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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疒兴)钟的堵与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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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与肆

堵与肆,是周代乐悬制度中一个聚讼不已的论题。关于堵、肆,最早的记载是《周礼・春官・小胥》:“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辨其声。凡悬钟磬,半为堵,全为肆。”对于其中堵与肆的含义,历代方家多有论述。

《周礼・春官・小胥》郑玄注:“钟磬者,编悬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谓之堵。钟一堵,磬一堵,谓之肆。”郑氏认为16件编钟或者编磬悬挂于一虞为一堵,一虞编钟和一虞编磬合称一肆。唐孔颖达比较认同郑氏之说,不同之处在于他把郑玄的堵钟、堵磬合悬于一,这样的一虞即为一肆,单有编钟或者编磬均为半。《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D磬,女乐二八。”杜预注:“肆,列也。悬钟十六为一肆,二肆三十二枚。”杜预认为,肆为列,每肆16件,不包括编磬,与郑玄所言之肆有别。孙诒让、陈D、徐元诰、杨伯峻和陈双新诸君,均支持杜预的观点,认为编钟可以单独称肆,与磬无涉。那么,一肆如郑玄、孔颖达所言钟、磬俱全呢?还是如杜预等所谓的编钟可以单独称肆,与磬无涉呢?从出土实物来看,杜预等人之说不无道理。1996年至1997年,河南新郑市郑韩故城祭祀遗址清理出11座乐器坑,出土编钟206件,是目前中国音乐考古史上一地出土编钟数量最多的一例,但是却没有出土编磬。同出大牢九鼎共5套,合计45件,应为天子的规格。这么高的规格,这么多的编钟,如果说就因为没有编磬还不足一肆,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同时,一些礼乐器的铭文也可为证。如鄙钟铭文“大钟八肆,其窀四堵”:洹子孟姜壶“鼓钟一肆”等。因此笔者认为,编钟、编磬都可以单独称肆;一肆编钟或编磬,应该是指一组编钟或编磬。

那么何谓“堵”呢?《周礼》所言“半为堵,全为肆”。唐兰怀疑《小胥》为误倒,其本文当为“全为堵,半为肆”。陈双新认为“‘堵’指古代用版筑法筑的土墙,有五版的高度,而编钟

悬于钟架后正与此相似。”正如王国维所言:“案堵之名出于垣墙,墙制高广各一丈谓之堵,钟磬虞之高,以击者为度,高广亦不能逾丈。”其实,“堵”之此种含义原来就有学者明确指出过,但是不知为何从来没有被历代学者所注意,那就是《周礼・春官・小胥》贾公彦疏“云堵者,若墙之一堵”,简单明了。李纯一认为诸家观点均不可取,“其实先秦时期的堵肆并无严格区别,一套大小相次的编钟既可称之为堵,又可称之为肆”。到底哪种观点更为合理呢?

笔者认为,所谓一“堵”,应指一虞编钟或者一虞编磬,一堵可悬钟、磬一或数层,每层可悬一或两肆,曾侯乙编钟、编磬就是典型例证。正如黄锡全所言:“所谓‘钟一肆’,可能是指大小相次的编钟一组,多少不等。……所谓‘堵’,可能就是一虞(一排,似一堵墙),由上下三层或两层,鄙钟‘大钟八肆,其窀四堵’,可能就是八组大钟,分四虞(排)悬挂,每虞二层。郑玄所谓‘二八在一虞为一堵’,可能是指一虞两层,一层8件。”

