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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创业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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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下城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进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努力营造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下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创中心以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为宗旨,是为孵化企业从事研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创造条件,为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综合机构。科创中心通过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孵化器管理、探索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加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第三条科创中心隶属于下城区科技局。

第二章企业入孵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孵化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创办,处在初创阶段、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受孵化器指导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入孵条件:

(一)、必须是在下城区注册登记、纳税登记和统计登记,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中有30%以上的科技人员,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三)、拥有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

(四)、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五)、原则上为工商登记后成立期未超过1年的初创企业。

第五条科技创业孵化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市高新产品目录或符合下城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

第六条入孵企业包括入驻孵化楼和各单位新引进的初创科技企业。申请入孵的企业应向区科创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区科创中心对科技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认定,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入孵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为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孵化企业毕业的标准是企业达到申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八条区科创中心负责与入孵企业签定孵化协议,设立年度目标,每年进行跟踪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孵化的依据,考核期未达到标准的入孵企业,由区科创中心对其进行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孵化。停止孵化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即时退出孵化器。

第三章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九条入驻区科创中心孵化楼的孵化企业,区科创中心依据孵化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孵化用房。入驻企业从进入之日起,在50平方米用房以内,原则上免收二年房租,第三年起缴纳50%房租。免收房租期间需交纳相应的押金,达到孵化考核目标的,押金于次年退回,达不到孵化考核目标的,押金充抵房租。

第十条入孵企业从批准入孵之时起,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前二年以企业利润形成区地方财力为限,第三年以企业利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50%为限。

第十一条对有突出技术成果的“151”、“131”及区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来科创中心创办高科技企业,经专家按三个方面(项目的先进性、成长性、可行性)论证后,经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一次性给予3万元科研补贴,同时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可按《下城区孵化企业种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获得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的支持,同时推荐争取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持。符合*市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和考核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科创中心将沟通企业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劳动用工、人事档案等事项。

2、帮助入孵企业科技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

3、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和新产品认定、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服务等提供帮助。

4、组织入孵企业参加各种科技经济合作交流活动,推进入孵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5、协助入孵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市级重大创新专项等各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发展项目。

6、通过下城公共科技信息平台等载体为入孵企业有关方面的需求提供咨询、协调、培训等服务。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区科创中心履行对入驻企业的评估、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十五条区科创中心对入孵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两年没有通过考核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区科创中心制定,报区科技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入孵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别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区统计局、区科创中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