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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时期保险新闻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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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非典”过程中,媒体对于保险业的表现十分重视。开始有媒体采访祖国大陆的保险公司,认为与香港、台湾保险公司的迅速反应相比,“大陆保险公司就显得思想‘保守’而步调‘迟缓’,目前还没有出现完全针对‘非典’的保险产品”。接下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投保人因非典受损可申请赔付,还要求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非典型肺炎保险服务工作,这是对媒体上一阶段的报道有力的支持。很快,许多保险公司关于及时赔付的措施出台,针对“非典”的险种也陆续推出。媒体对此也作了大量报道。

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有效地引导了舆论,特别是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问题上,媒体有效地敦促保险公司及时作出反应,为投保过有关险种的“非典”保户提供给付金,帮助他们战胜病魔、渡过难关。但从另一方面,我们也明显感到,“非典”时期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被媒体所引导,保险业在有些报道中被误读。

首先,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是建立精算之上的,需要大量可以参考的出险数据,需要一定的时间制定出相应的费率,否则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风险就很大。因此,保险产品总是滞后的。而有些媒体报道则敦促保险公司马上提供针对“非典”的产品,这给受众造成的错觉就是保险产品并非如它平日宣传的那样严谨。因为忽视保险产品开发规律,有些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很被动,如报道某保险公司在4月28日推出“非典”险种,但等到了28日,又说“投保寿险产品的客户,达到一定保费标准,若不慎感染了非典型肺炎接受治疗,均可在享受原有保险条款服务的基础上,还可获赠住院现金补贴”。

其次,大量的新闻报道表明,保险公司已开发出“非典”险种实际上是“新瓶装旧酒”。仔细通读全文或者研究一下已有的保险条款,我们会发现住院补贴类产品、住院费用类产品和重大疾病险等具有身故责任的产品原本就没有把“非典”作为责任免除,这是保险条款应有之义。这种靠新闻标题吸引眼球的做法不符合新闻客观真实的要求。而且,有些媒体在报道时,并没有说明住院费用等“产品”是作为附加险出现的,必须购买了一定量的养老保险等主要险种后,才能参保,这就误导了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