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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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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押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和手段,而四川是全国押租制最为盛行和典型、押租剥削最为苛重的地区。四川押租制始于移民垦荒,它一经产生后,立即成为地主压榨佃农的新途径,迅速流行、发展,蔓延和渗透到各县和几乎每宗租佃个案,与地租同为土地租佃不可或缺的条件。押租额和押租率持续升高,名目与日俱增,手段花样翻新,其性质也由起初的地租保证蜕变为极其残酷和无孔不入的高利贷剥削,并成为地主任意役使和勒索佃农的把柄。地主通过增押增租、高押高租、明佃暗当,转押租为高利贷,以及贪婪需索、吞霸押租本金等手段,使地租剥削总量和地租率加倍升高,佃农劳动成果被囊括殆尽,广大佃农加速贫困破产。四川物产丰饶.佃农却是“世界上最苦的”,“天府之国”咸了佃农地狱。

关键词:押租 押租率 地租剥削 增押增租 高押高租

押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和手段。它的产生首先是由于封建依附关系松弛,佃农开始获得人身解放,封建租佃关系中的超经济强制部分为经济强制所取代。同时也同商业、城市发展,地主日益贪婪,对现金需求更加急迫密切相关。因此,一些地区的押租一经产生,即迅速流行、发展,数额不断升高,名目与日俱增,手段花样翻新。性质也随之蜕变,由起初的地租保证演变为残酷的高利贷盘剥,使地租剥削变得更加苛重。在这方面,近代四川押租制的发展变化最为突出和典型。

一、押租制的流行和押租高度

押租在四川各地有多个名称或俗称,诸如押金、保证金、佃钱、押佃钱、上庄钱、保租押金、压头、押佃、座底、稳租、安租、稳首、稳钱、稳银、稳谷、稳谷银、顶头钱、顶首、随租、打押,等等,不下20余种。

四川押租始于何时,文献不详。据载,四川押租制始于移民垦荒,继起于土地买卖。“顶银”和“顶头”是其早期形态,日久约定俗成,遍及一切租佃关系中。①资料显示,清代雍正乾隆年间,四川已有押租。南部永川,雍乾年间因贯彻移民政策,废除佃仆制,定额租制取代分租制,人口增加,佃农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发展,地权日趋集中,佃农竞佃,地主凭借地权垄断,开始征收押金,押租由此产生。②邻近州县以及其他地区,也可能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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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四川省志·农业志》,1996年,第54页。

② 《永川县志》,1997年.第97页。

进入近代,押租开始普遍流行。19世纪末,大部分地区已有押租。重庆周围、嘉陵江流域、川西成都地区、川北西充以及川南地区,都普遍通行押租的习惯。①

20世纪20年代后,四川人口增加,军阀割据,苛敛钱粮,兼并田产,地权加速集中。加上工商业和城镇发展,洋货充斥,地主更加奢侈,对钱财的需求愈加贪婪。抗日战争时期,四川成为“大后方”,人口膨胀,地主富户云集,地权进一步集中。所有这些,都为押租制的扩张、渗透创造了条件。进入20世纪,尤其30年代后,四川押租加速扩张。以成都周围地区为例,1934年有人调查该地区13县押租数额时,温江、华阳、新都、双流、新津、金堂、大邑、简阳等8县尚无记载。这8县或无押租;或有,但未盛行。而1936年的调查,除华阳、新津、灌县、彭县外,都有押租了。1937年后,则除灌县不详外,华阳、新津、彭县也全都有押租了②。到30年代后期,押租制已遍及全省。笔者检索新编地方志100余种,除阿坝藏族羌族、甘孜藏族、凉山彝族地区尚未流行押租,少数县(市)志无近代租佃记载或记载不详外,其余各县,几乎全有押租。川东、川西、川北、川中的押租制都极为盛行。

押租制不仅在区域上遍及全省,而且渗入几乎每宗租佃个案、每块租地,押租如同地租一样,成为土地租佃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巴县,地主授人以田,“必索金为质,谓之押佃”。③江津、涪陵、宜宾等县。农民租种田地,必须中人作保,交足押金或押谷,方能“上庄”(开始耕种),有的押金不足,则以耕牛农具、甚至人身为奴作抵。④巫山民间有“上庄先交押,无押不成佃”之谚,巫溪、沐川也有“无押不成佃”之说;⑤一些调查统计清楚反映出押租制的扩张和渗透程度。据1950年对双流县永福乡15保的调查,该保有租田872.3亩,全部征收押租;另据1949年的调查,泸县有租佃农83286户,其中缴纳押租的72312户,占86.8%。⑥除小块土地和临时性租佃外,地主富农出租土地,几乎全都索取押租,可见押租制的盛行程度。

