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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导致了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兴起。网络伦理学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一门学科的条件,拥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其具有的基本原则、范畴和基本问题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研究网络伦理学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创新能力是一门科学的生命力,任何一门科学,只要没有创新能力就日暮途穷,只要有了创新能力就海阔天空。
关键词:网络行为;网络伦理学;创新精神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41-02
引言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和美好的使用和享受。网络也是交流,资源共享的通道,比如借助软件工具让人以极其真实的外貌、感觉进入网络平台,但这些只是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而不能取代人们的生活,它只能模仿人的感受而不能取代人的感受。网上可以直接实现虚拟产品的交易,如文字、音影的购买、发送、传输、接收。但实物哪怕芝麻大点的东西也必须依靠人来送达。这就是网络发展的极限。它可以在虚拟和感觉方面超越人,但永远不会在实体感受方面取代人。
一、创新能力是一门学科的生命力
认真分析和深人研究科学史可以发现,任何一门科学要想成为独立的学科,要想形成自己的特色,建立自己的规律范畴体系,形成自己的特色方法,具有自己的特定功能,都必须具有强大而持久的创新能力。任何一门科学的发展过程实质上都是创新的过程,例如,人们所熟悉的自然科学的发展过程就是典型的创新过程:不仅通过知识创新创立了一系列自然科学概念、自然科学理论,而且通过方法创新创立了以科学实验与数学方法相结合为代表的实证方法。自然科学从哲学中独立出来以后获得迅猛发展,成为一门特色鲜明的、成熟的科学,就是由于其强大的创新能力和丰硕的创新成果;再如,系统科学的发展过程也是典型的创新过程:系统论包含了系统、要素、环境、结构、功能等一系列崭新概念和系统分析方法,丰硕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使系统科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普遍的承认。系统科学的发展为自然辩证法树立了榜样,做出了表率,自然辩证法应当从系统科学的发展中汲取营养、获得经验、受到启迪。
没有创新,就无法恰当选择研究对象、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及时抓住研究热点,反而把一个个机遇都失去了。一门科学的生命力就是其创新能力,任何一门科学,只要没有创新能力就走投无路,只要有了创新能力就海阔天空。
二、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就是网络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含义,其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所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虚拟共同体、虚拟共社会,而且还有虚拟文化。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第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两方面的特点。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简化为人机交流与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大大降低,交往更具有随机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明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第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有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就、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和伦理的宣传,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
不可否认,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冲击。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义,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2.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网络交往的双方都被理想化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而存在于网络人的意识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就给这一原则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3.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结语
网络伦理学既是一门学科,更是一项事业;不仅要把网络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去研究,更要把网络伦理学作为一项事业去发展。学科建设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事业发展是学科建设的继续和深入,无论是在学科建设中还是在事业发展中都心当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原始性创新。如何才能提高原始性创新的效率和效益呢?这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十分困难的实践问题,需要多角度、全方位、长期地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以下有几点建议:(1)意识创新。增强创新意识,坚定创新信心,提高创新勇气,从思想观念上扫清创新的障碍。对创新由兴趣上升到追求,勇于创新,乐于创新,善于创新。(2)深化教育改革,高度重视和大力开展创新教育和创新培训,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很强创新意识和很强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拔尖人才。例如,在高等学校中开设创造学课和创造性思维训练课,增强大学生、研究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3)尽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创新体系,启动创新工程,引入创新的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创新的激励机制。(4)科学认识、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继承,坚持以我为主、扬我所长、学坚我所需,为我所用,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例如,尽快改革科研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由重视论文数量转变为重视论文质量,由重视评介研究转变为重视原始性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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