以上探讨了堵、肆的含义,下面再来看看堵、肆的分组标准。对于这一问题,考古界原来多以铭文作为分组的标准。容庚《彝器通考・乐器章》认为,克鼎、刑人钟、子璋钟皆合两钟而成全文,则两钟即为一肆;虢叔编钟合四钟而成全文,则四钟为一肆;尸编钟第一组合七钟而成全文,则七钟为一肆。对此。杨伯峻、陈双新有不同看法。杨伯峻指出:根据出土实物“似可论断音调音阶完备能演奏而成乐曲者始得为一肆”。陈双新从编钟铭文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指出容说的不实之处:“从出土实物看,堵、肆与编钟全铭的组合形式无多大关系,如子犯钟两组十六件,每组八件合为全铭;晋侯苏钟两组十六件,合为一篇全铭;新出楚公逆钟一组八件,每钟全铭。”笔者以为,杨伯峻尽管已经认识到单纯依靠编钟的铭文以及形制纹饰来作为编钟分组标准的不足,但是其“音调音阶完备能演奏而成乐曲者始得为一肆”的说法尚不够全面。从出土实物来看,西周早期的一些编甬钟均为3件一组,如(弓鱼)伯各墓编钟、(弓鱼)伯(矢旨)墓编钟、平顶山魏庄编甬钟等等,音律尚不完备,未必达到“音调音阶完备能演奏而成乐曲者”的标准,但似也应作为一肆看待。因此,对于编钟(明器除外)的分组标准,除了要考虑其器形特征和铭文之外,还应注意它们的音列特点,更要全面考察编钟音列在其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特征。

二、(疒兴)钟的堵与肆

1976年12月,痪钟出土于陕西扶风庄白1号西周青铜器窖藏。尽管痪钟不是出于墓葬,但是其时代清楚,器主身份、等级明确,是研究西周中期乐悬制度的珍贵资料。窖藏内器物放置有序,未经盗扰。出土青铜器共计103件,其中编甬钟21件。经考古专家鉴定,此为微氏家族铜器窖藏。通过对青铜器的铭文研究可知,微氏一族七代为史,从武王时开始,经历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一直到夷王。编钟的器主为微伯痪,活动于孝、夷之时,痪所作器有盈2件、壶4件,簋8件、爵3件、盆2件、鬲5件、鼎1件等共计42件铜器。那么编钟的器主微伯痪在当时任何官职?等级如何呢?通过对青铜器铭文研究可知,“微氏这一族,从高祖起,到(疒兴),先后七代,都担任史官之职。……(疒兴)钟二载‘(疒兴)不敢弗帅且(祖)考,秉明德国夙夕,左尹氏。’值得重视的是,高祖、亚祖和文考的职司都是‘疋尹’的,(疒兴)继承祖考而担任的职司也是‘左尹氏’。‘疋尹’和‘左尹氏’的意义相同。‘尹氏’在西周就是史官之长‘太史’,他是太史寮的长官。和作为卿士寮长官的‘太师’,同为朝廷执政大臣,都是公爵。”也就是说,微伯痪曾担任西周太史寮的长官“太史”,为三公之一。

出土的(疒兴)钟共计21件,分有铭和无铭两种,均保存完好。平舞,上置圆柱形甬。体合瓦形。多数编钟于口内壁有调音锉磨痕迹。有的侧鼓部还饰有凤鸟纹,作为侧鼓音的演奏标记。根据形制纹饰的不同,考古界把这21件钟分为七式(也就是七肆):