押租的内容、品种因时因地而异,既有现金,也有粮食、棉花、油料等实物。有些地方,押租内容与地租形态一致。如梁山的惯例是“银押银租,粮押粮租”。⑦总的说,以货币为主,实物次之,如上述双流872.3亩租田中,押租为银元、银锭、法币的550.9亩,占63.2%,其余为大米、黄谷。但各地互有差异,前后亦有变化。大部分州县,清代时,押租多交银两、铜钱;民国初期多交银元;1935年政府推行币制改革后,改交法币;30年代末,尤其1941年后,法币急剧贬值,押租绝大部分改收实物。少数地区在法币流通后,即开始改交实物。

押租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和标准,各县不同,同县不同个案亦高低互异.如汉源有重押轻租、轻押重租、平押平租三种形式。⑧不过在更多的地区,或就平均数而言,还是重押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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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庄延龄《长江上游游记》(E.M.Parker,Up thc Yangtze),第102—103、115、189页;沈秉?遥骸毒瓷魈霉?埂肪?;《申报》光绪七年三月十六日,以及有关州县志。

② 参见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以下简称《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507—32511页。灌县、彭县最晚光绪年间已有押租。

③ 民国《巴县志》卷11农别.第13页。

④ 《江津县志),1995年,第87页;《涪陵市志》,1995年,第356页;《宜宾县志》,1991年,第124页。

⑤ 《巫山县志》,1991年,第107页:《沐川县志》第四篇农业,1993年,第122页。

⑥ 《双流县志》,1992年,第179页;《泸县志》,1993年,第l76页。

⑦ 《梁平县志》,1995年,第140页。

⑧ 《汉源县志》第六篇农业,1994年.第199页。

在大部分地区,押租按租额计算,数额从年租额的一成多到数倍不等,最低的江油,押租是年租额的15%左右;稍高的富顺、南充,分别占年租额的1/2—2/3或至少年租额的一半。梁山租田一石押谷2斗,约相当租额的20%,也有“石租石押”者,即押租等于年租额。双流全县平均,押租相当年租额的80%以上,已有相当部分押租等于或超过年租额。押租等于或超过年租额的情况更为普遍。广汉、兴文、涪陵、忠县、彭水、会理、重庆沙坪坝区等地,押租一般相当一年租额或略多。押租超过年租额甚至高达年租额数倍的情况亦不少见。在璧山,押租不得少于年租额;江津、中江、重庆南岸区,押租一般都超过年租额,江津一般超过20~30%,重庆南岸区高的超过数倍,该市沙坪坝区,押租高的也有超过年租额数倍的。在武隆,押租一般是租额的2倍,①成都平原地区押租更高。有调查指该地一亩水田纳租16.74元,押租为70余元,③押租相当年租额的4倍多。

也有些地区,押租按土地产量或地价计算,或二者兼用,数额亦高低各异。按产量计算的,广安押租轻的相当租地常年产量的1/3,重的达1/2;合川一般占租地产量的一半以上,铜梁大致占60%,但高的相当地价的60—70%;西充则相当土地一季产量;邛崃最高,押租相当2—3年的常年产量。按地价计算的,隆昌、大足押租分别相当地价的l—5%和4—5%,这是最轻的。屏山相当地价的25%或土地一年的产量,仪陇为地价的20—50%;蓬安押租只稍低于地价,而忠县押租高的更等于地价。③

为了考察和比较各地押租的高度,可将按土地产量和地价计算的押租统一按地租计算。资料显示,20世纪初,四川大部分地区的租额占土地产量的50—70%,占地价的8—12%,中位数分别为60%和10%。据此,上述广安、隆昌、大足的押租一般低于年租额,轻的不足年租额一半;合川、铜梁,大致同租额相当;西充、屏山,普遍高于地租,部分超过地租l倍以上;邛崃、仪陇,以及铜梁押租高的,相当地租额2、3倍至6、7倍不等;蓬安押租约相当年租额的8—9倍;而忠县押租高的约等于10年的地租额。

