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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发展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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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粮食文办[*]2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推动我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结合全市粮食质量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管,通过对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油供应的粮食质量安全进行集中整治,提高我市粮食质量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1、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自查率100%;

2、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100%;

3、粮食出库检验出证率100%;

4、成品粮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5、全市不发生一起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三、整治重点

粮食质量安全整治的重点环节为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重点单位为全市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军粮供应企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一)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行为的监管。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经营出证出票和索证索票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等。10月底前,各地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粮食收购经营者签订粮食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加强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对全市库存的粮食进行一次质量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限期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检测和储粮熏蒸药剂使用的监管。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人是否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储粮熏蒸化学药剂,并建立储粮熏蒸药剂管理使用备案制度,保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出库。

(三)加强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重点加强军粮供应质量监管,严格军粮加工准入和军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军粮质量季度抽检和年审质量检测制度,对军粮供应的原粮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四)加强对粮食售销质量监管。督促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人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强化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全市粮食出库检验的比例要达100%,对没有执行粮食出库检验制度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人要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给予处罚。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活动深入开展。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班,加强领导。为切实推动粮食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市粮食局成立了粮食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由局长邵祖江同志任组长,副局长许先进同志任副组长,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粮食质量安全整治具体工作。各县市区粮食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集中力量整治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忌搞“花架子”、“走过场”,要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粮食企业和个人。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让粮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人心,对好典型及时宣传报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市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相互配合,各负其责。根据国家、省粮食局确定的收购、储存、政策性粮油供应、出库销售四个重点环节,各职能科(股)室要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仓储、调控负责粮食库存清查及储粮熏蒸药剂、粮食储存安全管理;质检负责出、入库粮食质量检查和卫生状况测报;监督检查负责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与综合协调工作。要密切与卫生、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10月上中旬)。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向粮食经营企业广泛宣传发动,督促其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及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并强化舆论宣传,为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实施检查和督查指导阶段(10月下旬到12月上旬)。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粮食购销企业自查和检查,12上旬市粮食局将组织各县市区粮食局进行交叉检查。对在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凡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格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中旬)。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对照实施方案的目标,认真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准备,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市粮食局将抽调专人,组织专班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报整治情况。

(四)加强信息交流和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粮食局应在每月18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粮食局,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互通信息。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值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