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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归属权(以下简称收入归属权)与税收收入来源相一致,是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也即税收与税源相一致原则。由于税收收入归属机制不尽合理,导致区域税收差距渐行扩大,这一客观现实要求税收与税源应当尽可能一致。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进一步加剧,一些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在这一背景下,因区域横向税收转移问题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在区域之间分配的不平衡。从本质上讲,税收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分配具有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不仅包括对不同纳税能力纳税人之调节,还应包括对不同区域税收利益者之调节。坚持税收与税源相一致原则,可以解决因税收收入归属不合理引发区域税收转移问题,从而逐步缩小区域税收收入差距。
税收来源地享有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区域政府拥有的对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权力,其基本含义是:区域政府行使区域管辖权,行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其中应有之义。在现实生活中,区域税收管辖权已成为区域政府行使区域行政管理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域管辖权(以下简称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也称属地管辖权或者税收收入来源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以应税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者一般应税财产所在地为标准来区分谁来行使税收权力。区域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纳税人所纳税收是否来源于本政府管辖区域,是否享有收入归属权。
在现行分税制下,按照管辖权享有区域收入归属权非常必要,管辖权之标的是税收来源。
共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政府,对跨区经营纳税人各自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没有各区域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区经营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也就不可能产生区域政府之间的横向税收分配。这方面,美国税法十分明确,中国可以借鉴。跨区经营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来源于多个区域,各有/!/关区域政府都享有税收管辖权,都可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权主体唯一
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区域政府同时就是享有收入归属的区域政府。但是在跨区经营情况下,收入归属权也可能分属于不同区域政府,这在相关区域政府之间实行横向税收分配情况下更为常见,也更为明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匹配原则,这些区域政府都有权实施税收征收管理。那么,税收征收管理如何实施才更科学、合理呢?
在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税收征收管理地可以是税源直接产生地,也可以是税源间接产生地,税收收入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地入库。但是,税收征收管理地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收收入归属地,税收征收管理与税收收入归属可以分离,税收收入归属与有权参与税收分配的区域政府必须具有对应关系。
原则上,有权参与税收收入分配的所有区域政府都享有税收管理权。但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管理,一个区域政府可以委托另一个区域政府代为税收管理,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管理,受托区域政府或者被指定区域政府应当按照事先约定行使税收管理权,分配税收收入,分别缴入各个相关方国库。这样,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就发生了分离,但依法有序,不会产生混乱。
无论由哪个区域政府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其都必须保障所有相关区域政府享有税收收益权,保障将他们应得收入足额缴入国库,并保障在他们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救济。三峡电站税收管理和征收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这种做法简便、有效,加以完善和规范,可以效法。
这样,无论属地是位于本政府管辖范围,还是位于另一个政府管辖范围,无论税收管理权由本政府行使,还是由另一个政府行使,税收收益权都依照约定得到了保障。为了保证各个利益相关方能够恪守承诺,必须由各个同级区域政府作为税收分配利益主体签订规范性协议,由各方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共同上级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