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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雄辩口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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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律师,良好的口才是必不可少的。但律师口才的培养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那什么是律师口才,律师雄辩口才要怎样培养呢?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试图探究优秀律师的口才特质及其形成过程。

关键词 律师 口才 素质培养

律师口才,是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直接进行口语表达的智慧和才能。律师口才要有一定的基础一、德是律师口才的灵魂。二、识是律师口才的条件。三、才是律师口才的核心。四、学是律师口才的途径。法律论辩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基本素质。首先是完善的知识体系,它要求具有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不断更新知识的理念与追求。其次,要有科学的论辩思维能力,这包括严谨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收敛有度的聚合思维能力以及发散与聚合思维的辩证统一。再次,准确精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沉着镇定的心态与庄重得体的仪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一味强调律师雄辩口才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并无济于事,因为它并不能就此造就良好的律师口才,律师雄辩口才要有一个“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的过程。

在律师口才的培养过程中,如果掌握一些技巧,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前辈们为我们总结了很多方法,有人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论辩基本策略:随机应变;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釜底抽薪;欲擒故纵,诱敌深入,各个击破;刚柔并济,情法交融。也有人说辩论口才要着重注意下面几种基本技巧:做好辩论的准备工作;态度沉着冷静;抓住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三个环节;熟练掌握法律;设计辩论方向;讲究策略艺术。他甚至还为我们提供了律师辩论口才的方法,如辩证术、态势术、修辞术、穿插术、控场术、风暴术等。其实我觉得这些方法本质上并没什么区别,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而已。这些方法都要在实践中慢慢体会才会明白的。刚才提到了法庭应变技巧,我认为对律师来说,这一点是尤为重要的。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地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一场法庭论辩的最终取胜,往往在于突然事件出现时应变者的水平和技巧的高低。

很多人都看过一部美国影片《律政俏佳人》,在女主角为她的一位校友辩护的案件中,如果大家留心的话,就可以发现女主角在其中表现出来的应变技巧。刚开始她反复问证人案发当时证人在干什么,虽然证人已经说了她在洗澡。女主角作为辩护律师,在当时简直就不知道该说什么,甚至有点语无伦次了,好像一匹马被缰绳勒住了似的。后来她灵光一闪,抓住了证人说她当时在洗澡这一证词,穷追不舍,步步紧逼,终于让证人主动说出她自己才是杀死她父亲的凶手。这一案件的辩护中,我们不仅能看到女主角语言的流畅犀利,现场应变的迅速有效,而且还能发觉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思维。我觉得与前面所讲的内容相比,敏捷、严密的思维对于律师来讲是更为基础、关键的。在前面那个案件中,女主角刚开始辩护时思路不是很清晰,思维很受限制,所以辩护起来就无所适从。后来她有了清晰严谨的思路,所以才有了那场精彩的辩论,连法官都惊叹不已。律师的思维纵然不能像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但也不能被套上各种枷锁。律师要破除从众型、经验型、权威型、书本型、自我型思维枷锁。

律师应该在确保自己不被太多的条条框框束缚的情况下追求逻辑严密,因为法律思维的典型特征便是逻辑严密,严密的逻辑结构能使你的论证无懈可击。下面看一下一个有名的辩论,即林肯为小阿姆斯特朗开枪杀人案所作的辩论:

林肯向证人福尔逊发问:“你认清开枪杀人的的确是小阿姆斯特朗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得清楚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明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楚的吗?”

福尔逊:“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楚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林肯:“具体时间能肯定吗?”

福尔逊:“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林肯:“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点他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11点,月亮早已下山了,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也许时间记得不十分准确,时间稍有提前,月亮还没有下山,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边往东边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脸朝大树,月光可以照到脸上,可是证人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脸。如果被告脸朝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在被告的后脑上,证人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呢?又怎么能从距离二三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法庭宣布被告无罪释放)

本案中,林肯依靠自己平日里所掌握的天文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揭穿了福尔逊作伪证的伎俩,让人叹服不已。

其实,我觉得大家肯定会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对于方法和技巧,任别人说得天花乱坠,我们还是很难掌握,对我们而言,那些东西还是别人的,只有通过自己在实践中的体会感悟,从而真正明白了,才可能掌握并恰当地运用它。在律师雄辩口才的培养过程中,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中国的诉讼实行的不是当事人主义,不像西方那样辩护律师可以居于主导地位,相互针锋相对,法庭的气氛就像战场一样。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法庭辩论是温和式的。在中国,律师辩论要结合中国的实际,不要仅讲雄辩,而忽视了其它方面。诚如有人说,律师在从事执业的过程中,面临着商业性与社会期待、当事人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三个方面的伦理冲突。所以律师在平时的口才训练中,要注意语气、用词、现场环境等,要坚持适当有效原则。律师辩论的目的是达到自己期待的效果,而不是炫耀自己“一舌之辩,强于百万之师”的能力。最后,我还想再强调一下我的观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也是学习的最好方法。从身边细微之处学习,从日常小事中训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培养律师口才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秦甫.律师实用口才[M].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