综合上述情况,四川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押租相当于或超过一年的地租额,而且有相当部分超过1倍以上。这就是近代四川押租的一般高度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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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相关县(区)志。

② 陈太先前引文,第32580—32582页。

③ 参见相关各县县志。

二、押租制的发展及演变

近代四川押租制有一个明显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押租制的产生,为贪婪的封建地主提供了一个新的生财门道和剥削手段,而且它不受传统和惯例的限制,比地租正租更为灵活和广阔。于是,押租制迅速流行和蔓延,地主在押租上大做文章,押租数额不断上升,征收手段花样翻新,押租的性质随之发生演变,由最初的地租担保蜕变为肆无忌惮和敲骨吸髓的高利贷盘剥。

永川押租制的发展变化颇具代表性。雍正乾隆年间,永川地主开始征收押金。押租制产生后,征收手段即日见严酷,如佃农无力交押,必“照依银数,每岁人息三分”,或向他人“贷银偿足”。押租变成借贷资本,并引发新的利贷剥削。随着时间的推移,押租额不断攀升。到清末,开始出现“大押金”(又名“大顶首”)。佃农缴纳高额押金(也叫“稳钱”),可以少交租甚至不交租。少数佃农开始富裕,地主愈加贪婪,通过增租增押和退佃换佃,加重押租和地租榨取。进入民国,剥削更重,地租常占土地产量的70%以上,还有豆租、力租;押租一般已在年租额以上。抗日战争时期,地主趁货币贬值,大肆加押,甚至一年加几次。佃农缴不起押租,地主就放佃农“大利”,夏借秋还,借一还二,并在青黄不接时,以市价的20一50%买青苗,进行盘剥。①

永川押租制的发展过程显示,押租产生不久,很快从地租担保变成利贷资本和利贷剥削手段,押租性质开始发生变化。随着地主贪欲的恶性膨胀,押租数额急剧扩大,远远超过地租额,地租、押租即担保对象和担保本末倒置。接着,地主又“杀鸡取卵”,增押减租,押租极度膨胀,成为地主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地租反而微不足道,甚至消失,押租的性质再次变化。地租大幅减少甚至完全消失,使地主失去了正常收入,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都受到影响。为保证和扩大原有的现金和实物收入,地主又同时加租加押,并以撤租换佃为杀手锏,结果形成高租高押的“双高”局面。佃农因苛重的押租和地租负担,加上恶性通货膨胀,经济陷入困境,地主又趁火打劫,再次大肆加押,将通货膨胀的灾难转嫁到佃农头上。佃农无力缴押,地主乘机大放高利贷。利率之高,手段之残酷,旷古未有。这样,押租直接引发新的高利贷剥削,而押租本身自然是地主高利贷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押租性质的第三次变化。

其他地区的情形大致相似,只是不如永川典型。

无一例外的是,押租范围不断扩大,数额持续上升,剥削日益加重。押租本来是地租形态和征租方式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只限于定额租。押租制主要在南方地区流行,北方并不普遍,一个重要原因是南方以定额租为主,而北方分成租占优势。在南方一些押租制流行的地区,也未见分成租或劳役租征收押租。但四川情况很特别,押租制无孔不入。不仅定额租有押租,连分成租乃至劳役租,都征收押租。如南充,据1937年的调查,地租方式有四:即定额货币租(占21%),定额实物租(占66%),分成租(占9%)和劳役租(占4%),“无论哪种方式,都须交押金”。②在其他一些押租异常盛行的州县,也会有这种情况。定额租征收押金作为地租保证,还说得过去,分成租是临田监分,多则多分,少则少分,根本无租可欠。至于劳役租,佃农以劳力抵充地租,在时间上属于预租性质,更不会存在欠租问题。分成租制和劳役租制下的押租,完全是彻头彻尾的额外敲榨和盘剥。

押租数额也在不断上升。为了获取更多的现金和实物,地主无不增押增租。在綦江,地主有随时提高押金的“自由”,若不承认,则另佃他人。③其他各县,莫不如此。有的每逢正常年份,即加押加租(如梁山);有的趁通货膨胀,“连年加租加押”(如仪陇、开江);有的不论丰歉,“任意加押加租”(如南充、井研、巫溪),或几乎年年加押(如广安、南部)。④不仅民田私田地主大肆加押,官田公田地主亦莫不如此,如江油庙田,多次“向各佃多加押租”。⑤