一式(疒兴)钟,1件。于口内壁有隧4条。绚纹斡,舞饰粗阴线云纹,钲、篆四边以细阳线夹连珠纹为界,篆、鼓饰细阳线云纹。钲间、两铣有铭文103字。二式痪钟,4件。其中76FZH1:29于口内壁有隧2条。斡饰鳞纹,旋饰四乳钉,舞、篆饰阴线云纹,钲、篆四边以粗阳线为界,鼓饰顾夔纹。钲问、两铣有铭文104字。76FZH1:10形制、纹饰、铭文均与76FZH1:29相同,唯于口内壁有隧1条。76FZH1:9形制、纹饰、铭文均与76FZH1:29相同,唯右侧鼓增饰凤鸟纹。于口内壁有隧5条。76FZH1:32形制、纹饰和铭文均与76FZH1:29相同,唯右侧鼓增饰凤鸟纹,于口内壁有隧4条。三式(疒兴)钟,6件。其中76FZH1:8内壁有隧4条。旋饰窃曲纹夹乳钉。舞饰阴云纹,钲、篆四边以粗 阳线弦纹为界,篆饰对角双头龙纹,鼓饰顾夔纹。钲间有铭文33字。76FZH1:30形制、纹饰与76FZH1:8相同,唯内壁光平,钲间有铭文35字。76FZH1:16形制、纹饰与76FZH1:30相同,唯右侧鼓增饰凤鸟纹。钲间有铭文12字。76FZH1:33形制、纹饰与76FZH1:16相同,唯内壁有隧3条。钲间有铭文12字。76FZH1:62形制、纹饰与76FZH1:16相同,唯内壁有隧3条。钲间有铭文10字。76FZH1:65形制、纹饰与76FZH1:16相同,唯于口内壁有隧5条。钲问有铭文8字。四式(疒兴)钟,3件。其中76FZH1:28于口内壁有隧4条。旋饰窃曲纹夹乳钉,斡饰鳞纹,舞、篆饰阴线云纹,鼓饰顾夔纹,右侧鼓饰凤鸟纹。钲间有铭文8字。76FZH1:31形制、纹饰和铭文与76FZH1:28相同。76FZH1:57形制、纹饰和铭文与76FZH1:28相同,于口内壁有隧9条。五式痪钟,3件。其中76FZH1:61于口内壁有隧4条。绚纹斡,舞饰阴线云纹。钲、篆四边以双细阳线夹连珠纹为界。篆、鼓饰细阳线云纹。钲间隐约可见字迹,磨损不清。76FZH1:66形制、纹饰与76FZH1:61相同,唯于口内壁光平。76FZH1:63形制、纹饰与76FZH1:61相同。六式(疒兴)钟,2件。其中76FZH1:60甬实心,不与体腔相通,与其他六式编钟相异。于口内壁光平。绚纹斡,旋饰四乳钉,钲、篆四边以阴线为界,舞、篆、鼓皆饰阴线云纹。右侧鼓饰凤鸟纹。76FZH1:58形制、纹饰与76FZH1:60相同。七式钟,2件。其中76FZH1:59于口内壁有隧8条。绚纹斡,舞饰阴线云纹,钲、篆四边以连缀小乳钉为界,篆、鼓饰细阳线云纹,钲间刻有族徽符号。76FZH1:67形制、纹饰与76FZH1:59相同。(部分图片见彩色插页四)

以上是考古界根据形制纹饰的不同,对21件(疒兴)钟的编列进行划分的情况。显然,这并不符合作为一种旋律乐器编列的原貌,对此学界多有探讨。其中,孔义龙曾对这套编钟做过系统分析,认为21件钟应分为4肆:一式(1件)与七式(2件)为一肆3件;二式(4件)和四式(3件)为一肆7件;三式(6件)自成一肆6件;五式(3件)与六式(2件)为一肆5件,共计一堵21件,并指出这种划分编列的认识理南是比较充分的,它更能反映七式钟的本来面目。笔者则有不同见解,试析如下。先看三式痪钟。

