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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法律价值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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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边沁的法学理论中,对生存、富裕、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等价值问题进行了论述,这是最早的系统性的法律价值论,是人们思考法律价值时不可忽视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边沁法律价值功利原理

作为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的边沁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律思想也充满了自由精神,可以说生计、富裕、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构成了边沁的法律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这一体系以自由和平等为条件,以安全为保障,在谋求生计和富裕的过程中达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法律思想史上首次对法律价值进行较系统的论述。

幸福价值

法律的幸福价值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满足社会福祉的属性。边沁法律思想的基础与核心是功利原理,其含义是:“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功利原理也称为最大幸福原理,即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边沁把它建立在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之上。“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之前的许多思想家也有过类似的论断,但他的重大贡献在于把趋乐避苦这一心理趋向正当化。是通过这一天性,每个人获得自身的幸福,个人幸福的总和构成社会幸福。边沁认为在人类社会,无论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共生活,无论是道德、宗教、政治还是法律领域,快乐和痛苦是支配人之行为的主宰,凡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好的或正当的行为。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到整个法律领域,它既是立法的原则,也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因此,幸福是法律的首要价值。

人的趋乐避苦和最大幸福原理往往发生冲突是人人自明的道理,怎样把两者协调起来,边沁给出的答案是外在的制裁和内在的同情心,制裁包括自然的、道德的、法律的和宗教的;同情心使人因别人的幸福而自己感到幸福。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裁,边沁主张积极立法,通过立法来改变快乐和痛苦的配置以实现每个人追求自己快乐的同时,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这样法律及其制裁就具有了道德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制裁性也就成为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边沁认为,犯罪者的内心存在着驱使犯罪和制止犯罪两种动机的斗争,如果前者强于后者就会让人做出犯罪行为。驱使犯罪的动机产生于因犯罪所引起的快乐的诱惑,因此,通过制裁来增加因恐惧惩罚带来的痛苦和对罪行科以刑罚带来的痛苦达到犯罪之苦大于犯罪之乐,起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避免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为符合功利原理,刑罚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引来的乐;刑罚的确定性越小,严厉性就应越大;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重罪应适用重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罪行越重,惩罚越重,不应小罪重罚;惩罚大小应考虑年龄、性别、等级、命运等具体情节。边沁还提出罪责自负和废除死刑的思想,他指责没收罪犯全部财产是专横而生厌的行为,会影响他的妻子和孩子的幸福;而死刑是“一种灵魂的愚鲁”,不足以抑制杀人的欲望,在适用的过程中必然背离功利原理。

安全价值

边沁说:“安全是生活的基础,生计、富裕、幸福,所有这一切都赖于它……当安全与平等发生冲突,不应该有任何迟疑,平等必须服从安全”。边沁的安全观与他的法律起源观相一致,他认为人类早期处于野蛮状态,为了生存下去,人们之间进行着残酷的战争,并把不能够狩猎的内部成员杀死。这类似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但霍布斯认为为了摆脱人人为敌、彼此战争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基础上,依据理性的指引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交给了一个人或多人组成的集体,这样就组成了国家,产生了法律。但边沁认为社会契约论纯属理论上的虚构,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由于人的恐惧,来自于人们因服从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所带来的痛苦小于因不服从所带来的痛苦,法律就是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现存法律是恐惧感的产物”,“最初把社会凝聚在一起的,是对恶的恐惧,而非对善的希冀”。在文明社会,安全是对人们享有财产和实现交易的必要条件,离开安全,生产和交易就无法进行,就会破坏人们对获得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的合理预期,这与功利原理极为不符。对所有权的保护也是以功利为依据的,所有权克服了懒惰,使迁徙民族定居,引发了对国家的爱以及对后代的考虑,“如果财产权因为确立一种财产平等的直接故意而颠覆,所造成的恶将是不可修复的。不再有安全,不再有勤奋,不再有富裕。社会将倒退到它所由之形成的野蛮状态”。

平等价值

边沁对平等的认识极为冷静和客观,“平等则创造某一种善。此外,无论我们做什么,平等永远不会完美,……建立完美的平等只是一个幻想,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减少不平等”。他还说:“只要平等不侵扰安全、不阻扰对法律本身所产生的预期的实现、不扰乱业已确立的秩序,就应当提倡平等”。边沁认为在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扩大平等,这是因为没有一定的平等,也就无法实现自由,对于边沁来说,“正是平等,才允许每个人去追求幸福、追求财富、享受人生”。但边沁重视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他把平等奠定在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基础之上,在计算快乐和痛苦时,每个人都是同等的计算单位,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同样重要,他认为部分人因身份特权而享有的利益是“邪恶的利益”,是妨碍最大幸福实现的最大障碍。“边沁无法忍受的是,社会如此结构,一小群人的自私,永远阻碍同属人类的大多数人同样正当的幸福追求。如果幸福的追求是自私的,如果人性自私是普遍的人类行事原则,那么,人人都应该获得他所认为的幸福。至少,必须提出连贯的一套理由,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说明幸福为什么应该是少数人的特权。这么一套理由当然非常难找”。以权贵为核心的既得利益阶层所关心的是怎样保持和增加他们凭借特权享有的幸福,所提出的理由无怪乎是现存制度符合国情与历史传统,任何实质性的变革都会引起社会动乱,社会经济财富的持续增长是无需进行变革的最好证明,他们全然忽视大多数民众幸福的增加。边沁认为,打破这一困局的唯一答案就是民主,因此边沁积极主张改革议会,实现“真正的普选权”。1817年,边沁发表了《议会改革计划》,提出要建立秘密的、普遍的、平等的和每年一度的普选,主张妇女应和男子具有同样的权利,外国侨民、服刑者、流浪者也应享有普选权。让人民选举统治者,并能够在下次选举时换掉未能增进社会最大幸福的统治者。统治者如果想继续在位,就必须满足拥有选举权的民众增加幸福的要求,这样统治者的利益就和民众的幸福相一致,民主也就成了实现最大幸福的根本制度。边沁强调机会平等,但对结果平等也不是毫无关注,他论证了幸福和财富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并且同样的财富对富人带来的幸福少而对穷人却可以带来更多的幸福,这为以后通过国家干预,进行财产的再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