因此,各地押租无不持续升高,民国时期尤为突出。綦江一佃农,1945年租种地主土地一段,最高年产18老石,立约时交押金谷子2.5老石,法币3万元。后一年加一次押金,解放前夕已加至25石谷子。⑥潼南大佛乡,1937年一亩坝地收押租4元,1941年增至5元,1945年达10元,1946年改收押谷4斗,1949年增至l—2石。⑦乐至1931年亩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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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永川县志》,1997年,第282—283页。

② 《南充县志》,1993年,第152页。

③ 《綦江县志》第八篇农业,1991年,第283页。

④ 参见相关各县县志。

⑤ 蒋德钧:《求实斋类稿》卷12,第24—25页。

⑥ 《綦江县志》,1991年,第283页。

⑦ 《潼南县志》六农业,1993年,第217页;《乐至县志》第五篇农业,1995年,第172页;陈太先前引文,第32509—32510页。

金5元,1941年租谷10石,要收押金法币1—1.5万元。成都平原各县,过去通例每亩押银5两(合7元),1934年平均为8元,1936年已普遍增至13—15元,简阳最高达30元。川东江北、巴县押租,1927—1938年间,平均增长了1倍多。岳池有的地主押租,更是年年增押,一胡姓佃农,1930年租种地主水田40挑,年租30石,初交押租铜元3400吊,折谷28.4石。1931、1935、1937年先后加押5次,累计银元100元、铜元5700吊,共折谷38.5石,相当初押的1.36倍。①在南川、南充以及其他许多地区,押租原来通常为上田占地价5%,山田为1%。进人民国后,因累年加增,或采行“明佃暗当”,押租步步攀升,不少地方已与地价相埒。②前述各地奇离的高额押租,也都是这样一步步攀升上来的。由最初只占年租一部分,发展到等于年租,超过年租和土地产量,由超过1倍上升到数倍,最后发展到等于乃至超过地价。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押租,地主使用的一个欺骗手段是“增押减租”,即当押租超过一定限度后,每增加若干数量的押租,相应扣减若干地租,作为所增押租的利息。押租越高,地租越少,这就是所谓的“重押轻租”。如宣统年间,永川地主萧卫封将值价钱1100串、面积120挑(4挑合l亩)的水田租与佃农龙照临耕作,收押金300串、年租23石。随后押金加至580串,租谷减至2斗。③金堂一宗官田94亩,先征“正压租”钱1280千文,后征“抵押租”银2400两,年租2.14石。平均每亩仅2。3升。④

在四川其他不少地区,都有增押减租、重押轻租的习惯。重庆南岸区,地租有“押重租轻”、“押轻租重”之别;⑤铜梁地租一般占产量的六成,若“押重租轻”,押租达地价的60—70%,而地租只占产量的二、三成;蒲江也存在“重押轻租”的现象,即押租高于一般标准,租额则低于一般标准。⑥在有的地区,“押重租轻”更成为地租的一种基本形式。如西充,地租分为铁板租、重押轻租和先称后做三种;古蔺地租有定额租、“顶首高”、分租三种。⑦

由于押租数额太大,绝大多数佃农根本无力负担,只能如同永川佃农一样,高利借贷,或任由地主将其变为高利贷。江津佃农为了筹措押租,“八方高利借贷”;⑧在合江,押租称为“稳谷银”。无力缴纳稳谷银的佃农,每铜钱百串,须加纳“稳谷”l—4石作为利息;宜宾地主更以佃农的耕牛、农具作抵,并转为租用,另计租金,甚至有以身为奴作抵的。⑨押租本是佃农人身解放的产物,现在却反过来变成地主购买奴婢的本钱,佃农因为无力缴押而卖身为奴。这是对历史的莫大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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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川南区党委档案材料,见何承朴:《辛亥革命后四川农村土地剥削情况初探》,《四川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

② 民国《南川县志》卷4农业,第28—29页;民国《南充县志》卷20文艺志;瞿明宙:《中国民田押租底进展》,《中国农村》第1卷第4期,第26页,1935年1月;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199页。

