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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业务中信用证欺诈类型概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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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外贸业务中,间接的理论和实践应用广泛,外贸作为外贸合同当事人承担直接的合同责任,与一般买卖双方无异,同受信用证欺诈的危害,自不必说。但中间毕竟有特殊这层关系,信用证欺诈突破传统而转向委托商,外商单独或联手欺诈外贸。传统的信用证欺诈形式“改头换面”,新型的信用证欺诈形式“拔地而起”,在中国外贸业务中造成的危害不可估计。试概析此种种形式,以为外贸业者提供些许借鉴,增识别防范之心。

关键词:外贸;信用证欺诈;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6-0102-02

间接下中国外贸作为贸易合同当事人与一般的合同当事人一样同受信用证欺诈的危害,自不必说。但中间毕竟有特殊这层关系,信用证欺诈已突破传统的买卖双方间的欺诈,而转向委托商、外商、外贸之间的欺诈。因中国外贸制度和信用证欺诈立法不足;后危机时代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加剧了贸易摩擦和交易风险,新旧形式的信用证欺诈愈演愈烈;外贸自身无法克服的中间性和利益驱使,使得国内委托方或外商或国内委托方与外商联手利用信用证欺诈外贸预见不足,更形严重,且比一般的信用证欺诈更具隐蔽性,危害更大。兹以概析,以为外贸业者提供些许借鉴,增识别防范之心之力。本文的意义即在于此。

一、进口业务中,作为开证申请人时遇到的欺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只有买卖双方当事人时,由进口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信用证,出口方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信用证,产生的信用证欺诈形式比较简单。而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业发展迅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口方委托外贸为其进口业务,根据中国外贸行业的实践通常做法,外贸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磋商,签订合同,使得通常情况下的由进口委托方开立信用证转变为由外贸代为开出信用证,因此产生了两种形式的欺诈。一种形式是国内进口委托方是相对真实诚信的,但开立信用证毕竟存在一定风险,而由外贸代劳,此时,外贸作为开证申请人就会遭遇传统的信用证欺诈形式:出口外商自谋或共谋的利用单据的欺诈。

另一种形式是国内进口委托方是虚假欺骗的,利用虚假贸易骗用外贸额度,进口委托方谎称掌握进口商机,只是缺少银行授信额度无法开证,向外贸借用额度,由外贸代为开证,愿以代垫保证金为担保,并承诺给予丰厚回报,进而轻易让外贸让渡货权。最近在国内引发广泛关注的是中盛粮油王伟案。中盛粮油盗卖案中套现资金10亿元,涉及20多家大型外贸公司,是进口委托方利用信用证融资套现,最终酿成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操作模式可简述为:宁波杉科等以进口棕榈油为名,向其他企业借用信用证额度(声称自己的额度不够,可以按照交易金额支付1%的费),由其他企业开立信用证,并指定将进口油运送存放至天津中盛粮油,然后以低价迅速转卖套现资金。而后将信用证套现来的资金在宁波进行短期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由于外贸自身的贪欲、对风险认识不清及某些银行为不同客户针对大宗商品定做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产品存在的隐患,实务中,很多贸易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的外贸屡屡上当受骗,外贸损失的不仅是高风险换来的费,信用证项下巨额的货款,甚至要面临无法向负债累累的国内进口委托方追回货款的巨大风险。

二、出口业务中,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时遇到的欺诈

在后危机时代,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出口方委托外贸为其出口业务,同理,通常情况下的出口委托方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转变为外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也产生了以下两种形式的欺诈。一种形式是出口委托方是相对真实诚信的,因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时通常要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佣金、押金、履约金,出口委托方更愿意由外贸承担信用证受益人的义务,因此,遭遇传统的信用证欺诈形式:进口外商自谋或共谋的利用信用证的欺诈。另一种形式是出口委托方是虚假欺骗的,或欺骗外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到期不履约还款进行信用证融资形式欺诈,或以出口来证抵押开立新证,或利用假单议付,骗取货款。实务中,外贸损失的不仅是高风险换来的费,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甚至要面临出口委托人破产、欠债而无法追偿的巨大风险。

(一)进口外商自谋或共谋的利用信用证欺诈外贸

1.进口外商伪造、变造信用证等欺诈外贸。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些进口外商使用最多的是以伪造的信用证欺诈外贸,伪造的信用证通常是缺乏必备条件的虚假信用证,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或者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假的信用证。进口外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使外贸相信其开证申请人合法身份,以诈取外贸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或通过诈取国内出口委托方的货物,使出口委托方向外贸索赔;或进口外商与国内供货厂家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委托方对国内资信不佳的供货厂家预付的货款或购货款,进而也使出口委托方向外贸索赔。

2.进口外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外贸。进口外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外贸包括两种形式:进口外商自谋欺诈,进口外商与开证行相勾结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软条款的审查在外贸业务中尤为重要。这些条款实际是开证申请人以欺诈为目的对受益人设下的陷阱,若受益人在审查信用证时未发现,就会误入开证申请人的圈套,开证申请人据此诈取受益人的佣金、质押金或履约金。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运至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才付款。在美国的来证中,这类条款常出现在出口产品为食品的情况下。“Payment will be effective upon receipt of 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notice of action stating the product has been released.”就外贸业务中的“软条款”信用证而言,可使作为开证申请人的外商控制整笔交易,而使外贸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某些国际信用证欺诈分子利用中国一些出口委托方急于出口的心理和中国外贸的贪婪心理,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别有用心地规定一些陷阱条款,这些条款或者根本无法办到,或者对我方极为不利,如果中国外贸对此缺乏警惕,在没有对这些条款进行合理审查、适当修改的情况下,匆忙要求出口委托方发货或付出相应的保证金,外商就抓住“单证不符”这一点轻易诈取出口委托方发出的货物和外贸预付的保证金。这种欺诈方式十分狡猾,不易发现,而受害的外贸也往往有苦难言,徒遭损失。

3.进口外商擅与开证行相勾结欺诈外贸。现阶段进口外商与开证行、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共谋欺诈外贸的形式相对较少,但由于后危机时代显现出来的金融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和银行从业人员素质的下滑,这种欺诈形式也应引起中国外贸的注意。

(二)出口委托方欺诈外贸

在中国外贸出口业务中,伴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日新月异,利用贸易融资手段进行欺诈也逐渐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常用手段,这种欺诈形式是在骗取信用证的基础上,利用融资手段从银行诈取货款,例如打包放款、以出口来证抵押开立新证、出口押汇、银行远期保函、信托收据提货等。这种欺诈方式造成的损失往往直接或间接转嫁给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外贸,出口委托方经常以这种方式欺诈外贸。除此之外,利用“假单议付”欺诈外贸也是出口委托方常用的方式。

三、结语

传统的信用证欺诈形式“改头换面”,新型的信用证欺诈形式“拔地而起”。中国外贸进口业务作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时,常遇出口外商自谋或共谋的利用单据的欺诈,进口委托方利用“授信额度、让渡货权”的欺诈。出口业务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时,常遇进口外商自谋或共谋的利用信用证的欺诈,出口委托方利用打包贷款,以出口来证抵押开立新证,假单议付等多种形式的欺诈。笔者能力有限,兹以此期为外贸业者提供些许借鉴,提高识别防范能力,以促进中国外贸业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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