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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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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在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所有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问题也愈加严峻,从税制结构上来看,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是西方发达国家呈现给我们的经验,也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分类征收;税制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其实不长,它是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国际环境的化而逐步形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我国拟开征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14个税种”,但当时只限于提出拟开征,并未付诸实践。个税的真正实施是在1980年,其背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外开放,为维护国家和税收收益权,主要针对外国来华人员开征个人所得税。1980年版个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由于当时国民收入普遍未达到800元起征点,个税主要针对外籍人士;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1994年,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又重新统一;2005年8月,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其最大变化就是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2008年3月,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每月提高到现行的2000元每月;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

二、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改革原因分析

(一)分类征收暴露的问题愈加明显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是将纳税对象分成十一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首先,在现行所得税税制之下,无法对纳税对象的各类应纳所得进行汇总,不能综合衡量纳税对象在一定期间的综合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地评估纳税对象的税负承受能力,往往可能会造成征收不公,甚至会引发纳税对象的避税动机。

其次,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纳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和扣除标准,这样的标准使得收入来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纳税对象能够分散扣除,从而减少纳税。

最后,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考虑不够充分。例如工薪所得,目前我国对所有的纳税人免征额均为3500元,却未考虑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彼此之间差异很大。有些人处于并有可能长期处于单身状态,有些人则有家庭,且家庭成员人数也不一样;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赡养老人。而且,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生活总成本和实际的税收负担。

(二)综合征收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综合征收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将家庭各成员一年之内的各项收入进行加总,再根据家庭情况适用费用减除进行计税的,该制度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负税能力,把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纳入计税范围中,使得税收政策彰显人性化,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体系,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也符合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个人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在保证收入分配及公平方面有很大优势,但是需要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而且,一般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都是综合所得税制配以自行申报制,这又对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及税收工作提出了考验。

三、个税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一)从分类征收制逐步过渡到综合征收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早已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明确,但时至今日,个税已有的改革始终围绕着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真正意义上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没有实质性推进。很显然,个税改革不应再纠结于“起征点”的调整,而是应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所得税制度,并明晰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家庭计税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的重要途径,可以允许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个体,在取得收入时,分别预征个人所得税,并通过年终汇算清缴,实现按家庭计税。其假设前提是,分别就单身纳税人和联合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不同纳税办法,并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具体申报方式。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可考虑将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身份证号码、社保障号码与其个人纳税号码“三号合一”,成为其唯一、终身有效的信息单元代号,亦成为纳税识别号。其取得的每一笔收入,都可记入这一号码之下,并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会对纳税人的工作、贷款等社会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以此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四)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首先,基本扣除标准应全国统一,尽管各地的消费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但其影响的是人们的平均消费水平,各地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并无过大差异,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导致各地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其次,允许扣除赡养费用,赡养人口的不同是造成纳税人经济负担差异的重要因素,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甚至更多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最后,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鉴于综合所得税制下的费用扣除是为满足基本生计需要,在物价波动的情形下,自然有必要对其加以动态调整,可在每年初,根据上年的通胀水平,综合其他各因素,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布年度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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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鸿貌,贾英姿.国家治理视角下的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6

[3]黄凤羽.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的制度设想.税务研究,2011

[4]苏慧.我国实行个人综合所得税制的探讨.科技信息,2011

[5]成英涛.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难点浅析.现代商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