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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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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是现代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经济体制赋予了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不同的特征与使命,使得二者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推进金融的深化与发展。本文在分析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互补关系的基础上总结出两种金融形式的合作模式,为两者的进一步合作提供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 互补 合作模式

开发性金融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作为政策性金融的延伸,担负着弥补体制缺损和建设市场制度的重任,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994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的成立开创了开发性金融在我国的实践之路。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在业务领域的拓展过程中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冲突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各界专家学者对于两种金融形式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其中主要观点有:曲昭光(2005)认为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存在互补关系有益于双方开展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进而实现二者的“双赢”,并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张弛、方明(2005)认为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一个现实,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成熟,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优势互补,发挥各自的优势;吴敬茹(2006)认为,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不仅是互补的关系,而且更是合作的关系,并且是一种互补性的合作。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作为现代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众多方面存在着互补的关系,两种金融形式只有在互补的基础上广泛地进行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融资优势,切实体现两种金融形式共存的现实价值。

一、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互补关系

(一)资金运用的互补

第一,开发金融由于不能够向公众吸收存款,主要的筹资方式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认购,间接地将其吸收的存款转化为经营资本。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为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

第二,开发性金融机构不直接经营现金业务,其与企业客户之间的现金来往需要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进行结算。这样既节省了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也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资金和各项服务收入。

第三,开发性金融机构只能经营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及贷款项目建设中的设备储备贷款,不能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绝大多数项目的配套流动资金是由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解决的,这就决定了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每一笔贷款几乎都要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而商业银行则从中获得贷款收益。

(二)业务领域的互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性金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追求盈利和市场业绩为目的,向具有盈利能力和稳定现金流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方向始终与利润的高低保持紧密的联系。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上始终存在着资金需求大、风险大、投资回收期限长、盈利能力较弱的领域,令商业性金融机构望而却步。而这些项目通常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国家未来的发展前途,因而需要依靠开发性金融的及时介入才能弥补这些融资领域的“空白”,例如“两基一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中小企业贷款等等,这些领域往往对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开发性金融在业务领域对商业性金融的补充体现在:其一,补充商业性金融无法进入的长期资本领域;其二,补充由于制度性缺损而导致商业性金融不能进入的领域;其三,补充商业性金融运作一段时间后决定暂时退出的政策扶持领域。

(三)经营方式的互补

在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机构吸取的存款中以活期存款和短期存款为主,负债的短期性要求资产必须保持比较高的流动性,因此其经营方式主要以短期贷款业务为主,通过对其客户提供中短期贷款来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满足企业的流动性需求;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债券为主要资金来源,克服了商业性金融机构负债的短期性,因此可以集中资金专门从事中长期项目贷款,正好在信用期限结构上弥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不足。以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通过下表中两种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所占比率的比较,可以看到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在贷款期限上能够“取长补短”,满足了不同客户的资金需求。

此外,商业性金融机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主要从事金融零售业务,其单笔贷款规模一般不大;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额融资需求,单笔贷款规模比较大,属于批发性经营贷款业务。

二、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模式

开发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是建立在二者互补关系的基础上基于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上,对某些项目共同承担融资任务。多年来,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在实践中逐步摸索与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合作模式:

(一)银团贷款

通常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项目中,大多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部分,但以往两种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的组合模式增加了各自的经营成本和风险。组建银团贷款一方面可以分散各自的经营风险,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还可以弥补开发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少的弱点,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二)批发贷款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可以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采取批发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该模式的合作条件是贷款必须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担保,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项目、回收本息,资金由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

(三)担保贷款

另外一种中小企业的开发性金融支持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开发性金融机构利用其国家信用和融资优势组织政府或民间组织、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搭建中小企业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与借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直接向借款平台提供贷款,借款平台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转贷给经审核合格的中小企业,并负责项目本息回收、贷后管理工作。两平台共同负责项目受理、筛选、评审和推荐工作。

(四)转包业务

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实行的转包业务有两种具体的操作方式:

方式一:政府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

这种方式适合于国家扶持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的融资。首先,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与政府共同对建设项目进行先期投资,在项目建成后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上市、转让、承包、联合融资、信用担保等形式,将设施运营阶段的融资任务转让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把政府的先期投资资金收回。这种转包方式一方面体现了开发性金融在引导民间资金与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使得政府先期投入的资金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来,用于新项目的建设。

方式二:国际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

这种方式适合于国内外金融机构联合对于企业的融资扶植。目前,国际金融机构对于各国小额贷款给予了许多帮助,然而国际金融机构不可能像国内金融机构一样与贷款企业进行直接的业务往来,必须由国内的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因此,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此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例如,我国国家开发银行与世界银行和德国复兴银行合作,引入德国IPC公司微贷技术,以地方中小商业银行为依托,按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采用“批发银行+零售机构”模式开展的制度型微贷产品就属于这种转包模式。

(五)异地合作

开发性金融机构承担着大部分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少数管理项目的半径较大,为了克服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组织规模劣势,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与项目所在地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所在地项目提供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结算以及从结算账户中协助本息回收等服务。如果商业性金融机构同时提供贷款,还可以组成银团贷款。

三、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加强合作的价值取向

(一)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风险投资的兴起,中长期贷款的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日益凸现。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通过建立合作机制,一方面可以运用开发性金融的组织增信方式,通过政府承诺、政府信用和政府协调弥补体制性缺损对信用不足的项目通过市场化融资提供保证担保,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商业性金融庞大的经营机构和信息系统深入调查企业财务状况,真正做到全面、真实、动态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缓解因开发金融机构缺乏基层分支机构而带来的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高对融资项目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二)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交通地理以及人文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的资金配置在地域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衡现象。一些全国性商业性金融机构总部出于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考虑,通过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高效使用,使资金从相对更为紧缺的西部落后地区流向了收益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造成我国资金匹配区域上的失衡。开发性金融在直接进入落后地区投放资金的过程中,通过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间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这些地区开展投融资活动,从而解决我国当前资金运行中的“虹吸”现象,使资金留在中西部地区发展当地经济,不仅提高了宏观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增大了落后地区、落后产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金融公平,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有利于缓解两者的恶性竞争

对于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历来已久的竞争问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框架来规定各自行动边界的前提下,加强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适当合作可以成为有效防止两者竞争的重要方式。同时,开发性金融机构只有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才能体现开发性金融的市场引导作用和制度建设作用,并且带动商业性金融进入资金“瓶颈”领域,在众多融资领域达到“双赢”的效果,从而获得政府的有力支持和社会的认同,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充分体现两种金融形式共存的现实价值。

(四)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有利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

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能够将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建设信用制度的优势同商业性机构金融高效、专业的金融服务优势相结合,可以在对信用不足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改善融资环境的同时帮助客户建立健全包括信用制度、法人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综上所述,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既有坚实的合作基础又有合作的可行,两者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和长效合作机制是发挥金融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作用的重要保障,亦将成为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