③ 吴光耀:《永川公牍·堂判》卷8,第24页;转见《永川县志》,1997年,第282—283页。

④ 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第15页。

⑤ 《重庆市南岸区志》第八篇农林,1993年,第247页。

⑥ 《铜梁县志》,1991年,第324—325页;《蒲江县志》,1992年,第199页。

⑦ 《西充县志》第十二篇农业,1993年,第339页;《古蔺县志》卷5农业,1993年,第147页。

⑧ 《江津县志》,1995年,第I87页。

⑨ 翟明宙:前引文:《官宾县志》,1991年.第124页。

随着押租演变成高利贷,凭借押租谋利的行当应运而生。在江北、巴县一带,不少富佃或租地者靠转租收押得利,并成惯例。该地租佃有“大押”、“小押”之分,如佃农缴押超过一定数额(通常为地价的五分之一),即称为“大押”,大押将租地一部或全部转租,并收取押租,则承租者为“小押”(如不转租,则无“大押”名称)。①在合江,更有富户单独或联合行动,集资缴纳押租,成批租进田地,分散转租给无力缴押的佃农,赚取“稳谷”。有人还发起成立称之为“田园会”的专门机构,筹集巨资,缴押整批佃田转租,赚取“稳谷”瓜分。据说“田园会”所集款额,每年多达数千两。②“田园会”成为借押租谋利的高利贷集团,是押租极度盛行和苛重的产物,是押租利益在封建阶级内部的再分配。至此,押租不仅由最初的地租担保蜕变为残酷的高利贷盘剥,而且盘剥者由单个出租地主扩大到封建剥削阶级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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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伯芹:《江巴两县租佃制度之研究》,《土地问题资料》第6l册,第31513—31514页。

② 瞿明宙:前引文。

押租制的产生和流行,押租数额的持续上升,地主征收手段的日益严酷和不断翻新,导致地租剥削空前和急剧加重。

押租使佃农承受剥削的时间大大提前,条件更加严酷,情况更加悲惨。

在押租出现以前,除了西充的“先称后做”(即预租),佃农一般是在田地收获后才交租。租额不论轻重,只要不超过产量,佃农尚能尽土地所出加以应付,不须另外筹措。押租则不同,佃农必须在上庄耕种之前全数缴清。绝大多数佃农既无土地,又无积蓄,甚至衣食短缺,根本不可能凭空拿出相当一年地租甚至更多的现金和实物。佃农租地只有两条路:一是将押租直接转为债款,按年偿付利息,或将耕牛、农具等抵押,然后转为租用,或者两者兼行;二是借债,缴付押租。不论哪种情况,都是陷入高利贷的泥淖。地虽租到,但己负债累累,元气大伤,甚至破产。如既无耕牛农具作抵,又借不到钱,则只有卖身为奴了,③情况更为悲惨。

押租不仅使佃农承受地租剥削的时间提前,直接导致佃农经济状况急剧恶化,而且会刺激和加速地租正租增长,导致地租总量加倍扩大。

押租在产生和流行后,即同正租一起构成地租的主要成份。由于押租是地租的保证,两者紧密关联,并构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地租的升高和变动,是押租升高和变动的条件和“理据”,直接导致后者的升高和变动;同样,押租的升高和变动,反过来又影响和制约地租。当押租大幅增加,改变同地租原有的比例关系,地租迟早会上升,恢复同押租的“正常”比例关系。当然,押租同地租的这种相互关系和数量变化,并非脱离人们意志的纯客观规律,而是封建地主凭借主观意志,恣意加重地租榨取的表现和结果。地主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佃农血汗,总是轮番增加押租和地租。结果,押租、地租你追我赶,交替上升,最后形成高押高租的“双高”态势。如井研千佛乡刘民生等4租户,1914年共佃地主水田320挑(3.75挑折1亩)、土20.8石(0.24石折1亩),共缴押金铜元2700吊(相当121石黄谷),年纳租谷54石,杂粮1.5石,押租相当租额的218%,租额相当常产的42%。1932年,押租增至3200吊,按不变价格计算,对租额之比升至258%。随即租谷增至78石、杂粮1.8石,租率升为61%。抗战时期,物价上涨,押金转为黄谷,租谷又增至9l石、杂粮1.8石,租率升为70%。这样,由于押租地租你追我赶,很快由高押平租演变为高押高租。到1948年,租谷更增至100石、杂粮3.6石,租率达78%。④其他地区的情况也都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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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江津县志》,1995年,第187页;《宜宾县志》,1991年,第124页。此类情况,其他各县比比皆是。

