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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小额信贷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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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对国际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分析,阐述我国农业小额信贷的特点。提出了农业小额信贷的四种模式:建设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实行差别利率模式;打包贷款;代金券贷款;并给出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小额信贷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小额信贷 代金券

一、引言

小额信贷实现了“人人享有平等的融资权”这一崭新的理念。小额信贷是农村贫困人口贫困问题的有力工具,小额信贷不仅能够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且还能帮助贫困人口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进而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融资难、难融资,融资渠道不畅一直是农业企业发展和农户信贷的桎梏,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很有限。由于体制因素,使得金融机构对农业“惜贷”心理严重,同时,农业企业缺乏信用,农业生产周期长、效益低、风险大、无抵押品、农村稳定等因素的存在,致使金融机构不敢也不愿意向农户贷款,形成了农业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症结。基于农业行业贷款困难的难题,本文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信贷模式研究探讨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贷款难题。

二、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

小额信贷是指信贷机构向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是扶贫开发的一种方式。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包含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一是大量为低收入(尤其是贫困户)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组织试图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服务,从多米尼加的发展基金到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孟加拉的乡村银行,印尼的农村信贷部,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信贷联盟,小额信贷的发展经历了从政策性信贷向商业性信贷的转变,在保证覆盖面的基础上,强调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模式:格莱珉银行自1983年创办以来,除了创办当年及1991年至1992年两个水灾特别严重的年头外,一直保持赢利。成为世界范围内小额信贷的一个标杆。孟加拉格莱珉银行采取连带责任和强制性存款担保方式发放贷款。连带责任由同一社区内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基础上组成5-6人贷款小组。银行交叉发放贷款,即最初没有得到贷款的会员要等已得到贷款会员都遵守乡村银行的贷款制度时才依次贷款。贷款分期偿还,每周按规定收取贷款利率,偿还率高达98%-100%。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与孟加拉乡村银行相比,阳光银行的运作机制有以下不同;第一,只注重银行业务的开展,不提供其他社会(如技术培训等);第二,贷款小组由3-7人组成,贷款发放时所有会员可同时获得贷款;第三,贷款期限灵活,1个月到1年不等;第四,每笔借款数额较大,平均额度超过1509美元,是乡村银行的10倍多。印尼人民银行村信贷部模式:贷款采用传统抵押担保方式,主要发放给中低收入者,平均贷款额为1007美元。客户根据自己的现金流决定贷款周期和还款期限,贷款期限6个月到3年不等,还款分周、月、季、半年分期偿还。拉丁美洲村银行模式:拉丁美洲村银行在乡村一般由30-50个会员(5-7人的连带责任小组)组成,会员拥有村银行所有权,不须正式注册,会员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村银行规模较小,开展的小额信贷分农户贸易(买卖行为)和种养殖项目两类,农户贸易贷款额度(50美元)比种养殖项目贷款额度(50-200美元)小。

小额信贷的特点具体表现为:高还款率,成功小额信贷项目年平均还款率在90%以上;高入户率,小额贷款能保证100%的贷款最终达到农户手中;贷款对象是弱势群体,是对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市场化运作,维持财务平衡;还款方式也较为灵活,分周、月、季、半年分期偿还均可。

三、我国农业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由于体制因素,使得金融机构对农业“惜贷”心理严重,一是农业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来做抵押,农业企业缺乏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造成企业寻求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效益低、风险大、无抵押品、农村稳定等因素的存在,致使银行不敢也不愿意向农户贷款。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金融机构不愿意向中小型的农业企业和农户贷款,形成了农业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症结。

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向大中城市转移,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大幅度减少,保留下来的县以下机构网点通常是资金上存,实际上成为上级行的“储蓄所”(吴晓灵,2003)。1995年末,中国农业银行各类机构总计67092家,而到2005年底,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数已降至28234家,减少了4万余家下设机构,并且这些被压缩的机构多分布在县乡领域。网点减少的同时,其贷款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贷款门槛高,资金需求难以保证。小额信贷利率单薄,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惜贷。贷款期限不合理,支农面狭窄。农村资金分流严重,小额贷款资金来源不足。农业的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产品是未来收获,对未来的收益很难预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农业自然风险导致信用风险;农产品价格风险导致信用风险;农户自身信用风险。农业发展的障碍表现为高违约率,违约行为表面上是农户与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而内在的根源则是利益风险机制不健全(薛昭胜,2001)。

