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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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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其健康成长对整体金融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分析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离岸市场;金融;监管

一、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缺陷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已经历20多年,这里总结几点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缺陷:

一是缺乏对于离岸业务进行有效规制、激励相容的监管框架。主要表现在个别政策出现前后矛盾,没有出台新的法律对离岸业务加以规范;监管主体定位和监管职责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加以确定;监管的混乱导致准入监管方面的一些真空,外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不受严格“内外分离”的监管约束;业务监管方面的缺失,一些银行并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区分在岸与离岸账户,一些银行在账户处理上把在岸业务利润向离岸业务利润转移,以规避在岸业务的高税负,这些行为并未受到严格禁止和处罚。

二是缺乏一以贯之的、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的优惠制度框架。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税收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离岸税收问题上基本上是依靠内部文件征税,处于一事一议、一年一个政策的状态。其次纳税主体定位困难,离岸业务部门虽然相对独立却没有法人地位,这使得经营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统一。在实践中,由于离岸业务所得税税率远远低于在岸业务的所得税税率,因此普遍存在着银行通过扩大离岸业务计税依据、减少其他金融业务计税依据的手段而避税的现象。

三是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国际化,离岸业务除了具有在岸业务共同的风险外,还有其特殊的风险点。在我国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历史上曾出现过风险高企的阶段,虽然有外部环境变化和宏观政策变化的原因,但是银行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客户选择不当、贷款投向过于集中、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才是真正的内因。

二、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

在构成离岸金融中心的各种制度性因素中,法律环境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健全、稳定的法律体系,就没有离岸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其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都十分健全,这是因为离岸金融业务自由化程度比较高,政府干预较少,它们业务活动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而且也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离岸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运转。这些国家和地区除制定有《金融服务法》等母法外,还制定了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法及相关法规。英国为伦敦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律,如《银行法》、《通货与银行钞票法》、《金融服务业法》等。我国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法律适用主体应该包括外资银行;二是适度扩大“非居民”定义;三是确定离岸业务单位的法律地位;四是建立离岸账户保密制度;五是制定离岸业务的反洗钱法规。

2.构建监管框架

首先针对监管主体来说应当离岸在岸统一监管。由于离岸业务属于银行整体业务的一部分,离岸监管部门作为离岸业务监管主体,与在岸业务监管主体之间的责任义务难以清晰地划分,所以需要统一管理。离岸业务由于具备与在岸业务不同的特点,因此需要专门制定针对其准入、业务过程和退出的监管法律法规及细则。另外,由于离岸业务主要客户为非居民,涉及的主要是外汇业务,对于我国这样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要充分监测其外汇流动的合法合规性,因此,在我国涉及离岸业务的监管主体至少应该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

对于银行机构的准入环节,可以借鉴伦敦经验,实施两级牌照制度,即“全面牌照”和“有限牌照”。前者是指银行可以同时经营离岸资产和负债业务,后者只能经营离岸负债业务。从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外汇资产规模等方面分别为两种牌照制定准入条件。

我国应当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第一,离岸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外汇局报送离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业务状况分析报告;第二,离岸银行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进行单独监测,可以依照《巴塞尔协议》制定我国的指标,并且应当高于协议的要求;第三,要提升非现场监管的质量,随时掌握银行机构和整个体系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如果问题较复杂,则可安排现场检查。

最后着重提出退出监管。对于违规经营的离岸金融机构,要采取惩罚性的措施。离岸银行机构从事违反我国银行业有关规定的活动,由银监会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离岸银行机构在外汇管理上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处罚。

3. 扩大业务范围

离岸外币业务,传统意义上讲就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市场。我国目前以美元为主,应适当扩大货币种类范围,比如已经可以与人民币自由兑换的他国货币,在华投资较多的国家货币。初期具体开办内容包括:三资企业的外汇存款,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及相关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外国中央银行的储备资金和财政盈余,外国侨民、进口商等非居民个人的存款,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时机成熟时,开展证券、保险等业务,增加即期、远期、掉期、套利、套汇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且相关手续费不得高于国内同行业,但是要注意不可一蹴而就,可以先公布相关规定,征求各金融机构建议,借鉴国外成功案例,提供几年的准备期,比如3年或5年的,等一切准备好后再放宽市场。