三式痪钟,现存6件。现将其形制和测音数据制表(见表1)。

从三式(疒兴)钟的形制和测音数据表来看,30号和16号之间的体量相差非常之大,不符合一肆编钟大小递减的规律;两钟的正鼓音相差一个八度又一个减四度,也不符合编钟的音列规律。因此。两钟之间一定还有缺失。从其他几件编钟的音列来看,30号和16号之间当缺二钟。蒋定穗从音阶规律推测,所缺的钟在音阶序列上应构成角、徵、羽、宫的关系才正好补充一个八度的音域。那么所缺的钟应为第三、四件。也就是说,一肆应为8件。李纯一、陈双新也持此说。孔义龙则有不同看法。他通过对三式钟的音列研究,指出“三式6件甬钟无须与他式接合,可独立构成‘羽-宫-角-羽-角-羽’结构的正鼓音列,加上侧鼓‘徵音’构成四声”。也就是说,这6件编钟就是完整的一组,即一肆6件,并无缺环。但是30号和16号之间两钟的正鼓音相差一个八度又一个减四度,明显是有缺失,这又作何解释呢?孔文对此提出新说,认为“一式钟第2件‘宫’音钟脱范时比预设音高低了八度,致使整组钟的音高关系受到影响,第1件钟的音高未加调试可能也出于此影响的结果”。笔者认为这种新说值得商榷。据笔者分析,孔文失误有四:第一,三式钟第1件的原始测音数据有误,孔氏却没有发现。第1件钟的正鼓音为a1-49音分,侧鼓音为c1-15音分,这样正鼓音就比侧鼓音高了大六度。根据双音编钟发音规律,编钟的双音应该是正鼓音低,侧鼓音高,这是由编钟的结构及其发音原理决定的。笔者曾对处于原生双音时期的二百多件编铙和大铙的正、侧鼓音关系做过专门分析,结果发现绝大多数正、侧鼓音关系为三度或二度。目前还没有发现一例铜铙的正鼓比侧鼓发音高的,编钟更是如此。故此数据有误。从该钟的侧鼓音高来看,其正鼓音应为a-49音分,二者正好可以构成典型的小三度关系,原来的a1-49系校对疏漏所致。孔文不辨,从而又导致了他的第二个失误。他按照第1件钟正、侧鼓音关系为大六度的错误逻辑,认为第2件钟正鼓音(#a±0)和侧鼓音(#c1+43)也应该构成大六度,因此把正鼓音人为地提高八度而成#a1±0音分,同时也就人为地把第2件和第3件之间正鼓音原本相差一个八度又一个减四度的客观现象抹煞了,从而得出了“三式6件甬钟无须与他式接合”的错误结论。第三个失误是,孔氏人为地把第2件钟的正鼓音提高八度后,还认为是铸造编钟的工匠所为,这就错上加错了。第四个失误应该系孔氏疏漏所致,他指出三式钟“第1件钟的音高未加调试可能也出于此影响的结果”。经笔者核对孔氏的资料出处,发现三式钟的第1件于口内壁有隧4条,并非如孔氏所言“第1件钟的音高未加调试”,而第2件钟内壁光平,未加调音,可见“第1件”应为第2件之误。因此,笔者还是认同李纯一等人的观点,三式钟一肆应为8件,所缺为第3、4件两钟:

再看二式和四式钟(见表2、3):

从这两式钟的形制、纹饰、铭文来看,除了二式钟的前两件侧鼓部没有凤鸟纹以及两式铭文数量不同外,其余均完全相同。因此,这7件钟属于同组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这两式编钟体量相差很大,其中32号与28号的通高相差20.2厘米,重量更是相差31千克之多。仅从这两件编钟的体量差别来看,二钟之间似乎像三式钟的30号和16号之间一样,也缺二钟,一肆应为9件。但是作为旋律性的实用乐器。能否构成有序的音列才是划分编列的确凿证据,而不应把一些表面特征作为定性的标准。从测音分析数据来看,这7件编钟的正鼓音可以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音列:羽―宫―角―羽―角―羽―角,32号与28号之间并无缺环。从三式钟的测音数据表来看(表1),此组编钟尚缺最后一钟,推测应为“g3”。果真如此的话,整组编钟的完整音列应为G羽四声音阶:羽-宫-角-徵-羽-宫-角-徵-羽-宫-角-徵-羽-宫,音域达三个八度又一个小三度。李纯一通过对四式和二式钟的纹饰、大小和音列的考察,也认为此组钟为一肆8件。对于这两式编钟的最大区别,即铭文的不同,李纯一认为四式钟仅有8字铭文,应是 二式钟铭104字的高度简化,视为同组没有问题垮。陈双新则从金文角度考察,进一步指出“(疒兴)钟7件,其前四件为相同的104字全铭,后三件为相同的8字简略式全铭,这种同编之钟铭文存在繁简二式的现象并非仅见。”