④ 《井研县志·农业》。1990年,第134页。

为了全面考察四川押租、地租的一般水平,现将成都、重庆南岸区等57县(区)的押租率和地租率列如表1。

表1 近代四川部分县(区)押租地租高度一览表

注:①该县永福乡15保押租总额对地租总额%。②占产量%,()内数字为折算后对地租%,下同。③1941年该县城区镇调查平均数。④按10成收成计算。⑤占地价%,()内数字为折算后对地租%,下同。⑥1939年押租占地价的7%,1945年增至10%。⑦清代租额约占产量的50%,1937—l938年调查,租额多占产量的60%。⑧n>2。⑨占农田总收入%。

资料来源:据《土地问题资料》以及相关各县(区)新编地方志综合整理、计算编制。

据表l,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县(区)的押租额相当或超过地租,而地租达到或超过产量的一半,都属于“高押高租”。押租率达到或超过100%的有32县(区),占总数的56.1%;会理、重庆南岸区、忠县、营山、蓬安等5县(区),最高达10倍左右。地租率全部达到或超过50%的达50县(区),占总数的87.7%。其中全部达到或超过60%的有30县(区),占63.2%。在这些地区,60%或60—70%是一般租率,或“法定租率”。①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双高”已是四川农村租佃关系的常态。二是押租高度与地租高度成正比,押租率高的地区,地租率也高。押租率达到或超过100%的32县(区)中,29县(区)的地租率达到或超过50%,占90.6%。虽然一些地区流行“增押减租”,但表中数据显示,除永川、蓬安等个别地区外,并不存在“押重租轻”的现象。可见,“增押减租”并未导致地租额的减少和地租率的下降。

押租对地租剥削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和计算押租所生利息及其对佃农所造成的损失。

押租全部为无息抵押,但佃农所交押租全部或绝大部分系高利借贷而来,必须支付高额利息。而押租一旦进入地主手中,立即变成商业或高利贷资本,获得高额利润或利息。这一进一出,地主、佃农得失泾渭分明。不仅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乙佃高利借贷的押租款,可能就是甲佃交纳的押租。地主就是利用这种手段,将押租辗转增殖谋利。押租所生的利息,实际上是佃农多缴的地租。通过计算,可以得知佃农地租加重的程度。

在合川,1925年拨给县立初中的53宗学田,征有稳银7280两、钱40千文(折银6.15两),年征租谷876石。当地借贷,一般每银100两,收息谷4石。据此计算,押租可收息谷291.5石,佃农所受地租剥削加重33.3%;又该县另拨学田18宗,计租327.7石与县立高小,收有稳银2461两,押租可生息谷98.4石,地租实际加重30%。③灌县1878年有公产510亩,收有押租4320两,岁征租谷411石,③押租可生息谷172.8石,佃农实纳租谷583.8石,增加42%。又该县文庙祀田564亩零,收有押租6424两,岁征租米148石、租谷140石,凹押租可生息谷257石,佃农实纳租谷693石(以租米1石折谷2石计算),地租增加62.7%。

这是就个案而言,如按地区平均计算,也可看出地租加重的程度,表2是20世纪30年代中期成都等8县谷租租率和按年利2分将押租利息计入地租后的实际租率比较。

必须指出,当时四川农村(其他地区也一样)通行借贷利率并非2分,一般至少在3分以

上;成都地区的押租在1937年尚未狂升,40年代才到达顶峰。实际情况比统计数字要严重得多。表1的统计显示,成都押租相当年租额4倍以上,双流以及邻近的广汉、金堂也都接近和超过年租额。如以年利3分计算,各县谷租租率的升幅大都接近甚至超过30%,实际租率大都远远超过100%。其他押租数额较大,特别是达到和超过年租额的县(区),情况也都一样。

当然,如果是“增押减租”,情况稍有不同,但决不等于地租率和佃农所遭受的剥削程度没有变化。恰恰相反,所谓“增押减租”或“押扣”,不过是封建地主加重押租和地租剥削的一个花招。一些地主为了掩人耳目和避免广大佃农的激烈反抗,虽然在押租超过一定水平后,每增加若干押租,会相应扣减一定数额的地租,抵充押租利息。但是,扣减的租额远比押租所生利息为低。如成都通例,每增加押租银洋百元,扣减租额3石5斗,谓之“三扣五”。⑤但当时农村的借贷利率是借洋百元,应还息谷6石。佃农被剥削2石5斗。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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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泸县,“法定租额”为占常年产量的60—70%。这已高得惊人,但地主仍不满足。据统计,该县10025户收租者,仅