自由价值

洛克的自由思想对边沁产生了很大影响,边沁曾说,没有洛克他将一无所知。凯利说:“包括契约自由在内的个人自由的神圣性是边沁的核心信仰,他的立场是个人必定是什么事最有利于自己福利的最佳判断者”。边沁的自由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个人主义立场。边沁认为,共同体的观念是纯粹的虚构,共同体的利益只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离开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毫无意义。意大利史学家拉吉罗这样评价边沁的功利原理,“其私人特征在于严格的个人主义自由原则,这体现着首创的自由精神与普遍自助”。

二是边沁的批判精神和自由主义政府观。他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政府体制等都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它们都和功利原理相违背。他说:“五十年前,我的曾祖父对国王承诺,他将依照法律服从国王。……现在,我的邻居对国王承诺,他将依照法律服从国王。就算是这样,所有这些承诺,或者其中的任何承诺对我来说有什么意义呢?”他提出一个自由政府之所以区别于一个专制政府是因为以下方面:全部权力分配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能够频繁而容易地更换位置;一个臣民有权利根据一定的理由,公开指责掌权者,并可以详细地检查对他施加压力的每项权力行为;出版自由,以保证每一个人,不论他的阶级地位,都能够使他的不满和抗议为全社会所知道;公开结社的自由,以保证那些对政府现状不满的人,可以交换他们的感受,商议他们的计划,实行任何一种实际的反对方式。边沁还把法学分为阐述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非常强调对法律的批判,指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他说,在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生存和富裕价值

对于生存和富裕,边沁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自由空间,而不是直接地、积极地提供生计、促进富裕。因此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局限为两项:一是通过奖惩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确保自己享有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二是清除实现最大幸福的障碍,为生存和富裕的实现创造条件。这一观点,符合当时经济上自由放任的主张,边沁最大的特点在于提出应最大限度地创造便利,减少支出,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慎密设计的构造物来保证包含生存和富裕的最大幸福的实现。边沁批判英国的判例法制度,主张编撰具有系统性、普遍性、严谨性、一致性的成文法典,要让一个父亲不求助于教师就能够教育他的孩子来学习法律;在审判程序和证据上,他主张实行审判公开、证据公开,建立分散的法院体系,即使是贫穷的公民也有权利加以介入;全体选民有权罢免法官,法官要定期培训;他设计的“模范监狱”,让狱警在中央塔楼能监视到各监室里囚犯的一举一动,目的是尽量减少监管人员,提高效能,并且能够减少监管人员与囚犯的接触,以抑制体罚和酷刑。他强调模范监狱的理念具有普适性,可以推广到工厂、学校、医院、疯人院等许多部门;关于政府体制改革,他提出采用公开竞考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来选拔公务人员,让候选人员自行申报他希望得到的薪金数额,提出的数额越低,被录用的可能性越大,以此降低国家的薪金支出;各级政府机构实行“单一职位制”,只设一名主管长官,不设副职或委员会,以免滋生,降低行政效能。为保证最大幸福的实现,边沁还建议政府管理济贫事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犯罪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等。边沁的改革思想准确地回应了时代的需要,正如萨拜因所说,19世纪英国的每次重大改革都可以找到边沁的影响,不少改革完全是按照他批评与指明的方向前进的。

边沁不仅较系统地论述了法律的上述诸价值,还进一步尝试建立法律的价值位阶,他说:“生计和安全一起处于一个更高水平;富裕和平等则显然只具有较低的重要性;事实上,没有安全,平等就不会持续一天;没有生计,富裕则根本不会存在。前两个目的是生活本身,后面两个目的则是生活的美化”。这是法律思想史上对法律价值位阶问题的最早思考。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先驱,他开创的法学流派主导了整个19世纪的法学理论,对以后的法学各个流派都有深远的影响。不管是否情愿,人们总是在思考前人思想的过程中来构建我们的思想,通过思考边沁的法律价值理论,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英]边沁,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英]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6

3.[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美]约翰・麦克里兰,彭淮栋译.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南出版社,2003

5.[爱尔兰]M・凯利,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法律出版社,2002

6.[意大利]圭多・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7.[英]边沁,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M].商务印书馆,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