以上几式钟的编列问题,因均有铭文而学者多有研究,争议较小。而对于另外8件钟(一式、五式、六式、七式)的编列问题,学界则少有涉及,且分歧较大。关于一式钟,陈双新认为单件全铭,一肆几件尚不能确定。李纯一认为:“此钟侧鼓无第二基音标志,铭文又似属后半部分,因知它当是编钟的第二件,其后所缺恐怕有四或六件。”也就是说,李先生认为一式钟可能是一肆6或8件。孔义龙则认为一式与七式在形制纹饰和铭文方面大同小异。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凤鸟纹上,按照两者音位的排列,第一件甬钟的侧鼓音‘徵曾’不在四声之内,推测西周中期是不用的。那么,从第2件钟的侧鼓部开始增饰凤鸟纹正好说明一、七两式本为一组的事实。”而且“一式与七式接合可构成‘宫一角一羽’结构的正鼓音列,加上侧鼓‘徵音’构成‘宫-角-徵-羽-宫’的四声音阶”。也就是说,一式与七式为完整的一肆,共计3件。对于孔说,笔者有不同看法。

据笔者分析,其失误之处有四:第一,一式与七式的区别很大,并非如孔文所言不同仅在于凤鸟纹上。通过查寻原始资料以及对比两式的图片就会发现:一式钟钲间、两铣有铭文103字,七式则无:一式钟的钲、篆四边以细阳线夹连珠纹为界,七式钲篆四边则以连缀小乳钉为界;两式钟篆、鼓虽均饰细阳线云纹,但图案不同:最重要的是,两件七式钟的钲部都有明显的族徽标记,一式则无。显然,一式与七式钟从形制纹饰方面来看并非一组。孔文指出“一式与七式的不同仅在于凤鸟纹上”,这是其第二个失误。因为一式与七式均没有凤鸟纹,这不但不是二者的区别,而是二者的相同之处。孔文所言“从第2件钟的侧鼓部开始增饰凤鸟纹正好说明一、七两式本为一组的事实”则是其第三个失误。李纯一认为:“依照发展期编甬钟的通例,只发单音(即正侧鼓同音)的首、次二钟侧鼓没有小鸟纹之类的第二基音标志:有此标志的是从发双音的第三钟开始。”陈荃有指出:“西周中晚期乐钟的编列数目则已达到八件成套的规模,其编列是以一种固定模式来安排的,即两件大钟作为单音钟使用,余者六件为双音钟。”根据李说和陈说,西周中晚期的编甬钟一般说来是前两件的侧鼓部没有凤鸟纹,从第三件开始侧鼓部增设凤鸟纹,因此孔文所言“从第2件钟的侧鼓部开始增饰凤鸟纹正好说明一、七两式本为一组的事实”之说亦需商榷(笔者注:事实上一、七两式均没有凤鸟纹)。第四,孔文认为,一式与七式接合可以构成有序的音列。其实,一式与五式接合也可以构成有序的音列,所以这也不能作为一式与七式同组的确凿证据。那么对剩余的8件钟到底如何分组才更为合理呢?我们先把一式与五式钟进行一个比较:两式钟均为绚纹斡,舞饰粗阴线云纹,钲篆四边以细阳线夹连珠纹为界,篆、鼓饰细阳线云纹,侧鼓部都没有凤鸟纹,均有铭文。两式钟不同之处仅在于一式钟的铭文清晰可见有103字,五式钟的铭文磨损不清。可见,从形制纹饰来看,一式与五式应为同组是没有问题的。下面再看看这两式钟的通高、重量。