1889户按“法定数”征收,占18.8%,而超“法定数”的达8136户,占81.2%(《泸县志》,1993年,第176页)。

② 民国《合江县志》卷3教育,第14—16、19—20页。

③ 《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4期。

④ 光绪《增修灌县志》卷7学校志,第5l页。

⑤ 马正芳:《成渝铁路成都平原土地之利用问题》,《土地问题资料》第44册,第22519—22520页。

年后,因借贷利率高涨,“押扣”曾一度上升,有多至“四扣”者。但30年代后,因佃农竞佃,“押扣”又降至“四扣”以下,地主的口号是“升租少扣”。意即租谷增加,“押扣”减少。①佃农所受盘剥进一步加重。

表2 成都等8县谷租租率和实际租率比较

资料来源:据陈太先前引文,第32547—32549页综合编制。

也有“押扣”等于甚至超过押租利息的,但这不过是地主设下的陷阱。佃农不仅不能通过少交地租获取应得利息,最后连押租本金和土地耕作也全部化为乌有。如前述永川地主萧卫封,将租给佃农龙照临的120挑水田,押金由300串加至580串,地租由23石减至2斗。佃农似乎并不吃亏。故论者谓“与贱价出卖无异”。地主当然不会善良和愚笨到将土地贱卖与佃农的程度。果然,萧卫封随即加押加租,将土地改佃陈顺铣,并诬称龙照临积欠地租27石,以吞霸其押金。②最后,佃农不仅无法收回押租本金,连租种的土地也没了。所谓“增押减租”,其结局大都如此。而且,押租增幅越高,扣减租额越多,佃农丧失押租本金的概率越高。因为高额押租如同到口的肥肉,地主决不会轻易吐出来。同时,大量扣减地租,地主失去了正常收入,经济活动和家庭生活大受影响,必然进一步增押,并反过来增租。佃农无法满足其要求,即吞押撤佃,佃农以失押失地告终。

需要强调的是,地主侵吞押租,并不限于“增押减租”的场合,而是一个普遍规律。在彭水,地主退佃时,“多以各种理由赖帐不还(押租)”。③40年代后,地主更普遍利用通货膨胀匿吞押租。巫溪有的地主抽田另佃而不退押。④为此,一些地区的地主把租期定得很短。如乐至,租期大都只有3年,到期退押退佃,或重新订约续佃。由于货币贬值,原纳押金已无价值,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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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正芳上引文。

② 《永川县志》,1997年,第282—283页。

③ 《彭水县志》,1998年,第155页。

④ 《巫溪县志》卷5农业,1993年,第131页。

金已无价值,既不能将其换约续佃,更不能向其他地主租地。中江的情况也一样。民国时期,地主借货币贬值不断增押换佃,农民退佃因货币贬值,往往破产。重庆南岸区,因货币贬值,加上几经换约,原先所交银元变为纸币,佃农所交押租皆不抵原值。①有的更完全变成废纸。綦江瓦房村一佃农1904年佃地主6老石租谷的田,缴纳押租20银元,当时可买3石多谷子,退佃时,银元变成纸币,所退押金只能买9市斤盐巴。蓬安碧溪乡佃农吕星基,1943年佃田50挑,交押租法币100元,值黄谷5石,1947年退押,仅能买个烧馍。巫山一佃农交押租法币折谷2石,1948年退押,只够买一根油条。②不论哪种情况,押租本金都是有去无回。不仅如此,更有部分地主强迫佃农重缴。③押租成了永远填不满的无底洞。

除了高押高租和侵吞押租本金,还有苛繁的劳役和五花八门的需索。

押租制本来是佃农人身解放的产物,在一般情况下,押租制在加重佃农经济剥削的同时,也有助于佃农人身的进一步解放,使佃农在生产经营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佃农除缴纳地租外,一般不承担其他义务,租佃关系开始由传统封建型向契约型转变。在部分地区,押租还代表佃权价格,有保证佃农耕作的作用。

四川则相反,押租制的流行和发展,不仅没有促进佃农人身的进一步解放和自主经营的加强,没有促成租佃关系由传统封建型向近代契约型的转变,没有保证佃权、稳定租佃关系的作用,反而成为地主要胁、勒索、奴役佃农的本钱和手段。佃农的经济状况更加悲惨,社会地位更加低下。