四、信贷机制和途径选择

根据我国农村的特点和农村信用社的现行体制其贷款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设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实行差别利率

要实行差别利率,必须对农户进行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使农村信用社与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双赢”,必须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按照信用等级确定利率标准,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农村金融机构对风险较小、经营能力强、信用程度高、信贷质量较好的农业生产模式,可以适度提高信用等级,签订服务协议,随时根据客户需要在短时间内获得授信额度内的资金支持,同时,对那些承受不起市场化利率的农村赤贫者或从事特殊行业生产的农户,发放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混和贷款,以降低利率。对那些从事商业性的农户实行较高利率,这样,实行差别利率定价的小额信贷既使农民得到了农业发展所需资金,又使农村信用社通过小额信贷实现了战略转型。

2、打包贷款

打包货款的自我选择和甄别机制能改善信贷市场的低效状况,把低风险者拉回市场,从而减少逆向选择。Morduch等的研究表明在两类借款者(高风险者和低风险者)模型中,打包贷款形成的“自我选择”导致“物以类聚”,即连带责任使贷款团体由风险类型相似者组成,从而减缓了信息的不对称。打包贷款有两种形式:一是向联保小组贷款,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经验,采取5-8人为一个小组,要求小组中有一个村干部,经济收入有差别,小组有抵押物,或者农业企业用固定资产抵押,农户再用订单农产品向农业企业抵押,这样防止羊群效应,一人出现还贷困难,小组其他人也不还贷。根据小组提出的贷款要求,按照抵押物的价值和小组人员的信用水平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二是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贷款,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使农业产业风险由个体抵御转变为由合作社集体共同抵御,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专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使农户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这种运行机制的成本,有利于集聚众多农户,实现规模效益。

3、代金券贷款

一般而言,农户的信贷需求可以分为生产性需求和生活性需求,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户生活性贷款超过生产性贷款,农户的借贷资金主要用于消费性和生活性,刘朝晖、徐丽(2005)等的研究表明生活性借贷超过生产性借贷,并且越是低收入户,用于生产的比重越低。农户的借贷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非生产性用途,不是生产性的投资领域。农户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将生产的资金和生活的资金区别开来。借款人的脑海中对借贷来做生产用途或者作家庭用途的钱无所区别(费孝通,2005)。农户借入资金和使用资金其实是一个被割裂的过程,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不能监控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的回收就会有影响。用于生产性的资金要进行约束、监控,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代金券贷款,代金券只能用于购买农用物资,防止贷款流向生活性消费。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农资公司或者与农业科技服务站联系,农户到农资公司或者与农业科技服务站购买农用物资,农村金融机构从农资公司回收代金券。

4、建立农业巨灾损失基金和农业保险机制

所谓巨灾损失是指在一次风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承受的超过一定标准的特大赔偿损失。农户每年从收益中提取约5%的收益和政府补贴共同组建巨灾损失基金,当发生巨大的损失时,可以从损失基金里获得一部分补偿,政府救济一部分。对于农业巨灾损失基金,国家应给予比其他保险基金更广泛的运作空间,使农业巨灾损失基金能更好地增值、保值、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五、发展农业小额信贷的政策性建议

1、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对信贷员实行激励机制

以合作制原则进一步改革农村信用社,让农民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主体(马晓河、蓝海涛,2003)。对不能收回的贷款要信贷员负一部分责任,对回收率高的信贷员给与相应的奖励,防止因道德陷阱出现“死贷款”。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在可能的范围内允许和扶持其它形式的金融组织特别是民间金融的发展。

2、发展服务于农户的农村社区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农村社区天然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信任关系、乡规民约等形成信用激励机制

这样有利于长期持续性约束借款人行为,加强借贷资金的风险防范,降低金融风险,同时将信贷业务同信用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征信体系,形成诚信贷款的金融环境,让农户得到更好的金融支持,加强对农村金融中介市场的培育,降低农村信贷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户民间融资市场效率。

3、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的约束机制,设立准备金制度

由于农业欺诈现象严重,可以考虑建立龙头企业准备入制度,以净化市场。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农业企业与农户合作的订单农业是一种趋势,为促进订单农业快速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以给予减税、免税的优惠,在农产品价格受市场和自然因素影响严重下挫时,政府可以采取直接补贴或者举办保险的方式,来分散订单农业的风险。为了加大对农户的保护,对于准备进入订单农业领域的企业,按照其参与程度,政府可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准备金,存入指定的银行,用于约束农业企业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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