从两式钟的形制数据来看,一式钟正好位于五式钟中第一件的后面。也就是说,一式钟在这4件钟中排行在二。正如李纯一所言“此钟侧鼓无第二基音标志,铭文又似属后半部分,因知它当是编钟的第二件。”那么这组钟是否就是一肆4件呢?回答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六式钟也应归入此组。如果仅从六式钟的形制纹饰来看,这种观点很难成立。因为,六式钟的形制纹饰与任何一组均差别较大。但是从五式与六式的通高、重量来看,两式钟正好大小依次递减。再从一式、五式与六式钟的音高来看(见表5),6件编钟的正鼓音正好可以构成完整的有序音列:角-徵-羽-宫-角-羽,加上两件六式钟的侧鼓音可以构成完整的A角四声音阶:角-徵-羽-宫-角-徵-羽-宫。这是把这6件钟归为一组的重要证据。此外,从三式钟的音列(见表7)和二式与四式的音列来看(见表3),其后应还有2钟,此组钟应为一肆8件。笔者推测,所缺两件编钟的形制纹饰应与六式相同。因为一式与五式本同为一组,六式钟和所缺的两件编钟应该是为了凑成完整的一肆(8件)一次补铸而成。

最后来看看两件七式钟。从其形制纹饰来看,显然与前六式均非一组,其侧鼓部均无凤鸟纹标记。李纯一认为:“依照发展期编甬钟的通例,只发单音(即正侧鼓同音)的首、次二钟侧鼓没有小鸟纹之类的第二基音标志;有此标志的是从发双音的第三钟开始。”据此推测,现存的两件七式钟应为这组编钟的第1、2件,其后应该还有4或6件。事实是否如此呢?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可先回过头来再看看前边19件钟的编列:一式(1件)、五式(3件)、六式(2件)为第一组,一肆8件,应缺第7、8件;二式(4件)和四式(3件)为第二组,一肆8件,应缺第8件;三式(6件)为第三组,也是一肆8件,应缺第3、4件。从以上3组钟来看,第一组和第三组均缺两件编钟。那么,两件七式钟是否就是其中一组所缺的那两件呢?前文说过,从形制纹饰来看,七式与其中任何一式均非一组。但是形制纹饰的不同并不能说明它们就不可以成为一组,例如第一组就是由一式、五式、六式合成,晋侯苏编钟也是如此。关键看它们在音高上是否可以构成完整有序的音列,这是关于编钟编列研究的核心问题。在比较之前先将七式钟的形制和测音数据制表(见表6)。

下面来看七种式种与第一组。从表4、5、6来看,无论从通高、重量,还是从音高来看,七式钟绝非第一组的最后两件。再看它与第三组。通过表1、6中相关资料的比较不难发现,从通高和重量方面来看,七式钟正好可以补上第三组中第三、四件的缺坏。那么其音高是否可以构成完整有序的音列呢?这是其核心的问题。下面把这8件钟的测音数据合为一表(见表7)

从表7来看,两件七式钟的音列正如蒋定穗所言,恰可构成角、徵、羽、宫的关系,正好填补了三式钟音列上的缺环。从整体来看,这8件编钟的正鼓音可以构成完整有序的音列,加上侧鼓音,可以构成完整的#G羽四声音列。由此可见,三式(6件)与七式(2件)应为完整的一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疒兴)钟的编列应该为:一式(1件)、五式(3件)、六式(2件)为一肆,共计8件,应缺第7、8件;二式(4件)和四式(3件)为一肆,共计8件,应缺第8件:三式(6件)和七式(2件)为一肆,为完整的一肆8件。以此观之,微伯(疒兴)享用的乐悬编钟至少有一堵3肆24件,并非孔文所言分为4肆。

实际上,西周时期这种拼凑而成的编钟还有多例,其中一些编钟的堵肆问题也尚需探讨。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对西周编钟的音列、西周乐悬的规格等诸多课题将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笔者的观点也是一家之言,希望学界前辈和同仁予以指正。

作者附言:本文系笔者博士学位论文《西周乐悬制度的音乐考古学研究》的节选。在成稿过程中,承蒙导师王子初、副导师刘绪先生多次悉心教诲,秦序、项阳、李岩、苗建华等诸位先生亦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笔者表示深深的谢意!

作者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