可布在芝加哥成立了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来,汽车租赁业在全球已有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史。中国汽车租赁业相对而言起步较晚,起源于1989年的北京,当时主要是为了迎合1990 年在北京举行的亚运会上的公务、记者等工作用车需求。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业发展异常火爆,在商务、自助、节假日租车等推动下,汽车租赁业迅速发展,据报道预计到2015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的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40万辆,营业收入将达到180亿元。

二、汽车租赁业存在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蓬勃发展的汽车租赁行业不能掩盖其快速发展中带来的诸多问题,具体而言,现阶段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着如下问题和法律风险:

(一)汽车租赁行业经营不规范,管理水平低

当前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小、散、低”――行业规模小,经营管理分散,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利润率低。租赁手续简化、违法违规操作多,很多租赁业务都是通过网上或电话申办、提供个人姓名和电话即可而无须签订书面合同,汽车租赁公司也不提供收据和发票。通过提供代驾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灰色经营现象严重。汽车租赁中存在大量“黑车”,如一些假公济私的公车、被盗车、手续不齐车或挂靠形式的私家车等,“黑车”的大量存在本身即有非法营运之嫌,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在发生问题后更是造成问题的复杂化。

(二)出租车辆事后监控机制缺失

十几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的汽车,订立租赁合同后客户就可开走,此后对于汽车的用途、损耗等信息汽车租赁公司无从知晓,汽车完全脱离汽车租赁公司的控制范围,由此带来的风险无法评估、预测。 另外,汽车租赁期间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滞后性带来的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罚问题也屡见不鲜,待交警开出的罚单寄到租赁公司时,短期汽车租赁往往早已结束合同,车还人走。这样,汽车租赁公司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通知、催促承租人处理违规违章行为,甚至会代为接受罚款、扣分,使汽车租赁公司背上沉重的额外经营包袱。

(三)租赁汽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

汽车租赁后若发生交通事故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就赔偿责任主体实践中就有出租人即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或是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等不同观点,在出现承租人擅自变换驾驶员、临时雇用他人驾驶租赁车辆时,违法违规行为人或责任赔偿主体更是难以确定。因私家车挂靠或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涉嫌非法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汽车租赁公司违法违规为由,拒绝提供理赔,由此引发诸多保险理赔纠纷。

(四)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利用汽车实施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一般案发后,由于种种原因,或立案难或侦破困难,或即使案件侦破但车辆仍难以追回,这一方面给犯罪分子巨大的可乘之机,诱使犯罪,另一方面也使汽车租赁公司风险无形中无限放大。

三、若干建议对策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规范租赁程序,强化规范经营

针对实践中的租赁程序略过简便的弊端,汽车租赁行业应规范经营,租赁汽车要对承租人的信息认真审查,承租人需提供如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汽车租赁应采取要式形式,汽车租赁公司与客户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事后不必要的争端。同时根据客户个人财产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价值较高的好车名车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可采取收取定金,要求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由他人提供担保的还应明确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且书面合同需要担保人签字盖章。在出现异常情况如未按期归还租赁汽车、汽车使用与租车人职业、身份不符等可疑情况时,汽车租赁公司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提供相应帮助。租车人将外租车辆返还汽车租赁公司时,汽车租赁公司可要求租车人签订一份类似格式条款的保证协议或声明,保证在使用汽车期间无违规违章行为或没有利用租赁汽车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否则汽车租赁公司将保留向租车人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在此方面法国的经验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法国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全部由警局电脑登记,租赁车辆违法后,警局立即通知相关的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提供车辆租赁的有关资料,由警局直接通知违法的承租人进行处理,汽车租赁公司无须代人受罚。

(二)建立汽车租赁信息平台和租出汽车的跟踪管理制度

国外发达国家的汽车租赁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完善的个人信用和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借助于信息技术的优势与便捷,可以快速评估客户的个人信用情况。针对中国现实中出现的大量汽车租赁诈骗等案件,我们也应加紧汽车租赁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系统,查询确认客户的身份、租车风险、偿还能力等,实时统计客户在同一时间段内租赁的车辆总数,预防诈骗,将那些具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共享此类风险客户信息。统一信息平台的建立还需实现与公安部门犯罪数据库人员信息、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机动车违章记录查询等的对接。当然,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严格限制信息披露的必要范围,避免泄露与客户资信无关的个人资料,保护客户隐私权。

汽车租赁公司对租出在外的本公司汽车应建立跟踪管理制度,通过与租车人在汽车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车人定期实时反馈义务等途径确保做到时刻保持与在外汽车承租人的联系,知晓外租汽车实时的位置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技术改进与更新如在车上安装GPS系统等,时刻保持对外租车辆的实时监控。

(三)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对利用租赁汽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2004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汽车租赁不属于道路客运范围。私家车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汽车租赁有别于道路运输,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汽车租赁与出租汽车营运也有本质的区别,出租汽车属于客运业,汽车租赁则属于租赁业。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因此汽车租赁公司接受私家车挂靠、提供代驾等方式从事客运服务等行为因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涉嫌非法营运,道路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加大监督管理和打击力度。

现实中利用租赁汽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增长势头,“租车作案”主要犯罪类型有租车盗窃犯罪、租车贩毒犯罪、租车抢劫犯罪等,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仅凭公安机关的力量是不足的,需各方面的配合,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汽车租赁行业强化规范经营、建立行业自治组织等。对将租赁汽车再租赁、转卖或抵押,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准确定性打击,刑法上到底是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在理论上进行区分尚有一定难度,在实践中要想准确定性,更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分析,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力求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而不宜一刀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第3条[Z],1998-04-01.

[2]孟凡具.论汽车租赁合同诈骗案件及侦防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3]朱志博.利用租赁汽车实施犯罪案件之预防[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

[4]冯瑞林.汽车租赁业:六大问题及解决办法[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2).

[5]虞同文.对上海汽车租赁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城市公用事业,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