四川各地的普遍情况是,地主除了高押高租高利盘剥外,还强迫佃农无偿提供各种劳役,贡献新鲜果菜、谷物和各种土特产品、宴请下乡地主,甚至要顶替地主子弟当壮丁。稍不顺从如意,即以加押加租撤佃进行惩罚。在金堂、江源等地,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佃农都须帮工送礼,稍不遂意,地主即加租加押、夺佃。④万源更是等级森严,主佃等同父子,故有“主客如父子”之谚。凡遇地主吉、凶、庆、吊,佃农必须送礼、帮忙,“否则有退佃之忧”。⑤铜梁、合川等县,地主需索更是名目繁多。铜梁地主除高押高租外,还索取鲜菜、新粮、鸡、鸭、鹅、鱼等,红白喜事必须帮忙,秋收前,地主察看庄稼,需办酒席供其吃喝。佃农为了较久耕作,减少搬迁之苦,只得忍受沉重剥削。合川除正租外,地主还加收豆租、谷草租、挂红租、力租、附加租等。佃农为了生存、耕种,每年产新季节,要“孝敬”瓜果、蔬菜、粮食供地主“尝新”,生日、婚丧、年节还要送礼、帮工。⑥内江佃农为了取得地主欢心,要给地主挑水、砍柴、送礼,以免年三十“香火坐箩篼”(夺佃)之苦。⑦其余如涪陵、万县、武隆、宜宾、广安、仪陇等地,都有五花八门的劳役、需求,并形成惯例,载明契约。这样的佃户,已不是普通的佃农,而是中世纪式的佃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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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乐至县志》第五篇,1995年,第172页;《中江县志》农业,1994年,第174页;《重庆南岸区志》第八篇农林,1993年,第247页。

② 《綦江县志》第八篇农业,1991年.第283页;《蓬安县志》十农业.1994年,第221页;《巫山县志》,1991年,第107页。

③ 《巫溪县志》卷5农业,1993年,第131页。

④ 《金堂县志》,第l91页;《汉源县志》第六篇农业,1994年,第189页。

⑤ 《万源县志》,1996年,第235页。

⑥ 《铜梁县志》,1991年,第325页;(合川县志),1995年,第354—355页。

⑦ 《内江县志》卷8农业志,1994年,第4O4页。

在高押高租高利盘剥、任意役使和需索下,佃农不仅绝大部分的正产物被地主囊括一空,相当一部分副产物和家庭副业产品也被地主夺走,而且情况愈来愈严重。在20世纪30年代,一般佃户尚可靠杂粮及副业为生。在川东丰都、川西成都平原,百分之八、九十的稻谷都被地主征走,佃农“收益”和“生活指望”全在小春、杂粮。①有人在30年代末调查四川租佃关系后得出结论说,“无论大佃小佃,纯依佃耕之收入,大都不能维持全家最低之生活,尤以小佃为甚。而所以能勉强维系之者,全恃因佃得房地一份,以为居住耕作之所,再利用农暇操之副业”。②可见这时佃农尚可靠地产杂粮和家庭副业勉强维持。进入40年代,地主的剥削和需索,愈加残酷和贪得无厌。押租、地租的数量和比率不断升高,征收的范围空前扩大。30年代前,地租一般只征水田稻谷,不及副产和旱地。抗日战争开始后尤其进入40年代,水田副产和旱地全部征租。如潼南,1937年前只征水田,1938年后,不但水田征收谷租,旱地也收谷租。③不仅如此,绝大部分家庭副业产品也在需索之列。这样,佃农完租和供地主需索后,劳动产品已所剩无几。在西充,不少佃农交租后,只剩下一些秕谷和副产物。④1948年,美国农林部派遣来华的雷正其,曾到四川各县“视察”,和许多佃农谈话,得到的信息是佃农95%到100%的农产物都交了地租。⑤

这样,佃农交租后,家徒四壁,仓瓮如洗,家庭经济和生活完全陷入绝境,大多只能靠借贷和糠菜度日。前述雷正其说,“当我看到四川农民的生活时,我相信是世界上最苦的”。⑥“天府之国”已变成佃农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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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丰都县志》第五篇农业,1991年,第155页:陈太先前引文,第32540页。

②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1944年,第132页。

③ 《潼南县志》农业,1993年,第217页。

④ 《西充县志》第十二篇农业,1993年,第340页。

⑤ 四川省档案馆藏资料,转见《阆中县志》,1993年,第364页。

⑥ 转见《阆中县志》,1993年,第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