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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相继施行以来,我区各宗教活动场所都能够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各教和场所的实际,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几年来总体执行较好。但同时也存在着管理领导弱化、财务收支报告报备主动性不强、教职人员变化报告不及时等问题。为加强财务监管,及时了解场所管理情况,现就相关事项报告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报备的对象:为我区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批准对外开放的民间信仰点。共1个团体和34个场所(点)。
二、报告报备的事项
1、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预算报告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前上报。
2、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收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上报。
3、月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每月日前应将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上报(月报表式附后)。
4、捐赠等慈善活动情况。有组织开展资助捐赠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应在报送财务收支月报告时同时上报慈善活动情况(表式附后)。
5、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情况。组团到外地学习考察或接待境内外进香团及团组来访的,事先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团组负责人和人数、姓名、单位以及交流内容、行程安排等具体情况。事后将交流交往情况以月报表的方式汇总上报(表式附后)。
6、管理组织人员变动情况。管理组织成员在届中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有变化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
7、教职人员进出情况。教职人员离职或新进常住的,应及时向所属宗教团体报告,由宗教团体向主管部门报备。
8、宗教团体、场所(点)负责人因事需离开本地区两天以上的,应事先征得区民宗局的同意,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上列报告报备事项,各场所(点)在上报区民宗局的同时,也应同时报送所属宗教团体。
三、几点要求
1、各宗教团体具有协助主管部门指导场所(点)依法、安全、有序管理和开展活动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协助督促各制度的落实。
2、各场所(点)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负责地抓好此项工作,审核把关,确保报告报备事项准确及时。
3、各管理组织要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原则,重大开支、活动等重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自觉维护管理班子的团结,维护场所(点)的和谐稳定。
4、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公示以及票据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配强专业财会人员,健全财务管理小组,提高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水平。
5、对本通知未列入报告报备对象的但属于宗教团体单位会员的宗教场所、民间信仰点,各宗教团体可要求其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